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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一个百科全书式的冤案切片 ——安徽周继坤等五人故意杀人案平冤记

华辩网 2018-06-29


一个百科全书式的冤案切片

 ——安徽周继坤等五人故意杀人案平冤记

 

一、姗姗来迟

迟到近二十年的无罪判决

 2018年4月11日,在坐落于包公故里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已刑满释放的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等五人被再审宣判无罪!拿到无罪判决书的那一刻,五名被告人哭倒在地,无法自已。这份本该在1998年10月即可拿到的无罪判决书竟然生生迟到了近二十年之久。

1996年8月25日,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发生一起命案,村民周继鼎一家五口深夜在家被人砍杀,周继鼎及其妻刘素英、其次女周春华三人重伤,其子周保华轻伤,其长女周素华则当场死亡。案发后,县公安局组成专案组,经过三个多月的调查摸排,先后抓获同村村民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等五名犯罪嫌疑人。

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该案于1998年10月6日第一次开庭审理。五名被告人当庭否认杀人事实,指出侦查阶段存在的刑讯逼供并当庭亮看伤情。同时除被害人周春华之外的所有控方证人均当庭翻证,否认目击犯罪现场,并指出侦查机关存在的暴力取证事实,唯一没有翻证的周春华的证言也多有反复矛盾之处。而且,控方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客观证据,既没有指认现场,也没有从现场提取的毛发、皮屑、足迹等,更没有发现凶器、血衣等物证的下落。

根据澎湃新闻于2014年7月22日发布的报道《安徽司法恶例:被害人父亲法院自尽,被告无罪变死刑》,由审判长巫继成、审判员江伟、代理审判员兼本案主审人邓继军组成的该案合议庭,在庭审次日即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宣告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无罪,驳回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继鼎的诉讼请求,并呈报审委会审议。当时担任该案审判长的巫继成此前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回忆说,10月15日下午,阜阳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了该案,所有委员一致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无罪,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继鼎的诉讼请求。

然而,阴差阳错,世事无常,那份原本计划于1998年10月16日正式作出的无罪判决书因故戛然而止,五名被告人的命运亦被彻底改写。

二、匪夷所思

无罪变死刑的惊天大逆转

周继坤等五被告人翘首期盼的无罪判决并未如期而至。

1998年10月16日上午8:30,提前获悉阜阳中院即将作出无罪宣判的被害人周继鼎闯入审判长巫继成的办公室,质问该案是否要宣告无罪,并在得到肯定答复后当场服下剧毒农药,以死相抗,经抢救无效于10月19日不治身亡。涡阳县委县政府与周继鼎家属达成书面协议后,周继鼎的遗体于10月21日上午在阜阳殡仪馆进行了火化。随后,阜阳市中院以案情复杂为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并在申请文书中提到了本案审委会讨论后的结论以及周继鼎服毒自杀的事实。

1999年3月29日,在没有任何新证据支持的情况下,阜阳市中院完全推翻了之前合议庭和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无罪结论,180度逆转性地作出(1998)阜中刑初字第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无视国法,为泄私愤报复杀人,造成一死四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判处周继坤、周家华死刑,周在春无期徒刑,周正国、周在化有期徒刑十五年。”

此后,该案历经上诉、发回重审、重审、再次上诉,并最终于2000年10月8日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皖刑终字第2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终审判决周继坤、周家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五被告及其家属也因而走上了漫长而艰辛的申诉之路。

 

三、骇人听闻

省市县各级领导的强势干预

 被害人周继鼎如何能提前获悉无罪宣判的消息?又如何能够在通讯交通均不发达的当时连夜赶到阜阳市中院以死相逼?该案具体又是如何一步步发生无罪变死刑的惊天大逆转的?

从涡阳县大周村到阜阳市中院,时至今日仍无直达公共交通,而绕道亳州全程有百余公里,就算在今天,即使不考虑公共交通的运行期间,也需要花费5个多小时的时间。那么在当时通讯和交通都远远落后的1998年,从10月15日傍晚作出审委会决议到10月16日早晨,短短一夜时间,周继鼎是如何完成从大周村到市中院的空降的呢?

