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与债务纠纷之保单资产风险(二)——保单现金价值继承裁判要点
点击左上方蓝字 | 关注我们
一、 讨论保单资产继承前,先清楚保单的三个必要当事人
在《婚姻继承与债务纠纷之保单资产风险(一)——离婚保单现金价值分割要点》一文中,笔者已经对保单中的保险金、现金价值、年金等常见术语进行了释义,在此就不再赘述。但在正式开始讨论继承保单资产的场景与风险要点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保单与遗产继承的关系,即保单的现金价值会作为哪个主体的遗产来进行继承:
2.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作为保险合同标的的人。我们在本文中讨论的保单除特别说明外,主要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人身保险。其中,重点是指具有较高现金价值的终身寿险与年金型保险。被保险人是保单的核心,因为一旦保单生效,投保人、受益人可以变更,但被保人不可变更。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案号:(2022)吉0284民初1975号
案由: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付某英生前投保的两全保险(万能型)明确约定了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本案中付某英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法定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因此付某英的三个兄弟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受益人,起诉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
案号:(2020)甘09执复31号
案号:执行案件
裁判要旨:崔益忠的身故保险金是否遗产、是否指定受益人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保险公司出具的说明中有“此保单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理赔金申请需要按法定继承流程处理”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和上述证据,张慧萍、崔亮祖、崔益忠在保险公司要取得崔益忠的身故保险金需以继承法当中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取得,故崔益忠的身故保险金应当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应作为遗产处理,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三、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且保费已缴足,投保人身故后保单可保留或退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四、投保人继承人发生争议的,保单现金价值存在被继承分割风险
案号:(2020)豫09民终2042号
案由:人身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郝某作为投保人,分别为被保险人王1、王2投保涉案保险,按照合同约定,两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共计11,375元。在郝某身故后,王1、王2、王3、孙某从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涉案合同中财产权益。王1、王2、王3、孙某与保险公司均同意解除合同,故涉案保险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1,375元。因郝某已经身故,该11,375元应作为其遗产,由保险公司直接退还郝某法定继承人王1、王2、王3、孙某。
投保人去世后,如果其所有继承人以及被保险人均不同意再继续缴费,一致同意解除保险合同,此时保险公司将根据所有继承人的统一申请,解除保险合同,返还保单现金价值,按遗产分割。
(二)投保人的继承人之间意见不一致,有的要求退保,有的不同意退保
案号:(2019)京03民终12229号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要旨:案涉保单的投保人系郭某3,被保人为郭某2,身故保险受益人为郭某3,生存受益人为郭某2,该保单现金价值为69042.68元。法院认定,该保单的现金价值为郭某3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财产权益应先析出一半由陈某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郭某3的遗产,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在陈某不同意配合变更投保人的情况下,其他三人继承人请求变更投保人的主张本院无法支持,案涉保单的现金价值由郭某1、张某、郭某2各继承享有八分之一份额,由陈某继承享有八分之五份额。
实践中,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去世,如果投保人的部分继承人同意继续缴费,部分继承人不同意继续缴费,可以协商由不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方支付给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一方合理的对价,一般是基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进行计算,然后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变更为愿意继续缴纳保险费的继承人或其中一人。如果就对价无法协商一致或者继承人不同意变更投保人,法院会直接分割保单现金价值,但是,并不会在判决中直接处理这份保单是继续生效,还是退保,此时仍需要投保人的继承人、保险公司就保单处理进行沟通。因此,笔者建议,如果此时保单现金价值非常低,则尽量选择协商补偿折价款的方式,让保单继续生效,减少退保产生的损失。
(三)投保人的继承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不愿解除保险合同
案号:(2023)皖13民终4350号
案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裁判要旨:投保人叶晓侠以小女儿叶某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保险期间为26年的少儿两全保险。投保人叶晓侠去世后。本案叶文君系叶晓侠长女,属叶晓侠法定继承人,且已成年。叶文君持相关材料到保险解除了案涉保险合同,符合保险实务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分享更多专业输出!🌈期待与您在视频号里相见!💖
薛京律师:新趋势下关于财富管理业务的10点思考
婚姻继承与债务纠纷之保单资产风险(一)——离婚保单现金价值分 割 要点
内地居民赴港配置香港保单 四大法律问题先想好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4年第24期)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