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对象离婚时,激励股权(股票)能否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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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修订版)》
本文节选于薛京律师著作《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修订版)》
《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修订版)》是一本解析企业家股权财富风险的法律实务著作。薛京律师通过梳理高频股权财富风险,借助详实的司法判例加以分析、解读,以此破除企业家的法律认知盲区,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
本节内容摘要
一、典型案例
二、实务判例
三、律师建议
(一)基于股权激励的特殊性,建议非激励对象主张分割激励股权的价值
(二)建议非激励对象和对方协商一致,争取一次性补偿
(三)若离婚时未能分割,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并及时起诉
典型案例
许女士与钱先生于2001年喜结连理,结婚时,二人都是小型民营企业的普通员工,挣着固定的工资,生活捉襟见肘。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钱先生所在的服装贸易公司赶上了这次机遇,业务量逐年递增,钱先生也从普通职员升职为市场部总监,工资翻了好几番。2011年,公司开始对高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钱先生获得了公司1%的股权;2015年,公司改制上市,钱先生持有的原1%股权、现350000股股票市值大增。但是,事业有成的钱先生开始得意忘形,经常以公司加班应酬等理由夜不归宿;许女士发现钱先生出轨后愤然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钱先生持有的服装贸易公司的股票。
那么,离婚时,钱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取得的股票,能够像普通财产一样被分割吗?
这个问题得从三个层次进行分析。
第一,离婚诉讼中,当涉案双方能够就激励股权(股票)分割事宜达成一致时,法院基本会按照双方的意见,对激励对象持有的股权(股票)进行分割。
第二,当涉案双方无法就激励股权(股票)分割事宜达成一致时,法院在综合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一般会判令激励对象对另一方进行金钱补偿,而不会径行判令分割激励股权(股票),因为激励股权(股票)价值的实现对激励对象具有较强的人身依赖性。
第三,当激励股权为限售股时,或者股票期权的价值很难确定时,法院可能会不做分割,建议涉案双方在激励股权(股票)可以变现或价值相对确定时另案解决纠纷。
实务判例-1
根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0号判决书,姬某与何某系夫妻,姬某在中国环投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婚后,姬某取得了中国环投公司的股票期权3200万股,其中200万股行权价格港币0.2元/股,行权期限2006年2月至2015年1月;3000万股的行权价格港币0.227元/股,行权期限2010年8月至2020年8月。2012年,何某到法院诉请离婚,至2015年终审判决做出时,姬某持有的3200万股股票期权并没有行权。
本案的裁判要点为:姬某、何某在庭审中协商一致,上述股票期权双方各享有50%的权利,因此,尽管因为未行权导致期权市场价值无法确认,一审法院依然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判决姬某、何某各享有股票期权50%的权利。二审和再审中,姬某反悔,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股票期权对应的权益,均未获法院支持。
对此,笔者试做出如下分析:
1.即使股票期权未到行权时间,其对应的财产权利也可能被分割。
实践中,若离婚时股票期权的价值尚无法确定,有些法院会在判决中写明对股票期权的分割另行处理,但也有法院会像本案一样,直接判决分割未来股票期权对应的权益。
2.当事人对财产分割的合意至关重要,法院会充分尊重。
就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分割来说,法院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当事人达成一致时,即使是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法院也会在尊重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判决分割股票期权对应的权利。
3.分割有价证券类资产,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按比例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所以,一审法院确定双方对涉案期权各享有50%的权利,二审和再审法院均予维持。
实务判例-2
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392号判决书,张某与王某2011年10月登记结婚。张某系阿里巴巴员工,2012年5月,公司因年度奖励授予张某3000股阿里巴巴集团限制性股份单位(RSU),分四年以25%归属张某;2013年6月,公司因年度奖励又授予张某1400股阿里巴巴集团限制性股份单位(RSU),分四年以25%归属张某。2014年9月,张某在阿里巴巴2014年IPO出售项目中以68美元/股的价格出售1000股,目前持有1450股;截至第二次开庭时,仍有部分限制性股份单位(SUV)未归属给张某。根据阿里巴巴集团相关股权激励计划以及阿里巴巴集团和员工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截至IPO当天所持的阿里巴巴集团股权(含股票、期权、RSU)全部禁售,禁售期为1年,张某离婚时持有的1450股仍处于禁售期。对于其他尚未实际归属给张某的RSU,法院未做处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持有的处于禁售期的激励股票能否被分割?法院认为,婚后至第二次开庭时,张某共取得阿里巴巴集团股票2450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张某目前持有的1450股,因仍处禁售期,解禁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经原审法院释明后,双方也未向原审法院提供折价分割应扣除相应税金的具体计算方法,为公平合理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目前不宜进行简单分割,双方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可另行分割处理。
