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无权审批案件 人民法院组织法拟确责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其中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对于法院的院长职责和专业资格提出要求。
草案规定: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这一规定表明,对案件进行审批、把关不是法院院长的职责,“取消院长审批”这个本轮司法改革一些法院的新尝试,有望固化为法律。
在明确法院院长职责的基础上,草案还提出:合议庭或者独任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这一条款意味着,裁判文书无须经过院长审批。
此前,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要报庭长、院长层层审批才能出炉。这一“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模式备受诟病。7月31日,最高法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规定院长、庭长对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对于审判庭和庭长的设计也作出修改。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修订草案则规定,“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法官若干人组成”,未提及“庭长”;“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同样未提及“庭长”。这一设计打破了“庭长审批”痼疾,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有利于司法改革“去行政化”。
此外,“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还明确了法院院长、副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专业资格:院长、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副检察长和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中产生。
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