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十个人写遗嘱两个半无效?写好遗嘱的10个tips

鄢睿 薛京律师
2024-08-23

点击左上方蓝字 | 关注我们

2022年3月21日,中华遗嘱库发布了《2021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根据数据显示,2020-2021年立遗嘱人群中,“00后”一共有223人,近一年增长了14.42%。截至2021年底,“90后”群体总人数达到1204人,较上一年增长了80%。不难发现,遗嘱的订立已经不再是某个年龄段的“专利”,人们也逐渐摒弃了订立遗嘱不吉利的看法从而走向理性。


订立遗嘱本是为了安顿好自己的身后事并有效地避免纠纷,但是在2021年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发布的该院《2017-2020年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白皮书》中显示自书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比例占15.23%,代书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比例占28.93%。也就是说,遗嘱发生争议时,平均10个人订立的遗嘱大约有1.5-3人最终被认定无效,那么我们订立遗嘱就得小心了。



薛京律师团队根据订立遗嘱与代理继承案件的丰富经验,整理订立遗嘱的10个tips,帮助读者绕过那些订立遗嘱的“坑”。


1

立遗嘱人处分遗产的范围,

不能包括配偶的财产或份额

订立遗嘱即是立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只能就立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立遗嘱人若通过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所以,立遗嘱人不能处分自己配偶的财产。针对夫妻共有的财产,立遗嘱人应当表述为:**财产中属于我个人的份额做如下分配……,而不能表述:**财产做如下分配……。

2

丧葬费、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立遗嘱人不能处分

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给予死者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是给予死者亲属处理死者后事的一种补助,不属于立遗嘱人个人遗产,所以立遗嘱人也不能对此类财产以订立遗嘱的方式进行分配。

3

立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且具有立遗嘱能力

在《民法典》中,仅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是在实践中,立遗嘱人如果年老、重病,其订立遗嘱的效力往往也存在争议。所以在立遗嘱时,如果立遗嘱人的身体情况容易令人产生“意识是否清晰”的质疑,从而导致未来会发生争议,那么最好留下证明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证据,如立遗嘱时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报告,以免未来遗嘱的效力因行为能力缺陷被挑战。


4

遗嘱中一定要考虑“必留份”

立遗嘱人处分自己的遗产时,一定要考虑到法定继承人中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立遗嘱人必须依法留给满足上述条件的继承人一定的遗产份额,不得自由处分,否则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参考判例:(2021)京02民终15049号

5

遗嘱见证人选定需慎重

除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其余法定遗嘱形式中均需见证人予以见证。遗嘱见证时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具备相应见证能力。(在听力、视力等方面有障碍的人员,不建议选择作为代书人或者见证人。)


(2)与继承人、立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受益人的近亲属,工作上、生活中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建议选择作为代书人或者见证人。)


(3)知晓立遗嘱时,立遗嘱人所使用的文字和语言。

参考判例:(2022)京01民终926号

6

见证人应全程见证遗嘱订立过程

见证人除了需要符合以上条件,还需要全程见证遗嘱订立过程。实践中,继承纠纷案件在庭审中往往会申请遗嘱见证人作为证人出庭,见证人需对见证过程及见证遗嘱内容知晓。若见证人没有参与遗嘱订立过程仅于遗嘱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也会因见证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参考判例:(2022)京03民终888号


7

非必要紧急情况,不要订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的订立须在危急情况下,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应当另立其他形式的遗嘱。在实务中,通常认为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即失其效力。如果立遗嘱人于危急情况解除后,仍未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则对其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

参考判例:(2021)京0108民初33081号

8

打印遗嘱应每页签字及注明时间

随着科技的发展,遗嘱订立的方式也变得更为简便。《民法典》在原有遗嘱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打印遗嘱需要立遗嘱人与见证人(含代打人)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字(不得以盖章形式)并每一页写明时间(年、月、日),否则会导致该遗嘱无效。

参考判例:(2022)京01民终2898号


9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

在立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原则。不过,公证遗嘱由于是在公证处订立,在遗嘱内容和形式的规范性、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上具有一定的优势。

10

订立遗嘱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法律适用上有高于具体法律规范的地位。现实中,虽立遗嘱人的遗赠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该遗产分配的内容和目的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如受遗赠人属于立遗嘱人婚内出轨的“第三者”,该遗嘱内容应属无效。

参考判例:(2001)泸民一终字第621号


遗嘱对应的英文单词是“Will”,是愿望的衍生。写遗嘱不应讳莫如深,而是应当尽早把爱的传承与愿望早日记录。为了写好这份面对未来的愿望清单,请收下以上十个小提示。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修订版)》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深入整理研究,结合了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作者的多年研究成果形成的实务著作。


本书囊括了企业家股权纠纷中常见多发的几乎所有重要法律问题,结合真实案例,对各类股权财富纠纷中可能存在的裁判观点、主要问题、防范策略、规范依据、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精准匹配并满足实操一线的阅读习惯,是财富管理领域专业人士和持有股权财富的高净值客户不可多得的法律类工具书。

扫码或点击“阅读原文”,上京东购买正版

《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修订版)》


- End -

| 往期精彩回顾 |


【FOA家族传承主题月】薛京:培养更好的下一代先从“传”与“承”的规划力做起

著作选节 | 涉外继承纠纷中,遗嘱效力按外国还是中国法律确定

一纸鉴定推翻公证遗嘱 老年群体传承意愿如何保护

财富管理常见公证TOP5:京沪深三地费用、受理手续全对比

外籍家庭成员去世,内地存款继承困境如何破?

2022年第23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欢迎财富管理专业人士及高净值客户薛京律师进行交流     点击“在看”精彩再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薛京律师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