根据某内部知情人士透露,周继鼎之所以能够提前获得消息并连夜空降阜阳市中院以死相逼,完全是阜阳市检察院和涡阳县公安局从中作梗的结果。该知情人士透露,1998年10月15日,时任阜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公诉处处长以及本案主诉检察员于月刚等列席参加了阜阳市中院审委会对周继坤案的讨论会,他们在获悉审委会的最终无罪决定后立即电话通知涡阳县公安局,公安局直接驱车赶往周继鼎家,告知周继鼎这一消息并动员他前往阜阳市中院闹事,随后连夜开车载周继鼎赶在10月16日上班前抵达阜阳市中院。这才有了周继鼎提前获知消息后连夜空降阜阳并赶在宣判前服毒自杀以死相逼的桥段,也正是这一事件成为了促成本案大逆转的关键转折点。

 

据说在此之后,时任安徽省政法委书记的陈瑞鼎、阜阳市委书记王怀忠(2004年因受贿罪被执行死刑)、阜阳市委副书记张雪亚、阜阳市政法委书记陆有朝(后落马)等省市领导都曾先后就本案作出批示,要求政法委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并指示阜阳市中院刘家义(后落马)院长按照省市领导的批示尽快审结案件,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事实上,不仅是在审判阶段,在案件侦查阶段就存在领导强行协调干预的情形。根据涡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新兴镇大周村8.25特大杀人案的说明》,县公安局专案组经过三个多月的摸排调查无果后意图中断侦查,但时任县委常委、县政法委第一书记的王秀坤“以敏锐的洞察力和高度的责任心,拍案而起”,责成公安局迅速组成由副局长凡运河为组长的新专案组,请检察院批捕科和起诉科提前介入,重新锁定周继坤等人,后经过“耐心的说服和政策的教育”,在“强大的政治攻势和心理战作用下”,被告人的心理防线完全崩溃,案件告破。而政法委在侦查阶段的协调指示,也是造成公检机关在获悉无罪决议后怂恿被害人闹事的重要原因。

也正是有安徽当地省市县各级领导持续的强势干预下,一起明显无罪的案件发生惊天大逆转,不仅彻底葬送了被告人五个家庭的幸福,也硬生生给本已悲惨的被害人家庭平搭一条人命。 

四、惨绝人寰

残忍的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

貌似每个冤案背后都有领导的干预,也都有残酷的刑讯。本案中,在涡阳县公安局相关文件中所谓的“耐心的说服和政策的教育”以及“强大的政治攻势和心理战”等文明的辞藻背后是赤裸裸的刑求和血淋淋的伤痕。

“扒光衣服”“跪在碎砖片上”“用钳子砸我的脚踝”“用钳子夹我的肚皮”“用螺丝刀起我的手脚指盖”“用电棒放到我的嘴里”“用电棒将我的身上烧青烧烂”“用电棒捣我的生殖器”“用电棒烧生殖器上的毛”“把我捆在椅子上给我结扎”“用打火机烧我的脚心和后背”“用1000瓦的日光灯照着我的头上烤”“不让睡觉”“半块馍一杯水”“八天八夜”“别想看见大周庄的树梢子”……以上词汇均来源于被告人周家华亲笔所书的《狱中陈述》,在事发二十多年后的今天,单单读一下其中零星的词汇便足以让人毛骨悚然,不寒而栗。一叶知秋,该案刑讯的残忍程度用惨绝人寰来形容一点都不过分。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五被告人在里面遭受着非人的折磨,他们的家人在外面亦备受煎熬。以该案第四被告人周正国的家人为例,其未满16岁的女儿在他出狱四五个月前喝农药自杀,其妻子也已患上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达12年之久,儿子到了该成亲的年纪,一门亲事中本已答应了的女方也因顾虑“当过劳改犯的公公”和“患有精神病的婆婆”而最终反悔。周正国原本儿女双全的幸福家庭因为天降的冤案而被彻底摧毁了,其他的四个家庭也大概如是。

