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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璞玉”遗嘱信托 映照私人财富传承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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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族财富传承新工具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1133条第4款: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信托法》第8条第1、2款: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信托法》第13条 :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遗嘱信托与一般家族信托有何区别
三、 遗嘱信托制度在财富传承中的优势与不足
四、律师建议
遗嘱信托制度写入《民法典》,不仅加深了国民对于信托制度的认可,也推动了财富管理机构、律师等专业人士在遗嘱信托制度上的精耕细作。这不仅是立法者对于公民财富传承需求的关注,更是对于每个家族的延续与发展的充分关怀。当遗嘱遇上信托,逝者多了一种安心,国民的财富传承多了一道保障。虽然目前遗嘱信托制度仍不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将是私人财富领域亟待研磨的一块璞玉……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欢迎财富管理专业人士及高净值客户与薛京律师进行专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