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31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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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家族信托、新经济家族办公室、家族继承人培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夫妻双方之间的借款等,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北京高院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引》
近期,北京高院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引》,该指引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保全司法解释更加细化,并提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的保险产品信息,有初步证据证明财产存在并提供该财产所在机构,法院便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有价证券、理财产品、投资型保险产品、基金份额、信托收益等金融产品的,可以参照票面价值、保单现金价值或通过向金融机构询价的方式确定财产价值等,均旨在提高财产保全的实施效率。
(二)惠裕家族办公室发布《2021中国新经济家族办公室白皮书》
《2021中国新经济家族办公室白皮书》显示,不同于“稳定”为第一优先考量的传统家族,新经济家族在投资领域、财富观、和家族治理模式方面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新经济家族的直接投资方向集中于互联网与信息技术、医疗保健、新能源等领域,资产配置上,新经济家族资产里金融资产占比更高,在家族资产配置中,自主投资与选择外包投资官的比例超过40%。
(三)植信投资研究院发布《中国财富管理行业发展报告(2021-2022)》
2022年8月3日,植信投资研究院在线发布《中国财富管理行业发展报告(2021-2022)》。2022年我国财富管理行业发展将呈现“先抑后扬”趋势,权益类资产配置、家族信托等有望成为下半年行业亮点。各类财富管理机构从产品、服务、资金投向和准入门槛等方面自发进行多领域、多模式的创新实践。在监管的规范引导和积极推动下,2022年各类养老金融产品有望迎来蓬勃发展。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家族信托“井喷”背后:企业家急于隔离个人财富与企业经营风险
当前形势下,咨询设立家族信托的企业家数量井喷,这些企业家考虑到经济环境变化,打算通过家族信托将个人财富与企业经营风险提前隔离,避免企业遭遇经营风波并拖累个人财富受损。具体而言,企业家的主要忧虑有二:
1.资产来源不清晰难题待解
目前众多私人银行要求纳入家族信托的资金不但要提供相应的合规来源证明,还需出具相关完税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从企业账户划拨的资金到底是否属于个人财富,是否有完税证明,需要私人银行严格审核。因此,私人银行与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都会聘请专业会计师协助梳理企业家的个人财富来源,比如他们从企业账户划拨的资金,是否属于企业利润分红资金,是否缴纳相应税收等。
众多企业家急于设立家族信托的另一个目的,是希望借助家族信托的力量,让子女更顺利地继承家族企业。当前企业家对企业传承问题相当头疼,因为多数子女都不愿接手家族企业。但他们对此又无可奈何。因此,他们希望借鉴海外家族信托的运作模式,由专业机构设计企业传承培训课程,助力子女更顺利地继承家业。
家族传承一直是家族企业的重中之重,如何培养继承人,如何顺利实现交接班是每一个家族企业都需要仔细考虑的议题。
1.明确培养内容
首先,主要家庭成员需要集中讨论下一代的培养路线。如未来家族领袖所需要的核心知识以及未来领导者所需要的软技能等等。
2.选择合适的培养方法
主要包括三种培养方法:言传身教、家庭教育;外部教导和学校培养;经验学习。
3.分阶段确定培养计划
创始人对接班人进行有计划的培养和教育,并非一朝一夕之事。接班人的成长和成熟过程分为七个自然阶段:态度准备阶段,进入企业阶段,业务开发阶段,领导力培养阶段,挑选接班人阶段,过渡阶段,以及最后开始计划下一轮的接班人事宜。
孟某某系被告孟某旺与丁某某婚生女子,孟某旺与丁某某离婚时约定孟某旺不负担抚养费。丁某某身体出现问题,随着原告年龄慢慢长大,各项开支也与日俱增,丁某某生活压力变大,希望孟某旺能支付孟某某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仅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双方约定的效力并不能对抗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该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签订离婚协议时,虽然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了明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如果双方的情况较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抚养方也能举证证明其生活存在明显困难,那么子女在必要时向另一方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四)夫妻以共同财产借款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的,离婚时按借款协议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2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适用本条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方向另一方借取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前提下才有可能发生。
2.借款的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
一般而言,对于借款是否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可以参考以下情形加以判断:
投资的财产是否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双方是否明确约定经营活动完全由一方负责;实际的经营过程中是否完全由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或者家庭其他成员是否参与经营管理;投资开办的经营主体是法人的,其财产是否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方未偿还借款
对于只偿还了部分的,未偿还部分仍然适用本条规定,如夫妻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或通过其他方式对还款金额作出了约定,则按照约定确定借款方应当偿还的数额;没有约定的,则可由借款方给予出借方未偿还的部分借款的一半。
家族信托财产中,股权是重中之重。在境内缺乏相应配套制度的情况下,对于股权信托的架构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
1.股权信托中的主要矛盾
由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对公司管理存在不同立场,直接导致了股权信托中最大的矛盾——两者对于股权治理理念的分歧。
2.境外股权信托架构搭建
PTC,即私人信托公司,通常是家族为了自身的信托意愿由一个或多个家族成员设立,具有极强的目的性。PTC只为一个家族提供信托服务,是具有信托受托人资格的法人。作为家族资产的信托受托人,PTC可以通过信托的方式持有家族企业的股权,即成为家族企业的控股公司。恰恰是PTC中最引人注目的特点之一,就是其能够缓解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对家族企业治理的理念矛盾。PTC的管理基本都是通过公司董事会来进行运营管理,通过董事会,家族成员就能保留更多的对家族企业管理、投资、分配的权利,最大程度地保障家族资产的稳定性。
3.境内实践经验及主要障碍
由于境内取得信托牌照非常困难,导致PTC的设立几乎无法实现,境内现有的实践经验如下:由信托公司成立家族信托,同时,委托人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与信托公司再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委托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持有有限合伙企业极小比例的财产份额,信托公司作为LP投入绝大部分财产份额,主要起到出资义务,同时也实现了分享收益的目的。有限合伙作为一个持股平台,其控制人是GP。再由该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发起设立或者股权转让,持有多家企业的股权。但是在境内股权信托中,仍面临着税费成本的障碍。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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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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