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陈卫东、王敏远:聂树斌案三人谈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法院依法纠正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冤错案件,“聂树斌案”无疑是最受关注的案件之一。该案的依法纠正,彰显了司法机关直面历史疑案、坚决纠正错案的决心,充分展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今天,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显得尤为重要,而这在聂树斌案中都有生动体现。为此,我们特邀三位嘉宾,就该案涉及的相关问题发表看法,以期能引起大家的思考。
聂树斌案应当载入史册
陈光中
最高人民法院平反此案,体现了证据裁判、独立审判的价值,再审判决书不回避问题,细致回应聂树斌家属及律师的质疑,是努力追求司法公正的体现,值得肯定。回顾聂案整个过程,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司法公正,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指令山东高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异地复查,并要求复查过程依法公开,充分体现客观公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查意见进行了审查,于2016年6月6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聂树斌案。最高法院作出这样的决定,体现了最高法院在深入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坚持严格司法、公正司法,敢于担当,敢于独立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高院开启异地复查,并同意山东高院在复查过程中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以及原办案单位意见,以保障复查工作客观公正。该听证程序本身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因为我们的法律没有规定这个程序。这种创新性审查程序在决定是否启动再审上更加体现程序公正,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实体公正,且不违背法定再审程序之精神。这在我国刑事诉讼历史上是第一例,也就是说,指定异地复查,特别是公开听证是一项创新性试验。听证会后,我曾就该案证据存在的五大疑点,包括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等问题撰文呼吁应该通过再审程序查清聂树斌案的重大疑点,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定罪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聂树斌案再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没有达到“两个基本”的要求,认定有罪必须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旨在强调办案不要纠缠案件事实证据的细枝末节,而要卡死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这是对证明对象的适度缩小,不是证明标准的降低。“两个基本”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一贯坚持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并无实质差异,只要准确理解、严格把握,同样能够防止发生错案。再审判决书要表达的意思是,聂树斌案原审不仅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甚至连“两个基本”都没有达到。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主要是为了公正司法,严防冤假错案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这就必须努力做到庭审所作出的“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案件事实客观真相或者称案件本源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案件发生时的事实情况,它不以办案人员的意志为转移,办案人员不能否认、改变案件的客观真相,而只能对其加以发现、查明和认定。案件本原事实是过去发生的,办案人员只能以证据作为唯一手段来认定案件事实、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依据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这就是证据裁判原则之要义。冤假错案绝大多数错在司法机关认定的案件犯罪事实不符合客观真相。可以这样说,冤假错案的具体情况是各色各样的,而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背离客观真相则都是一样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疑罪从无原则,但规定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聂树斌案就是按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的。
聂树斌案的再审改判表达了最高人民法院有错必纠的立场和态度,凸显了纠正冤假错案的决心与担当。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查和提审上非常下功夫,特别是对证据里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给出了合理解释,而不是为当时的历史条件原因而开脱责任,这是一种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聂树斌案不仅以其案情复杂离奇、平反过程曲折引起世人瞩目;而且能够起到警示、宣传、教育的标杆作用。这个案件应当载入史册。
再审程序的完善与冤错案件的纠正
陈卫东
聂树斌一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这在我们国家的历史上实属罕见。这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树斌一案的高度重视。聂树斌一案不同于普通案件,它在国内外有着广泛的影响,可以说聂树斌案的再审判决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据为根据,坚持疑罪从无这样一种法治的精神,也展现了人民法院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样一种超凡的勇气和魄力。
党的十八大以后,司法改革开始全面展开,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在于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中央特别强调对于已生效错误裁判的纠正。在这种背景下,司法机关主动纠正错误判决的意识得到了增强,司法机关主动启动了呼格吉勒图、念斌、张氏叔侄、陈满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再审程序。这表明我国司法机关越来越关注司法的人权保障,越来越重视司法公正的实现。无论原案件是由哪一级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办理,只要发现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确有错误,司法机关就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履行职责,去纠正这些错误。
