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周加海:认罪认罚独立于自首坦白之外的量刑情节
内容提要:1.倾向于认为认罪认罚是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是自首、坦白、认罪之外的一个新的独立量刑情节。唯有如此,才可能起到政策上起到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效果。
2.从宽不应被理解为包括减轻刑罚,否则会使整个刑罚制度体系发生混乱。
3.认罪认罚案件、速裁案件,虽然程序有简化,但是证明标准没有变化,这与国外的辩诉交易存在重大差别;虽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但是量刑的最终决定权仍然在法庭,保障量刑公正的责任仍然在法庭。
总结试点经验,将认罪认罚从宽和速裁程序上升为法律制度,对于进一步健全繁简分流的诉讼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关键是要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确理解和执行好。
一、对重罪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亟待研究明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对任何犯罪,无论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均适用该制度。对重罪案件,特别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如何适用该制度,程序上可以简到什么程度、实体上可以宽到什么程度,亟需研究明确。
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如何理解。第一,倾向于认为认罪认罚是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是自首、坦白、认罪之外的一个新的独立量刑情节。唯有如此,才可能起到政策上起到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效果。第二,从宽不应被理解为包括减轻刑罚,否则会使整个刑罚制度体系发生混乱。自首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只能是从轻、减轻处罚;坦白是被动归案后,主动供认罪行,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只能从轻处罚。如果认为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可能会出现罪责刑不均衡的问题。
三、如何更好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的重要支撑,应当为值班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关于值班律师的定位,也就是其履行的职责是不是辩护、其是否具有辩护人身份,无论是在试点过程中,还是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都有过讨论。在最初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改稿中,曾将值班律师的职责落脚为辩护,但最终的文本将其修改为法律帮助。
关于值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个人认为,这在修改决定中已得以部分解决。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可以认为,这是就会见权作了反向规定;此外,有关条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并为值班律师了解案情提供必要的便利,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如值班律师提出阅卷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 关于值班律师能否转化为委托律师,个人认为不宜,否则有利益冲突的风险。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可以说是近些年来刑事诉讼领域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项改革。简案快审在一定意义上是为繁案精审服务的。期待能进一步关注、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及时通过立法固定改革成果,特别是为深化改革、落实改革要求提供法律支撑。应当强调的是,认罪认罚案件、速裁案件,虽然程序有简化,但是证明标准没有变化,这与国外的辩诉交易存在重大差别;虽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但是量刑的最终决定权仍然在法庭,保障量刑公正的责任仍然在法庭,因此,对认罪认罚案件、速裁案件,仍然必须高度重视审判,特别是庭审的最终审查把关决定作用。
作者: 周加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来源:节选自2018年11月21日刑诉法高端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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