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称“教科书式耍赖”案依法轻判,受害家属:肇事者未如实供述
6月27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黄淑芬交通肇事罪一案,被告人黄淑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晚间,法院发布《关于黄淑芬交通肇事罪一案的情况通报》解释轻判依据。
对此,受害人之子赵勇6月28日下午向南都记者表示,法院解释的轻判理由中,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的报警及救助属实,但“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及“悔罪表现”不属实,“如实供述在法律规定上是可以从轻,不是应当从轻,希望公布庭审录像,尊重事实。”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淑芬当庭称不服一审判决表示上诉,现在案件正在上诉期间。赵勇认为判刑较轻,将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
法院发布《关于黄淑芬交通肇事罪一案的情况通报》
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在丰润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黄淑芬交通肇事罪一案的情况通报》中称,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6日,黄淑芬驾驶号牌为冀B995U2的小轿车与赵香斌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黄淑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香斌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淑芬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造成被害人受伤且经救治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
通报中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淑芬在现场主动查看伤者的伤情,并及时拨打122报警电话和120电话实施救助,一直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根据黄淑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并鉴于赵香斌在受伤后两年两个月后死亡的具体事实,结合法医鉴定结论,对被告人黄淑芬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黄淑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律师:被告人存在诸多从轻量刑情节
“总体来看,轻判比较适当。”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向南都记者表示,《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确有悔改表现的,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发生交通事故后,查验伤情,积极救助,现场等候处理也是从轻处罚的情节;事故发生时,被告人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承担次要责任,就责任分配来以及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两年两个月后去世的事态发展都是可以从轻处罚的条件。
另外,《刑法》规定,法官可以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结合具体案情对行为人予以从轻处罚,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常清告诉南都记者,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如果赔偿到位,被害人谅解的话,一般判处被告人缓刑。从这个案件总体来看,如果施救报警、查看伤情等属实的话,判了八个月实刑,对照量刑指导意见,基本是适当的。
“交通肇事案件量刑有两个重要考量因素,一是责任划分,一是后果。”王常清认为,本案被告人是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因此会轻一些。另外后果是造成一人死亡,不过死亡时间是事故发生两年以后,相对于直接死亡,量刑上给予一定的考虑也是妥当的。
周浩称,被告目前存在的情节,是以公安调查的证据为准,并且经过了法院的审理,才作为对其量刑的依据。“判决结果对舆论的影响确实很大,要求重判的声音不绝于耳,但是‘教科书式老赖’暴露的问题主要是我们司法实务中执行难的问题。这个交通肇事罪案件本身,被告人确实存在诸多的从轻量刑情节。”
来源:南都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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