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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以匿名评价庭审法官!宁波首创这项机制

华辩网 2020-02-19

律师可以匿名评价庭审法官

宁波首创法官律师庭审互评互督机制

今天,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每月例行举办的“关于律师维权惩戒相关案例通报”新闻发布会上,宁波市律师协会会长叶明介绍,为加强庭审规范化,倡导职业互尊,推动法官律师良性互动,构建新时代法官律师“尊、清”的新型关系,加快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提升司法文明水平,宁波市律师协会与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首次联合创设了“法官律师互评互督电子平台”,建立了联动工作机制,开展试点工作。

创设法官律师庭审互评机制

我们都知道,以往经常遇到法官与律师在庭审中互相指责对方言行不规范的情况,有时互有投诉,甚至庭上起冲突。这个问题非常困惑法院与律协,因为双方缺乏一个可以互相监督的量化的评价体系和沟通机制,很难让双方改进工作。

叶明介绍说,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这项试点工作是于今年8月开始进行的。现在通过这个“法官/律师互评互督电子平台”,法官与律师开展互相评价监督,并互通信息,可以解决这个难题。通过这个机制可以促使法官律师双方按照各自的庭审职业规范要求履行职责,同时形成庭审规范化的后台大数据,便于法院和协会进一步分析和改进工作。

这个电子平台的具体操作方法是:

在法院庭审结束后,书记员会提醒参加庭审的法官、律师,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的方式进行互评互督。律师用手机扫描一个专用二维码后,页面会弹出“法官/律师互评互督平台”,并显示的一段内容:“为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加强庭审规范,下面将进入互评互督平台,请您对本次庭审中法官的表现情况作出评价(律师可以进行匿名评价,法院对评价的所有内容都将保密)”。该庭主审法官在扫描另外一个二维码,则会出现请该法官“对本次庭审中律师的表现情况作出评价”的字样,法官可以进入开展评价。

在评价内容上,律师可以从“法官庭审礼仪是否规范”、“法官是否准确使用法言法语”、“法官有无不当言行”、“法官是否平等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法官的庭前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等多个角度对法官进行打分,并可以“对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作评价”,律师还可以提出“对法院与法官工作的建议”。法官则可以进入平台从“律师着装等礼仪是否规范”、“律师是否服从法庭指挥”、“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是否足够专注”、“律师发表意见有无围绕争议焦点”、“律师是否按照指定期限提交证据”、“律师有无不当言行”、“律师的庭前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等7个方面对律师进行评价,并选择填写“对律协与律师有何建议”。

这个互评互督平台,让参加庭审的法官与律师都觉得方便且有一定创意,同时对双方庭审着装及言行规范化都有无形的压力,从而达到引导和促进法官与律师庭审活动规范化的目的。

利用互评互督平台大数据,促进庭审全面规范化

宁波市律协与海曙法院一起携手建立“法官/律师互评互督平台”,并在后台形成大数据统计,目的是为了发现存在的问题,便于改进工作,推动律师出庭规范化及法院对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工作。

叶明介绍说,该平台从今年8月份开始上线,已经试运行了两个多月。最近,海曙法院职业共同体建设专刊(律师联络专刊)第5期反馈了“关于互评互督平台法官对律师的评价统计”情况,截至10月21日,共收到法官评价律师359次,律师评价法官115次,取得初步成效。具体评价统计如下:   

序号

评价内容

满意率

1

是否服从法庭指挥

98.5%

2

所有证据是否按照指定期限提交

92.2%

3

有无不当言行

89.5%

4

发表意见有无围绕争议焦点

78.7%

5

庭审过程中是否足够专注

72.7%

6

庭前准备工作是否充分

71.2%

7

律师着装等礼仪是否规范

55.4%

从法官对律师的评价反馈情况看,律师们在服从法庭指挥、按时提交证据、出庭言行规范等方面做得较好,在发表意见有无围绕争议焦点、庭审过程中是否足够专注、庭前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等几个方面还有待提高,在律师着装礼仪规范方面还没有适应,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今后,如果市律协在法院提供的后台统计情况中,发现有些律师在海曙法院庭审过程中不按照规范进行着装,就会提醒该律师注意着装规范,对经过提醒拒不改正,市律协将将视具体情节,依据全国律协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如果在反馈结果中,发现庭审过程存在的其他问题,市律协将会提醒相关律师或通报给全市律师引起注意,从而推动律师出庭时着装更加规范、庭前准备工作更加认真、庭审时更加专注、提供的法律文书质量也更高,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树立起律师行业良好的职业形象。

“法官/律师互评互督平台”是宁波市律协与海曙法院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一项新的尝试,将会大大促进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交流与律师出庭规范化。这不仅可以实现法官与律师之间互相评价,发现问题、改进问题、共同提升规范化水平,而且可以实现法官与律师之间互相监督,有利于形成良性的互动交流,共同推动司法文明进步。

来源: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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