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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9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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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2022年一季度财富管理市场报告、共有房产、家庭信托、继承、解读居住权制度、家族企业治理等,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国家移民管理局:从严限制中国公民非必要出境活动
国家移民管理局5月10日下午召开会议,表示将严格执行从严从紧的出入境政策,从严限制中国公民非必要出境活动,严格出入境证件审批签发。

(二)OECD就加密资产税收透明度新框架和通用报告标准修正案征求意见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近日发布一份关于新的全球税收透明度框架的公共咨询文件,该框架规定加密资产的报告和信息交换,以及共同申报准则(CRS)的拟议修正案。新框架明确税务部门对参与加密资产特定交易人员涉税信息进行收集与交换的机制。其范围涵盖在没有传统金融中介机构干预的情况下分散持有和转让的加密资产,而提供加密资产与其他加密资产或法定货币兑换服务的个人和实体必须用尽职调查程序来识别其客户,每年报告此类客户兑换和转让的总价值。

(三)2022年一季度财富管理市场报告


根据顾问云发布的《2022年一季度财富管理市场报告》显示,从信托公司经营业绩来看,2021年底,全行业实现经营收入1207.98亿元,相比上年末1228.05亿元略降1.63%;实现利润总额601.67亿元,同比增长3.17%。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离婚后一方拒不处置共有房产,怎么办?


夫妻离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可分为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协议分割属于债权契约,不动产经登记,动产经交付后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人民法院裁判分割,作出的判决属于形成判决,判决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原文案例中,因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不能达成一致,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分割价款”的约定无法履行。因此,人民法院可根据一方请求依法终止双方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裁判分割。

(二)信托公司如何开展家庭信托业务?


1.何为“家庭信托”:般认为,家庭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所有权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提供财务规划、资产配置、投资管理等财富管理服务,在信托合同约定的分配条件成就后,将信托财产分配给指定的受益人的金融服务。



2.信托公司推出的家庭信托特点


(1)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降低设立门槛:为规避“资管新规”对家族信托设置的1000万元的门槛,部分信托公司通过变更产品服务名称加以规避门槛。


(2)他益性亦是家庭信托的显著特征:部分信托公司亦把他益安排作为家庭信托的显著特征,这源于无论是监管者还是实务操作者,都把是否是他益信托作为区分这类服务信托和传统的融资信托的重要标准。


(3)标准化服务方案及系统化管理:开展家庭信托的业务亦须采取全线上运营管理的方式,以此提升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与对超高净值人士的“个性化”服务不同,家庭信托服务可通过“标准化”“套餐化”的服务方案,让富裕家庭享有标准化、流程化的服务。因此,信托机构需要加强科技能力建设和自动化管理水平,以承载大量的服务需求。



(4)投资标的以自身发行的信托产品为主,仍以“卖方主导”模式:随着家庭信托规模的快速增加,同时又面临监管政策导致的非标产品稀缺的困难局面,信托公司应逐步考虑家庭信托资产配置的方向以公募基金等产品为主,构建开放式产品结构,通过组合各类策略,并筛选优秀管理人,设计产品,供客户情况匹配。


3.家庭信托业务的发展前景


家庭信托其创新之处在于将家族信托的服务和架构惠及那些资产级别处于中间层的富裕人群,因而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信托公司未来布局此业务,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丰富功能化设计:通过可靠而有效的架构设计帮助他们减轻赡养老人、子女教育、财富管理等多方面的负担,用好信托工具,通过“规划”获得安全感。


(2)持续提升系统运营能力:目前对信托系统的评价主要包括系统的反应迅速性、操作便捷性、信息可靠性,合作机构的友好性、数据的开放性、批量操作的方便性等指标,细节方面包括委托人的资产持仓以及投资的交易记录,投资收益的到账情况等等,甚至包含非金融服务。系统的先进性及标准化,将会是未来家族/家庭信托业务竞争的一个重要指标。



(3)优化委托人体验:忠于客户所托,对客户谨慎负责,在不断完善受托人角色的过程中,提升委托人体验。


(4)严守合规底线
  • 受托人需勤勉尽责的展开尽调,对信托财产置入家庭信托的程序进行把关,以确保信托“财产独立性”功能的发挥,真正实现风险的隔离作用。

  • 受托人必须对委托人的管理指令进行审查,并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在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须拒绝执行委托人的投资指令。

  • 关注数据安全、客户个人隐私保护、电子合同履行规则的新问题,提高自身合规意识。


(三)五种财产亲生子女也不能被继承


情形1: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这些财产表面上看来是属于被继承人的,实际上被继承人并不拥有全部的所有权,最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共有财产。


情形2:使用权:
最常见的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公有住房使用权。


(1)农村宅基地不是个人遗产,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是个人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

(2)公有住房也叫使用权住房,不属于个人遗产,不发生继承,公房“房改”后转为产权房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


情形3:权利:人身权、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与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人身权益。


情形4:死亡赔偿金、抚恤金。这是给死者近亲属的,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被继承。


情形5:保险金。如果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属于受益人,而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



(四)解读《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

1.居住权的概念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居住权的设立包括合同、遗嘱以及法院判决三种方式。居住权的设立可以附条件、附期限。居住权人自继承开始时,无需办理登记即取得居住权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的,居住权人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即取得居住权,但应积极要求所有权人配合其办理居住权登记。

3.居住权的消灭

《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消灭存的两种情形分别为:居住权合同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及居住权人死亡。此外,当住宅灭失或被征收,居住权消灭;当达到合同约定的居住权消灭的条件或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居住权归于消灭。


4.居住权的现实应用

居住权制度的产生能够满足生活中不同群体的各类需求,例如老年人以房养老现实需求、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的居住需求等等,都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解决。

5.关于居住权的注意事项:(1)在购买住宅时,除了之前需要确认其上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信息,还应着重注意住宅上是否设立了居住权。

(2)虽然《民法典》的出台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但部分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于居住权的登记仍未制定与之匹配的实施细则,从而导致居住权设立存在登记障碍。


(五)家族企业接班——基业长青的底层逻辑


1.一体两面:家族企业既有优势,也有劣势。优势主要集中于四大方面:稳定性、责任感、凝聚力和执行力劣势则涉及到任人唯亲、运营不规范、一言堂等一系列问题。


2.三重境界:家族企业存在继承、传承和创承三重境界。


3.创承五力:实现家族企业的健康创承,同样需要具备五大能力:凝聚力、创承力、领导力、适应力、文化力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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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8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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