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刚刚,仅因一句话被拘留!2018年在微信上这十五种话千万不要说!

华辩网 2020-02-19

日前,江苏南通通州公安迅速查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经查,2018年8月7日,李某(女,35岁,通州人)通过微信群发表攻击交警的的言论,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会管理,已构成寻衅滋事。

目前,通州警方依法对李某执行行政拘留。

依法查处

2018年8月13日,通州公安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进行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李某利用网络平台发表攻击交警言论,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会管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前些年由于网络刚刚兴起,相关制度措施缺失、监管打击不力,导致一些人在网络上口无遮拦、任意妄为,网络暴力、恶言丑行大行其道,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甚至触犯法律。这几年国家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严管,显然有些人还没有适应好节奏,仍在网上信口开河、不知收敛!然而,一个又一个真实案例,告诉我们,网络真的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为自己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代价!

去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开始施行。

新规明确,互联网群组“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2016年9月4日晚,张强(化名)在北京昌平区回龙观半壁店一出租房内玩微信。当他使用“本·拉登”头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时,一个网友说了句“看,大人物来了”。于是,张强就顺着这句话,发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因这一句开玩笑的话,他却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

微信上任何发言都要担负法律责任,所以群里的伙伴们今后说话一定要注意!

根据近几年因网络不当言论被刑拘的案例,以及刑法关于相关罪名的规定,小编总结归纳了在网(微信)上千万不能说的十五种话,连一句都不行,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涉嫌犯罪:

1.宣扬邪教、迷信活动的言论不发,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2.恐怖主义言论不发,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3.涉藏、涉港澳台等分裂国家的言论不发,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

4.歪屈党史、军史的言论不发,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5.诋毁、污蔑党和国家历任领导人的言论不发,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侮辱诽谤罪。

6.侮辱、丑化革命烈士的言论不发,涉嫌寻衅滋事罪、侮辱诽谤罪。

7.侮辱警察、破坏司法公信力的言论不发,涉嫌寻衅滋事罪、侮辱诽谤罪。

8.虚假恐怖信息不发,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9.煽动以极端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言论不发,涉嫌寻衅滋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10.伤害民族感情、媚外投敌的言论不发,涉嫌寻衅滋事罪。

11.伤害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发,涉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12.涉谣言论不发,涉嫌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3.涉密言论不发,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14.妄议中央政策、挑战中央权威的言论不发,涉嫌寻衅滋事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恶意中伤丑化他人的言论不发,涉嫌侮辱诽谤罪。

来源 :综合南通通州网警巡查执法微信、人民网、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刑事正义

转载:律道评案 

推荐阅读

1.最高法:“微信”作为证据的裁判规则|附5个典型案例

2.怎样保存微信聊天记录 才能在法庭上当证据用?

3.微信群别乱说话!女子在微信群说了这句话,法院判其侵权!

4.重磅!两大新规:律师价值时代已来!

5.损坏警车与执法仪被控妨害公务罪、二审宣告无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