实务判例-3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24号判决书,佘某与陶某原为夫妻,陶某作为A公司高管,持有该公司3500股激励股权,自2010年开始,3500股股权分6次共计6年授予陶某并转为非限制性股权。2014年4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是在判决书中,仅对陶某持有的A公司3500股限制性股票(又名奖励股票)中的1171股做了判决,剩余部分因还未计入陶某名下且属于限制性股票,法院未做处理。2014年,佘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对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主要为陶某离婚后新获得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29股。
法院认为,虽然A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始将第三批限制性股票记入陶某名下,发生于双方离婚之后,但A公司授予陶某限制性股票3500股的时间为2010年3月,该事实发生于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A公司授予陶某的第三批462股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按124.50元每股计算陶某名下的股权市值并分割,对此予以准许。
对于实务判例-2和实务判例-3,笔者分析如下:
1.禁售期的股份具有一定特殊性,存在不被分割的可能。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对处于禁售期的股份分割持谨慎态度,一般不对处于禁售期的股份进行直接分割,一是因为很难确定解禁时股份价值,二是因为限售股解禁通常会附加一系列条件,最终是否解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未实际过户至一方当事人名下的激励股权(股票),法院可能不会处理。
实践中,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多是分期分批进行的;在离婚时,若有一部分激励股票或股权尚未实际归属给离婚一方,那么严格意义上,这部分股票或股权还不属于其本人,只是一种期待权。因此,对尚未归属给离婚一方的股票或股权,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很可能不做任何处理,当事人可以在实际行权时另案起诉。
3.离婚后,前夫或前妻实际获得激励股权时,另一方仍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有的读者担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离婚后才取得激励股权的,这部分股权还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实务判例-3告诉我们,离婚前一方取得股权激励资格,离婚后股权才实际归属到位的,激励股权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这部分财产对应的权益也可以被分割。
律师建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激励股权(股票)或者股票期权的分割没有具体规定,法院会在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的基础上,对股权激励的特殊性予以考虑。对于此类财产的分割,笔者建议如下:
(一)基于股权激励的特殊性,建议非激励对象主张分割激励股权的价值
由于股权激励与高管的个人能力、工作年限和业绩、行权期限等紧密相关,激励股权具有较强的人身性。获得激励股权对于高管一方与配偶意义不同,公司的态度也不同——公司一般不会欢迎高管的前妻或前夫进入公司。所以,对于非激励对象一方,建议主张分割激励股权的价值,而非激励股权或股票本身,落袋为安。
(二)建议非激励对象和对方协商一致,争取一次性补偿
激励股权通常是分期分批地分配给激励对象,全部分配到激励对象名下通常需要几年时间,这会使得激励股权的价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考虑到法院认可离婚双方的合意,建议非激励对象一方尽量与激励对象达成一次性的补偿方案,既能避免未来激励股权价值大幅下跌的风险,也可在离婚时一次性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三)若离婚时未能分割,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并及时起诉
激励股权通常是分期分批地分配给激励对象,全部分配到激励对象名下通常需要几年时间,这会使得激励股权的价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考虑到法院认可离婚双方的合意,建议非激励对象一方尽量与激励对象达成一次性的补偿方案,既能避免未来激励股权价值大幅下跌的风险,也可在离婚时一次性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若激励股权离婚时未能分割,那么非激励对象就要在离婚后时时关注相关信息。一旦得知期权可以行权,或者限售股解禁,就要及时起诉到法院,主张分割已归属股权或对应的价值。这需要非激励对象对离婚后股权分割纠纷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修订版)》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深入整理研究,结合了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作者的多年研究成果形成的实务著作。
本书囊括了企业家股权纠纷中常见多发的几乎所有重要法律问题,结合真实案例,对各类股权财富纠纷中可能存在的裁判观点、主要问题、防范策略、规范依据、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精准匹配并满足实操一线的阅读习惯,是财富管理领域专业人士和持有股权财富的高净值客户不可多得的法律类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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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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