受到本案摧残的除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家属外,还有大周庄村众多无辜的“证人”们。该案在侦查期间先后有近20名证人被公安机关抓捕,有40余名村民曾被采取强制措施,创下了新中国历史上单一案件抓捕证人的数量之最。他们分别被以传唤、劳教、刑事拘留、逮捕、起诉等形式遭受折磨,少的关押几天,长的甚至被关押两年。具有代表意义的包括:张侠被以伪证罪抓捕(后撤诉),周在荣别以伪证罪抓捕(后撤诉),周开慧以伪证罪被抓捕(后不起诉),周杰被以伪证罪抓捕(后不起诉),周继峰被以强奸罪抓捕(后宣告无罪)。大规模的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彻底毁灭了大周庄的平静,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大周庄的老百姓们一听到警车的声音就会不自觉地如惊弓之鸟,仓皇逃离或躲藏。

 

五、教训深刻

本案的特殊性及教育意义

之所以称本案为一个百科全书式的冤案切片,除了上文提到的所言的“省市县各级领导的强势干预”以及“惨绝人寰的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众多冤家错案所共有的特征之外,还有如下特殊之处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首先,本案具有从无罪到死刑的惊天大逆转的特殊情节,与其他案件冤假错案不同,本案在事实和证据上都是清楚的,法院合议庭原本也是一致决定作出无罪判决的,只是因为控方从中作梗,被害人服毒自杀,省市领导强势干预,才在毫无新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硬生生作出了有罪判决。如何真正杜绝领导干预司法,如何正确处理被害人在刑事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本案从无罪到死刑的惊天大逆转,源于被害人周继鼎的服毒自杀,而周继鼎之所以能够提前获得消息并连夜空降,与检察院副院长、公诉处长和检察员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具有直接的关系。那么,如检察院列席审委会这种严重侵害控辩平等、严重违背公平正义的邪恶机制何时能够彻底杜绝?

第三,本案周继坤的辩护人朱明勇此前代理并同样成功平反的张云、张虎案同样也发生在安徽阜阳,而且两案不仅由同一拨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员主办,甚至连审判长也是同一人。如此巧合的背后,是不是还有更多仍未浮出水面的冤假错案?对上述办案人员的追责又该如何进行?

第四,在已经平反的冤假错案中,本案被告人被无辜监禁的时间不是最长的,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五名被告人是在全部刑满释放后才得以平反的。其中,最后出狱的周继坤于2018年1月刑满获释,失去自由近21年,可见申诉之难,平冤之艰。因此,如何畅通刑事申诉渠道、健全刑事申诉制度并完善律师参与刑事申诉的方式方法,必然也是亟待讨论与解决的问题。

第五,从1998年10月到2000年10月,本案历经一审、上诉,二审,重审,再上诉,终审等诉讼程序,可以说将诉讼程序运用到了极致,但依然没能阻止司法机关将如此清楚的无罪案件定为有罪并作出死刑判决。这一悲哀的事实再次拷问我们,在司法不能实现独立公正的情况下,一遍遍的诉讼程序又能在多大程度上起到监督与救济的实际作用?

第六,本案中受到伤害和威胁的除了被害人、被告人、证人之外,还有代理该案的律师和承办案件的法官。该案律师在执行职务期间多次受到公安机关阻挠,律师会见笔录及当事人书写的关于被刑讯逼供的控告材料不准带出看守所,甚至连代理本案的安徽省著名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静洁律师也被公安机关威胁要抓起来,后来经过省司法厅、律协和省检察院协调才得以保全自由。而当年坚持做无罪判决的审判长巫继成也因涉嫌蹊跷的强奸罪被抓、被判刑,至今仍在申诉之中,谜团未解。因此,化用马丁路德·金所说的“任何一点的不公正都是对所有公正的威胁”,如果司法不能做到独立中正,无法成为公平正义的坚实防线,那么包括高高在上的领导官员和办理案件的公检法司在内的所有人都是不安全的。

最后,向坚持不懈为自己洗涮冤情的当事人及其家属表示诚心的钦佩,向朱明勇等义务帮助当事人追求正义的刑辩律师们表示由衷的敬意!

 图右为朱明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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