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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教授、袁彬教授就张文中案接受央视采访

华辩网 2020-02-19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张伟春诈骗,物美集团单位行贿一案的再审结果,判决宣告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无罪。该案是当前我国影响重大且具有重要典型意义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涉罪案件,其再审改判无罪受到了我国刑事法领域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5月31日,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理事暨副秘书长袁彬教授就该案分别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记者的采访。

高铭暄教授接受了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记者的采访。在采访中,高铭暄教授高度评价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再审判决,认为该案树立了一个法治标杆,对于我国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改判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无罪,有助于推动我国法治进步。高铭暄教授的采访已在5月31日晚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焦点访谈”栏目中播出。

袁彬教授于5月31日上午全程旁听了该案的再审宣判,并在之后接受了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记者的采访。在采访中,袁彬教授认为该案再审改判是当前我国加强民营企业产权刑法保护的司法典范,彰显了我国加强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强决心,突出了我国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法治方向,明确了我国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疑罪从无、罪刑法定之原则和措施。袁彬教授的采访已在6月1日上午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朝闻天下”栏目中播出。在此基础上,袁彬教授还就此案撰写了评论文章,刊发在6月1日《人民法院报》。

此外,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左坚卫教授担任了该案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的再审辩护人。 

加强民营企业产权刑法保护的司法典范

袁 彬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张伟春诈骗,物美集团单位行贿一案的再审结果,判决宣告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均无罪。该案是当前我国影响重大且具有重要典型意义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涉罪案件。该案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系民营企业物美集团原董事长,于2009年3月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二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2013年2月刑满释放后,张文中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5年12月被驳回。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此次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宣告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无罪,体现了我国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坚强决心,对于我国司法机关进一步推进民营企业产权的刑法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法治的彰显:突出了我国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司法决心与价值

法治的命题非常抽象,只有通过具体的个案,法治的价值才能落到实处并得以彰显。民营企业产权的法律保护亦如此。具体到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在原审生效判决作出后时隔9年、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刑满释放后时隔5年,再审宣告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无罪。其个案的法治价值巨大,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彰显了我国加强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强决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立法和司法在对企业产权的保护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国有、轻民营”的现象。这也成为当前我国推动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的掣肘。如何推进民营企业产权的刑法保护是我国完善企业产权保护制度并积极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方面。为了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保护,党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11月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7年9月发布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权利保护。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18年1月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具体制定了保护民营企业的司法措施。本案再审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进行,意义重大。同时,从时间上看,该案的二审判决于2009年3月作出,张文中本人也于2013年2月刑满释放。对于这样一起生效判决作出多年并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主动提审并通过再审对全案作出了无罪判决,充分显示出我国加强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强决心。

第二,彰显了我国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法治价值。通过法定程序推进法治建设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与精神。该案再审的提起和审理严格遵循了我国刑事诉讼的正当法律程序:一方面,该案再审的提起遵循了严格的法定程序。再审判决显示,张文中在2013年2月刑满释放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于2015年12月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之后,张文中于2016年10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于2017年12月27日决定对张文中案提审,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提起再审的规定。另一方面,该案再审的审理遵循了严格的法定程序,充分保障了各方的参与权利。在决定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组织了再审庭前会议,并于2018年2月12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张文中等原审被告人的辩护人不仅参加庭审还向法庭出示了数组新的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辩方和检方围绕案件证据、事实和法律充分发表了意见。此次又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整个再审程序严格遵循了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律程序,表明了我国通过正当法律程序保护民营企业产权、民营企业家的法治方向。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该案的处理彰显了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和价值。

二、路径的示范:明确了我国加强民营企业产权刑法保护的司法选

民营企业产权的司法保护涉及的方面众多,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具有最后也最为重要的保护价值。但如何在刑事司法中有效发挥刑法的作用,具体路径的选择至关重要。该案的再审和宣判,为我国加强民营企业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提供了两个方面的路径示范。

 第一,疑罪从无的路径。疑罪从无是现代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要求,即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有利于贯彻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具体到本案,关于张文中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再审判决认定,涉案资金均系在单位之间流转,反映的是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无充分证据证实归个人使用,同时本案无充分证据证实挪用资金为个人谋利,张文中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再审判决所采取的正是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做法,符合疑罪从无的要求,值得充分肯定。

第二,严格的罪刑法定路径。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不能明显超出条文本来的含义。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刑法条文进行严格解释。毫无疑问,对刑法条文的严格解释对于保护民营企业产权而言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因此,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对于保护民营企业产权而言,十分重要。具体到本案,这主要涉及对诈骗罪、单位行贿罪相关构成要件的理解:

 一是对诈骗罪之“诈骗”的理解。在刑法上,诈骗与欺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诈骗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客观上虚构或者隐瞒了作为取得财物之对价的关键事实,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能因为行为客观上带有一定的欺骗性,就简单地一律认定其构成诈骗。具体到本案中,即便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过程中有不实内容,也不能简单地认定其为诈骗,而应该重点考虑其在作为国债技改贴息资金对价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建设上是否存在虚构、隐瞒,以及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目的。对此,原审法院没有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解释要求,过于宽泛地理解了“诈骗”内涵,进而混淆了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对张文中、张伟春的涉案行为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再审判决则认为,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这是十分正确的。

 二是对单位行贿罪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关于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我国出台过解释进行明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11月2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由于这些规定总体上都比较原则、抽象,因此实践中对“谋取不正当利益”仍然存在着明显扩大化理解的倾向。本案中,对于物美集团、张文中的行为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是关键。对此,再审判决强调了两个方面:一个是是否存在“排斥其他买家、取得竞争优势”的情形;另一个是是否在交易价格上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具体而言,在给赵某的30万元好处费上,再审判决认定物美集团与国旅总社经多次谈判后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其间没有第三方参与股权收购,不存在排斥其他买家、取得竞争优势的情形,双方的交易没有违背公平原则;而在向李某3公司支付500万元上,再审判决认定物美集团与粤财公司最终的股权交易价格,是在粤财公司挂牌转让未果的情况下,经多次谈判而确定的,且高于物美集团提出的受让价格,物美集团没有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客观地看,再审判决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较之以前的处理更为具体、更具操作性,为我们正确认识行贿犯罪“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内涵提供了重要指引,进而有利于加强对民营企业权益的保护。

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不仅关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乎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个大局,必须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予以高度重视。正是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规定,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公正处理相关案件。以此为依据,本案的再审判决向我们十分清晰地展示了在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中应当如何正确适用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等原则和举措,可谓我国加强民营企业产权刑法保护的司法典范,值得充分肯定。

(袁彬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暨副秘书长。)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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