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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解析

华辩网 2020-02-19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能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8年9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能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

(一)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但是明显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二)采用开、关等手段,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的。

刑事实务微信公众号解读: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容易引发火灾和爆炸等危险,所以一般是应当直接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具体是,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也做了但书规定,明显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这个但书的规定出发点是为了适应复杂的实际情况,但又不能抽象归纳出具体的情形,实践中很可能会被滥用。

二是采用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需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才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由于实际没有发生火灾和爆炸,所以这种证明一般都是通过专业推理和论证完成的,作为《解释》也很难归纳和抽象各种各样的实际情况,司法认定的“弹性”较大。

二、关于盗窃油气未遂的刑事责任

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

(二)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像盗窃油气管道中的油气,不能以油气管道供应量储量很大一律作为“数额巨大”的盗窃目标进行认定,一般应结合行为人所带容器大小,以及想要实施的次数等综合认定其目标值。如果无法从其供述中得知具体盗窃的目标大小(想要盗窃多少体积),那么只能根据现场查获的容器大小进行认定,判定是否以“数额巨大”为目标。

已经装入了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时被查获的,也可以判定容器内价值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如果达到了就可以认定盗窃罪(未遂),这跟“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构罪标准选择适用。

如果无法认定“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那么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比如“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也可以认定盗窃罪(未遂)。

三、关于共犯的认定

在共同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中,实际控制、为主出资或者组织、策划、纠集、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的,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对于其他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也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

在输油输气管道投入使用前擅自安装阀门,在管道投入使用后将该阀门提供给他人盗窃油气的,以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有关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四、关于内外勾结盗窃油气行为的处理

行为人与油气企业人员勾结共同盗窃油气,没有利用油气企业人员职务便利,仅仅是利用其易于接近油气设备、熟悉环境等方便条件的,以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被盗油气行为的处理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油气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所得报酬、运输工具、运输路线、收购价格、收购形式、加工方式、销售地点、仓储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有关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六、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直接造成的油气损失以及采取抢修堵漏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对于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综合油气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等认定;难以确定的,依据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认定。

油气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有工作人员签名和企业公章。

七、关于专门性问题的认定

对于油气的质量、标准等专门性问题,综合油气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等认定;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认定。

油气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有工作人员签名和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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