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办理涉企刑事案件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办理涉企业刑事案件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更好发挥这一制度的价值作用,依法妥善处理涉企业刑事案件,体现平等保护、区别对待、宽严并重要求,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法治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涉企业刑事案件的主要特点
涉企业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挪用资金犯罪等,这类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具有明显特点,主要表现在:
社会危害及影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这类案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直接危害国家经济秩序,侵害相关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由于涉企业刑事案件与所涉企业的经营发展密切相关,处理不当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案发原因具有复杂性。涉企业犯罪既有内因,又有外因。除了企业价值观、利益观扭曲等自身因素外,有的犯罪还受到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比如,有的是由于当时法制不健全;有的由于法治意识淡薄,盲目创新发展,踩到法律底线;等等。
法律适用争议多。一是涉企业刑事案件往往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重法律关系,行为手段专业化程度高,疑难、复杂、新型案件日益增多,在事实认定和处理上容易产生分歧。二是与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发展相比,行政和刑事立法相对滞后,规定不明确,办案人员难以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政策。
办案难度大。随着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涉企业刑事案件表现形式日趋复杂,跨区域、涉众型犯罪增多,高智商、隐蔽化特征明显,给侦查取证、审查起诉、庭上指控证实犯罪带来巨大挑战。
轻刑化特征明显。从近年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判决情况来看,涉企业刑事案件判处重刑特别是十年以上刑罚的占比很低,大部分案件的刑期在三年以下。
针对涉企业刑事案件的这些特点,检察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量发案原因、危害影响、企业情况等多种因素,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改进办案方式方法,确保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办理涉企业刑事案件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意义
依法妥善处理涉企业刑事案件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准确把握政策,合理运用正当程序及时处理案件,使企业早日转入正常生产经营,尽可能减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和功能正契合了这一要求,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
有利于减少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涉案企业人员而言,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不采取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缩短案件办理周期、降低监禁刑的刑期,有利于涉案企业人员在配合办案的同时尽可能不影响企业日常经营。对受害企业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可以减少社会对抗,及时修复社会关系,有效挽回经济损失,使涉案企业能够尽快恢复到正常经营的轨道上来。
有利于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在企业家创新发展过程中,对法律政策界限把握不准的问题时有发生。中央倡导在经济科技领域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对此,检察机关也应积极响应。一方面要加强对合法经营者权益的依法保障,另一方面对探索、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应给予更多理解和宽容。对认罪认罚的企业人员从宽处理,尤其是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建议适用非监禁刑,不仅能够使他们真诚认罪悔罪,而且也能促使他们感恩社会,以实际行动回馈社会,降低再犯可能性,实现为国家分忧、创造良好环境的目标。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不起诉等措施的依法运用,可以很好地将依法办案与鼓励创新有效结合,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提供法律支持。
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一些涉企刑事案件判处刑罚并不重,但由于法律关系、证据情况等方面情形复杂、专业性强,侦查取证、法律适用争议大,往往占用较多司法资源。对这类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自愿认罪认罚,不仅有利于减轻司法机关侦查取证、指控犯罪和追赃挽损的难度,还可有效缓解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
依法推进涉企业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
在办理涉企业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以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努力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高度重视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一是坚持平等保护原则,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所有经济主体都一视同仁。二是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充分考虑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等要件,准确把握不起诉以及减轻、从轻、适用缓刑等量刑建议之间的界限,坚决防止出现“以钱赎罪”等现象。三是必须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区分无罪案件和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要严格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坚决防止因在案证据难以认定有罪,而通过羁押、胁迫等方式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现象的发生。四是对于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破坏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市场环境的重大犯罪,仍要依法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守法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逐步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涉企业刑事案件相对复杂,可以按照各类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罪名重点开展。一是社会危害较小、损失较易挽回、被害人予以谅解的多发案件,或者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的多发案件,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案件。二是侦查取证难度大,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对侦查取证和证明犯罪起重要作用的案件,如内幕交易等犯罪案件。三是涉案人员众多的单位犯罪案件,可以通过对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最大限度地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建立符合涉企业刑事案件特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规范和机制。一是建立认罪认罚从宽释法说理机制。在办理案件时,要主动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积极开展认罪服法相关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二是简化诉讼程序,建立涉企业刑事案件快速流转机制,加快办案进程。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对涉案企业人员采取非羁押诉讼的方式,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三是健全认罪认罚从宽认定机制。要进一步细化认罪认罚判断的具体标准。除了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之外,还要进一步考虑是否主动退赃退赔、是否主动帮助司法机关追赃挽损、是否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四是规范量刑建议,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和针对性。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量刑建议既要体现依法从宽的政策,又要起到预防和震慑的作用。针对经济犯罪中的贪利性特点,要更加注重罚金刑、从业禁止、社区矫正以及非刑罚措施的综合运用,细化主刑、附加刑以及其他处罚手段的具体适用标准,通过量刑建议的精准应用促使涉案人员真诚认罪悔罪。
作者:陈鸷成 贝金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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