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丝剥茧:海外信托大瓜始末及其背后的公司治理之乱
最近,一篇关于律师通过海外信托侵占客户资产的文章迅速刷爆朋友圈,题目非常火爆——“土豪”“托孤”“自家人上位”,众多吃瓜群众迅速脑补出一场职业伦理大片。甚至牵扯出海外信托不可信的言论。由于笔者专注财富管理,为很多客户提供过境内与离岸信托服务,所以这两日很多朋友纷纷私信我、问我的观点。
秉承未见全貌、不予置评的习惯,我更愿意看到一手资料,再下定论。根据文章提供的线索,我下载了东加勒比高等法院商业法庭的判决书(下称:BVI法院判决)与相关信息,并查询裁判网、天眼查等信息公开平台,希望给读者提供更多的细节,帮助我们理清来龙去脉,以便律师、财富管理行业更好地总结与反思。
判决书首页
本文的事实部分,如未注明出处,均来自BVI法院判决正文的译文(Google软件翻译水平有限,请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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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南制药产权纠纷肇始:
政策原因股权由律师夫妇美国公司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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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股权第二次转让:
海外架构助创始人获得标的股权及其他权益
赵氏信托架构图
1. 对中国高净值人士,离岸信托到底是否可“信”?
在这个案子曝光之前,很多高净值人士都认为国内信托不够完善,没有英美法系的信托传统,而且很多高净值人士有海外资产的配置,所以很多家族更倾向于在海外设立信托,常见的如香港、新加坡、BVI、耿西岛信托等。这些地区大多是原来的英联邦成员,信托传统和信托法都很发达。
内地客户、尤其是在海外上市的家族企业越来越多地在上市公司股权架构的顶层做家族信托安排,如小米公司、瑞幸咖啡、龙湖地产。
回看本案,赵氏信托于2011年成立,彼时大多数中国企业家对于海外信托的概念还非常陌生。在没有经过上市的洗礼、没有看过各大境外信托公司的路演、没有思考过境外上市信托设立的成功案例时,赵氏信托可谓是大胆的尝试。
但是赵先生对于信托的基本法理是否了解,不得而知。在信托安排中,受托人(Trustee)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其行使权力是基于委托人的信任。因为,信托设立后,资产就成为信托的独立资产,不再是委托人的;而且,在长期限的信托中,委托人去世后,信托继续有效,受托人可以继续行使权力。
本案中,赵先生在病危时书面指示魏女士转让安德森股权给女儿,魏女士没有实际执行,反而通过设立悦榕信托侵占安德森股权,在临沂诉讼中安德森自认与鲁南的股权代持安排。凡此种种,违反了信托的基本法理与委托人的信任,当事人是否可以在美国、中国、BVI等地提起索赔,可以继续关注。
但是,笔者并不认为仅从这个案子就得出海外信托也不可靠的结论。赵先生由于信托经验不足且盲目信任,所以在遴选受托人时出现了问题。这个案子给很多内地客户敲了个警钟——信托是个复杂安排,一定要彻底弄清楚离岸信托整个法律关系的具体含义、相关主体职权职责、设立信托的法律后果,在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基础上再去决定是否需要设立信托,以及受托人是否经得起信托的责任。
结合本案,不建议委托个人或相关利益人实控的实体做受托人,要选择业绩优秀、记录良好的专门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另外,最好委托专业人士协助审核信托整体安排是否安全、是否能够实现信托目的。
当然,对于信托保护人的设立也直接影响到信托财产安全与信托目的的实现,在悦榕信托中王某作为利益相关方担任保护人有违诚信,所以保护人最好可以设计一个机制,互相约束以避免保护人利益输送。比如香港明星沈殿霞的信托,受益人是女儿,而保护人有四个,要一致同意才能决定信托相关事项。
所以,信托作为工具是中性的,复杂的是人心。中国客户的作业就是认真理解信托这个工具,从条款安排等细节提前抵御人性的复杂。
2. 本案的祸端是各个环节的治理之乱,核心是利益
首先是标的股权的归属。对于25.7%股权到底属于个人还是鲁南集团,历次外部协议、内部决策文件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认定,如果鲁南认为是自己的,应该在2006年股权由昆仑美国转给安德森时,就明确书面约定,而不是在BVI法院上让证人做各种彼此矛盾的证词。
对于赵先生而言,如果认为标的股权属于自己,应该尽快解决2001年鲁南委托昆仑美国代持标的股权的代持文件遗留问题,由公司正式认可其实控昆仑BVI对标的股权的所有权。
其次是公司治理治乱。作为一个股份公司、一家大型药企,在账上几千万元对于昆仑美国的借款事实存在下,直到2017年才提出标的股权归属问题,并在中国和BVI法院的诉讼中均对相关诉讼缄默不谈,确实存在不规范之处,这也是BVI法院不支持鲁南诉求的重要原因。
最后是利益环节的乱象。王某既是鲁南制药的法律顾问,又通过昆仑美国协助赵先生做了一系列股权调整,这一系列调整当时是为了公司还是创始人?他彼时清楚在为谁服务吗?事后立场不同时说的明白吗?
何况,本案中他的太太也深度参与,担任了赵氏信托的受托人、悦榕信托的委托人,王某自己作为保护人,其他高管也深度参与进中直公司和玉值公司中。细看本案,每个人都深度卷入围绕标的股权的利益迷雾,甚至忽视了这背后本来应该清晰的法律关系——所有权关系、信托责任、高管责任……
3. 合规是企业和企业家的生命线,否则现实会给出教训
本案中,尽管临沂法院支持了标的股权是鲁南委托安德森代持的,但是东加勒比高等法院援引中国《公司法》《合同法》,清晰地论证了委托协议违反了中国法律关于资本充实原则,应属无效。看到这里,真是精彩拍案,英美法系法官高水平的法律修养,短时间对外国法律立法目的和逻辑的掌握与阐释,确实值得我们学习。所以,即使鲁南真觉得委屈,也要因为实质违规而承担不被支持的后果。
对于赵先生而言,标的股权的获得一系列安排也确实不是完美的。毕竟偿还鲁南借给昆仑美国的借款主要来自厚普和贝特的利息分红,而当时通过昆仑美国的投资款仅为1000万元。不过,正如法官所言,除了2001年代持协议,其他书面证据都对鲁南不利。所以,在财富的取得上,第一桶金有可能存在不规范的地方,或者是证据缺憾。但是,随着第一代企业家退出历史舞台,“野蛮成长”也应该被合规自律所代替,而且应该刻入骨髓。一步一个脚印,财富更踏实。
我的分享终于结束了。最后一句话:这个案子的锅不应该由信托背,而是中国企业和企业家治理短板几十年欠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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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还是“冤家”——投资人还可以把创始股东怎么样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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