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一诉”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多个不同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充分释明及指导,如经过充分释明当事人仍拒绝明确其诉讼请求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83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仁福,男,汉族,1947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158号。
法定代表人曾晟,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刘仁福因诉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陂区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行终4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仁福向本院申请再审称:
一、一审和二审法院并没有释明再审申请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哪一条,没有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强行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应属违法违纪,以权代法,徇私枉法;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足以认定黄陂区政府强行征用土地房屋及果树属于同一案件,应同时诉讼,符合法律程序,不需变更诉讼请求。
请求:一、依法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行终488号行政裁定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行初126号行政裁定;二、依法改判,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做出的强行征用土地、房屋、果树及所有财产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一案一诉”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多个不同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充分释明及指导,如经过充分释明当事人仍拒绝明确其诉讼请求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包括:确认黄陂区政府作出的地面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方案违法,确认黄陂区政府强行征用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黄陂区政府强拆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其诉讼请求包含数个行政行为和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法院释明的情况下,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其起诉不符合“一案一诉”的基本原则,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刘仁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仁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阎 巍
审 判 员 梅 芳
审 判 员 张志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卢琨琨
书 记 员 冯琦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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