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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还是“冤家”——投资人还可以把创始股东怎么样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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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修订版)》


本文节选于薛京律师著作《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修订版)》


《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修订版)》是一本解析企业家股权财富风险的法律实务著作。薛京律师通过梳理高频股权财富风险,借助详实的司法判例加以分析、解读,以此破除企业家的法律认知盲区,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

本节内容摘要

一、典型案例

二、实务判例

三、律师建议

(一)创始股东应当知法懂法,尊重契约精神

(二)创始股东应当接受规范治理,避免被投资人各种追责

(三)昔日伙伴有可能变为敌人,不授人以柄方得始终


典型案例


辛总是海明公司的创始股东,他带领的技术团队非常擅长研发,环保技术成果显著,得到了很多投资人的青睐。最终公司确定引入一家投资公司,投资1000万元,占股20%,辛总仍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公司获得资金后,开始了快速发展的步伐。经过投资蜜月期后,辛总觉得投资人对于环保领域是外行,却对公司运营指手画脚,利用董事会决策权限处处设置障碍。双方开始发生龃龉,辛总越来越觉得当初引入投资人是个错误。辛总背着投资人又新设了一家公司,由亲友代持股份,同时海明公司高管纷纷辞职,实际上是被辛总拉去了这家新公司。投资人发现后对辛总提出抗议,要求辛总将所有的业务、技术都要保留在海明公司,不能暗度陈仓。双方关系更加恶化,争执不断。



正在这时,海明公司需要收一笔200万元的项目款,辛总担心款项打入海明公司后用款受限,便将这笔款收到妻子的账户。事后,突然有一天,辛总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涉嫌职务侵占的罪名。辛总的妻子星夜找律师保释,她最不理解的是:公司明明是我们家的,从公司拿钱怎么变成职务侵占了?


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此处描述的就是“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此处描述的是“挪用资金罪”。上述两项罪名的犯罪主体都是公司的人员。这里的人员,不仅指雇员或一般高管,而且包括兼具股东身份的高管或工作人员。所以,即使公司是家族企业,老板“不拘小节”从公司拿钱、据为己有,也有可能涉嫌这两项罪名。


这两项罪名的主要区别是: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资金罪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是民营企业家的高频涉刑罪名,尤其是在和投资人的纠纷中,由于创始股东的不规范行为,很容易被投资人掌握证据举报涉嫌该等罪名。很多民营企业家对此非常不能理解:公司是我自己家开的,生意上的收入进入公司还是进入个人账户,不就是放左兜和放右兜的区别吗?怎么还涉嫌犯罪了,太危言耸听了吧?


正是这些法律上的盲区,让创始人不能适应股权多元化后的规范治理,从而导致引入投资人后踩了红线,不仅造成财富流失,甚至有可能身陷囹圄。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近年来因为投资纠纷,股东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判例。


实务判例-1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4日做出的(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知名餐饮品牌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因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判决生效后,执行单位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查封了蔡达标持有的真功夫公司的41.7%股权,评估机构对该部分股权的市场估价为64862.97万元。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做出拍卖蔡达标11%股权的执行裁定,于2015年10月21日做出拍卖蔡达标3%股权的执行裁定。


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给很多民营企业家敲响了警钟—从自己家的企业不能随便拿钱,尤其是股权多元化之后。



根据媒体报道,本案的来龙去脉是这样的:1994年,潘宇海和蔡达标在东莞长安镇开了一间“168蒸品店”,后来逐渐走向全国连锁,最终更名为“真功夫”。真功夫的股权结构简单且不合理:潘宇海占50%,蔡达标及其妻潘敏峰(潘宇海之姐)各占25%。2006年9月,蔡达标和潘敏峰协议离婚,潘敏峰放弃了自己的25%股权,潘宇海与前姐夫蔡达标两人的股权由此变成了一人一半。2007年,蔡达标主导真功夫引入了两家风险投资基金—中山联动和今日资本,两家投资人各占3%的股权。真功夫的股权结构变成:蔡、潘各占47%,投资人各占3%。引入风险投资之后,真功夫谋求上市。蔡达标希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造去家族化的高管团队与公司治理机制。在蔡达标的主导下,公司先后从麦当劳、肯德基等餐饮企业共引进约20名中高层管理人员,占据了公司多数要职,这引起了两大股东的利益冲突,双方矛盾激化。2011年4月,广州市公安机关以蔡达标等人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执行逮捕。2012年11月,今日资本将所持真功夫的3%股权转让给润海有限公司。投资人退出投资,真功夫上市计划搁浅。


