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31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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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股权转让登记需先缴纳个税、登记离婚数量减少、出售与他人共有房产、美国弃籍税规划、家族信托、家族企业、股权代持、遗产管理人等,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北京市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股权转让没交税不得办工商变更
2021年7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称,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该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民政部:上半年离婚人数减少约五成
2021年8月3日,民政部发布了“2021年半年度各省社会服务统计数据”。其中,据民政部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离婚登记人数为96.6万对。2020上半年离婚人数是159.5万对,2019年上半年离婚登记是203.8万对。同去年上半年相比,今年上半年全国离婚人数下降了39.4%,相比2019年上半年下降了52.6%。
(三)实务案例:子女代父母签名出售共有房屋,该合同对父母不发生效力
近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子女代父母签名出售共有房屋一案作出判决,判决称:在无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子女个人代父母签名出售的共同共有房屋对父母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高净值家族有美国身份一定要慎重,提前进行弃籍税规划
在高净值家族放弃美国身份时,如果弃籍税的缴纳不合规,不但可能需要补缴高额的弃籍税税款,还可能面临IRS的处罚和罚款。下文提供三项弃籍税规划的思路:
1、配偶间赠与:若配偶为美国公民,那么将资产赠与配偶是不需要缴纳赠与税的;若配偶不是美国公民,则需提前几年开始税务筹划,因为非美国公民配偶间的免税赠与额仅15.5万美元;
2、转让资产给特定的未成年子女:特定的未成年弃籍者,如果在18.5岁前弃籍,无须缴纳弃籍税;
3、转让资产到非委托人信托:放弃身份前,该个人可以先成立一个非委托人信托,将亲友或关联人设为信托受益人,并将资产转移到信托内。
(二)家族信托9年:变化与难点
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9年来,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有:
1、自营获客为主: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之初,主要采取与银行私行合作的模式,经过近些年各方面的积累,信托公司高净值客户人数稳定上升,家族信托功能逐渐彰显,各信托公司也开始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路径;
2、家族办公室较为普遍:信托公司家办主要围绕为超高净值客户解决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家族事务管理、家族企业持续经营、家族风险管理方面的具体问题展开服务;
3、发展中的问题与困惑:家族信托的法律规范、信托登记制度、税收等配套制度、家族信托业务的监管环境都有待进一步完善。另外,家族信托人才缺失,缺乏相关信托结构、法律、税务、企业治理、身份规划等方面的有专业知识的人,无法精准挖掘客户需求。
(三)警惕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1、股权代持可能存在的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
对被代持人而言,被代持人治理公司的意志可能被削弱甚至落空、股权被代持人贱卖股权、代持人将公司的分红据为己有、代持人将代持的股权擅自抵押、实际出资人显名时需缴个税等风险;
对代持人而言,其可能承担实际出资人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或者未出资的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实际出资人造成损失应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身被纳入失信、限高、成为老赖影响自身征信以及难以退出的风险。
2、隐名股东和代持股东可以选择的应对措施有:
对隐名股东而言,其可以选择措施如:完善协议、协议公证、出资依据、出任高管、委托表决、增持人员、显名保证等;
对代持股东而言,其可以选择措施如:不代持一人公司股权、不代持空股、注意被代持人的出资是否足额、尽量不代持非货币出资的股权、重视其他发起人出资缴纳、履行勤勉义务、免责承诺等。
《民法典》出台之后,涉及遗产管理人的案例也陆续出现,通过对案例的分析,现总结如下3个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重点问题:
1、遗产管理人能否将遗产登记至自己名下?
对此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亦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最高法在裁判中曾指出,在法律已对遗产管理人制度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判决允许将案涉股权登记在遗产管理人名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不按照此方式处理,案涉遗产将难以管理、难以确保遗嘱的执行和信托财产的收集与分配。
2、遗产管理人有无公司经营权?
从现有两则案例来看,法院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是否定的。遗产管理人虽然具有管理遗产的职责,但公司具有法人独立性,并不等同于股东个人权利,因此并不能当然以公司管理人的身份插手公司经营,更不可代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3、遗产管理人能否作为被执行人?
从实务案例中可知,遗产管理人可以主动申请变更成为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依申请成为被执行人。但遗产管理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时候,应以遗产为限承担责任,而不应牵涉到遗产管理人的自有财产,也不应对遗产管理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1、董事会会议次数:董事会每年召开四次全体正式会议是正常的。董事会也可以根据情况召开特别会议,例如:购买或出售部分业务、家族股东发生重大意外变化、所有权的重大变化、下一代家族成员成年时、邀请特定议题的外部专家时等;
2、董事会会议议程:每次董事会都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议程,并至少在开会前两周发送给董事会成员。正式会议的日程安排可以参考如下:企业领导者业务概述——家族情况报告——三个董事会委员会报告——其他业务讨论;
3、董事会评估和董事会成员自我评估:评估应每年进行一次,应当鼓励董事会成员提交一份关于他们过去一年对董事会贡献的自我评估。此外,董事会还必须集体对作为管理机构的董事会进行自我评估。个体和集体评估后,家族企业领导人要安排一个专门的时间与董事会分享。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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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双重税务居民冲突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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