当前再审案件的数量增多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再审的条件与程序都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更加便于再审程序的启动和案件的审理,这使得人民法院在依法纠错、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方面有法可依。与此同时,司法人员的公正司法、人权保障理念也在不断提升,无论是重罪轻判的案件还是轻罪重判的案件,都应当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精神来加以纠正。另一方面,应当看到,现在纠正的冤假错案都并非是近几年发生的,而是在10年、15年甚至20年前发生的。在当时,司法机关的运作模式、执法理念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盛行,这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现在司法机关依法对这些案件集中进行纠正,并不是说冤假错案集中出现了。
以前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启动,往往都是因出现了真凶落网或是亡者归来的情形。依靠极其偶然的因素来触发再审程序的启动,这是不正常的,按照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再审案件的启动更多的是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入手来进行判断。换言之,即重新对疑罪案件进行审视,判断其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再审情形。再审程序回归到本来的面貌,对法律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严格把握,只要定罪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必须宣告被告人无罪。过去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模式不利于案件的纠错与再审的进行,一般情况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的适用已经形成了预断,且自我纠错本就很困难。为了减小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和纠错的阻力,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改变了过去再审程序主要是由上级法院审理与上级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审理的情形,规定除非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更为适宜,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必须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审理。异地管辖的原则可以使再审审理更加客观、公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原审法院的工作负担,如海南的陈满案,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这种制度设计与司法操作,较好地保证了再审案件的质量。
对于再审的异地管辖法律已有明确规定,而再审复查是否也可以异地指定,法律虽然未作出规定,但在聂树斌案纠错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就已经开了个好头。指令异地复查的目的就在于避免其自查的缺陷,无论最终是否提起再审,异地审查的公信力都要高于原审法院的自查。虽然异地审查的模式并非常态,但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与法治精神的考量,这种操作是适当的。同时,立法机关应当考虑将该模式常态化,使异地审查也能够于法有据。我相信,随着刑事再审程序的回归,将有更多的司法机关主动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履行职责,去纠正错误。
冤错案件应注重从源头预防
王敏远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发生于20多年前的聂树斌案是一个应当纠正的冤错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刑事再审)对本案进行了公正的审判!这一公正的审判对聂树斌而言当然是迟到的正义,但毕竟,正义还是来到了,对此,应予肯定;更重要的是,这对于我国当下的法治发展,将产生积极的推动。我们应当进一步努力,使之成为今后纠正类似的冤错案件的“范本”,为强化预防冤错案件提供契机。
确定聂树斌案为冤错,“真凶再现”是缘由,但是,如果将目光仅仅局限于“真凶”王书金的出现,纠结于通过审判确定王书金是真正的凶手,不仅难以纠错,而且,很可能会引出新的问题。因此,我们对于聂树斌案的纠错,需要关注更多的方面。对于聂树斌案的纠错来说,更重要的关注点是原判究竟错在何处,是否能够通过再审予以确定。经过再审,可以发现,原判依据的物证等“客观性”证据十分可疑;原判所依据的供述,则完全不合情理—办案机关对其最初(五天)的审讯记录,到底去了哪里?是不合情理的原因之一。诸如此类的问题被揭示,是聂树斌案再审并纠错的重要理由。然而,我们应当看到,这不是聂树斌案再审并纠错的全部原因。
聂树斌案件得以再审并纠错,原因甚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的原因,是社会普遍且持续的关注,这其中,既有其亲属的不懈努力,也有法律界、新闻界、学术界的诸多努力;第二个方面的原因,是人们关于司法的观念的进步,这其中,既有对冤错案件认识的不断提升,更有对纠错价值的重新认识;第三个方面的原因,是本轮司法改革所带来的契机。本轮司法改革在中央的主导下,正在广泛推行,其中,有诸多对聂树斌案件得以再审并纠错有重要影响的举措。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置,使地方难以纠错的案件,由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予以纠正;又如,疑罪从无观念的确立,这个观念的意义虽然主要在于预防新的冤错案件的发生,但对于纠正冤错案件,也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我们现在分析聂树斌案纠错的缘由、理由及其原因,不是为了打“马后炮”,而是为今后其他类似案件的纠错提供“样本”,也是为预防发生类似冤错案件提出要求。
就其他类似冤错案件的纠错而言,聂树斌案的再审及纠错所提供的“样本”,既有实体方面的价值,例如,纠正冤错案件,并不需要借助于“死者复活”、“真凶再现”,即使不能认定王书金是本案的真凶,但若聂树斌案原判所依据的物证等实物证据十分可疑、供述等言词证据难以置信、案件中存在不能排除另有真凶等重大疑问的情况,就应纠错。另外,聂树斌案的再审及纠错所提供的“样本”,也有程序方面的意义。聂树斌案通过异地复查、再审,由律师全面介入并充分阅卷,这些程序方面的“非常规”做法,可以成为今后其他类似案件纠错的范例,甚至,可以成为刑事再审程序完善的重要依据。
就预防再次发生冤错案件来说,聂树斌案的再审,通过揭示原审存在的问题,尤其是侦查、审查起诉等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无疑具有积极意义。虽然现在的办案环境、办案条件与当时已有重大差异,但聂树斌案的教训仍然具有现实意义,由此,可以提出一系列预防冤错的要求。一方面,预防冤错案件应从源头着手,应努力提高侦查水平和能力,侦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以避免产生冤错案件;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当切实肩负起法定职责,发挥对侦查的有效制约作用;最后,但特别重要的是,应当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尤其是强化刑事辩护权的保障。设想一下,如果聂树斌当初从侦查阶段就能够得到强有力的辩护律师的有效帮助,冤错案件发生的可能性,还有多少?
【注释】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主任。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
来源:《法律适用》2017年第2期
转自:中国法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