实务判例-2


2016年12月21日,广东省惠州市中院做出判决,以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判处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士照明”)原董事长吴长江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责令其退赔370万元给被害单位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


吴长江涉嫌的挪用资金罪,法院查明:2012年至2014年8月期间,吴长江将雷士照明位于3家银行的流动资金存款转为保证金;同时,吴长江通过4家公司为贷款主体,利用这笔保证金作为担保,向银行共申请流动资金借款9亿余元。雷士照明为此先后出质保证金总额9.2亿元。后由于吴长江无力偿还上述贷款,致使公司损失5.5亿元。将流动资金存款转为保证金是吴长江的个人决定,没有经过雷士照明授权以及董事会决议通过;4家贷款公司为其本人实际控制;贷款发放后,均由吴长江个人支配使用。


吴长江涉嫌的职务侵占罪,法院查明:雷士照明重庆公司一笔处理废料的款项370万元,吴未转入公司财务部门入账,而是供其本人使用,并将变卖废料的原始财务凭证销毁。案发后,370万元未能追回。


吴长江是雷士照明创始股东,为解决公司治理僵局,保住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他找来著名投资人入股,获得购买其他两个创始股东股权的资金。后因与投资人代表不和,吴长江引入新的投资人,后者成为雷士照明的大股东。经过多轮“病急乱投医”式的引入投资人,吴长江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权。2014年8月,雷士照明公告吴长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同时举报吴长江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律师建议


(一)创始股东应当知法懂法,尊重契约精神


在引入投资人之前,大多数民营企业属于家族企业—典型的人合性,基本上都是创始股东说了算。股东名下的公司之间、家庭与企业之间财产混同现象很常见,股东从公司拿钱习以为常。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财产是独立的,非经公司的决策程序并为公司利益,股东不能动用公司财产。尤其是公司引入投资人后,公司兼具人合与资合性,股东应当尊重投资人的利益,将股东与公司的人格、财产区分清楚。



上述实务判例-2中,有罪判决做出之后,吴长江难以接受。他认为雷士照明是属于自己的公司,自己说了算;既然几轮投资人都对自己处处限制,他就不和投资人商量,索性自己干。但是,从投资人的角度来说,吴的行为既缺乏契约精神、违反了公司的治理规则,又存在从上市公司向股东输送利益,损害公司的情形。所以,这场投资人与创始股东之争不可谓不惨烈,但是创始股东缺乏对《公司法》《刑法》的了解与敬畏,也是一大肇因。


(二创始股东应当接受规范治理,避免被投资人各种追责


引入投资人后,就由原来的“一言堂”变为按公司“三会”决策机制、公司治理规则来决定公司的经营管理。很多股东在引入资金时,就像谈恋爱的小伙子一样,姑娘提什么要求都满口答应。资金到位后,就把投资协议、公司章程丢到脑后,把投资人搁置一旁,还想自己说了算。时间长了,必然导致投资人不满,甚至导致投资人提出知情权诉讼、损害公司利益诉讼、公司利润分配诉讼、对赌协议诉讼,甚至如上述案例,投资人举报股东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输送公司利益。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天使投资人变成股东眼中的“冤家”?很多股东把公司作为私产、不接受规范治理的做法,恐怕是一部分原因。


(三)昔日伙伴有可能变为敌人,不授人以柄方得始终


企业在引入投资人的时候,往往要和投资人坦诚相见,需要提供公司相关财务资料,披露公司所有财务、法律上的瑕疵,甚至是创始人本身不规范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有可能投资人比股东伴侣还了解企业的信息。可是,一旦“蜜月期”过去,这些瑕疵都有可能成为公司和创始人的雷区和软肋。所以,最好的方式是,公司从一开始在各个方面就是规范的,与投资人“相敬如宾”,按规则来,如此才能期待长长久久、“白头偕老”。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修订版)》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深入整理研究,结合了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作者的多年研究成果形成的实务著作。


本书囊括了企业家股权纠纷中常见多发的几乎所有重要法律问题,结合真实案例,对各类股权财富纠纷中可能存在的裁判观点、主要问题、防范策略、规范依据、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精准匹配并满足实操一线的阅读习惯,是财富管理领域专业人士和持有股权财富的高净值客户不可多得的法律类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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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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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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