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纵火案续:法院驳回林家对公安消防局的起诉
法院通报称,三原告以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存有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依法裁定驳回其对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民事起诉。
今年5月,“杭州保姆纵火案”受害人家属林生斌等三原告,将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等九家被告起诉至杭州中级人民法院。6月25日,杭州中院就该案发布情况通报。法院通报称,三原告以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存有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依法裁定驳回其对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民事起诉。
2018年5月21日,“杭州保姆纵火案”受害人家属林生斌、朱恒仁、徐枚枝以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绿城海企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中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洋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杭州中院提起生命权纠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九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23557440.8元,财产损失410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000元,并赔礼道歉。
5月28日,杭州中院依法向三原告告知诉前调解、诉讼风险、起诉材料补正等事项;同时,鉴于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不是民事行为,建议三原告撤回对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民事起诉。经释明,三原告不同意撤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立案登记制的有关精神,杭州中院决定先一并立案受理。
立案后,杭州中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不是民事行为,三原告与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之间不因该灭火救援行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三原告以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存有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6月25日,经再次释明,三原告仍不同意撤回该项起诉,杭州中院遂依法裁定驳回其对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民事起诉。
该院将依法继续审理本案。
来源:北京青年报、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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