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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郭云忠:从聂树斌案看隐蔽证据

华辩网 2020-02-20

摘要:在聂树斌案件中发现的花衬衣和钥匙串应属于相对隐蔽证据,而不是绝对隐蔽证据,证明力不高。由于隐蔽证据具有补强口供的作用和定罪倾向,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非常留意甚至过分依赖隐蔽证据。隐蔽证据规则在我国立法上尚属空白,在司法解释中仅规定了两个内容相似的条文。为解决隐蔽证据规则运用中的种种问题,除了要完善立法之外,还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意区别相对隐蔽证据和绝对隐蔽证据,区别重罪案件、轻罪案件和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

关键词:绝对隐蔽证据;相对隐蔽证据;证据规则;口供补强;错案


 

聂树斌案是近年来一个非常典型的冤假错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法学专家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关于冤假错案的防范与纠正、刑事证据的收集与认定、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等宏观角度的探讨还颇有见地。但也有疏忽之处,尤其是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问题:隐蔽证据规则。即在聂树斌案件中发现的花衬衣和钥匙串如何认定?它们的作用和证明力如何?等等。

一、聂树斌案基本案情

康某某于 1994 年被杀死在玉米地里,后来出现了一案“两凶”。一个“凶手”是聂树斌,已于 1995 年被执行死刑。对他定罪的重要依据之一是他供出了一个隐蔽证据,即尸体脖子上系着的一件花衬衣。为什么说花衬衣是隐蔽证据呢?因为花衬衣上面还盖着玉米秸和杂草,很隐蔽。另一个“凶手”是王书金,但王书金没有供出脖子上的花衬衣,却供出了案发中心现场附近的一串钥匙。聂树斌没有供出这串钥匙。聂树斌在被执行死刑20多年后,该案于2016年年底被最高法院认定为错案。王书金虽然供认自己是杀害康某某的凶手,却没有被法院认定,至今还被关押着。

这个案子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和证据问题,其中特别重要的就是关于隐蔽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下面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研究:法律依据、作用与导向、问题与对策。

二、隐蔽证据的法律依据

在一些案件中,侦查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以获得此前在侦查工作中未能收集到的证据,尤其是重要的物证。这种基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而发现的证据通常被称为隐蔽证据。隐蔽证据还可以概括为:不易为案外人觉察而通常只有作案人知晓的案件信息或者是案情信息。例如,根据犯罪嫌疑人指认在河沟中打捞出来的作案工具刀子;根据犯罪嫌疑人交待在他家中地下挖出的被害人尸体等。这些隐蔽证据能够建立犯罪嫌疑人与犯罪证据之间的关联,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并可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隐蔽证据往往具有以下特点:间接性、细节性、独特性、独立性等。这些特点归结为一点,就是隐蔽性,即不易被发现或猜到。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隐蔽证据的规定,但在两个司法解释中有相关规定,分别是《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二者内容基本一致。《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有罪。”刑诉法《解释》第106条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可见,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隐蔽证据的范围仅限于物证和书证,不包括言辞证据。美国有认定言辞证据也可以作为隐蔽证据的判例。

三、隐蔽证据的作用和导向

隐蔽证据的作用是补强口供。口供往往具有不可信性、易变性的特点,如何认定或印证口供的真实性呢?方法之一就是凭借隐蔽证据规则。作为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口供素有“证据之王”之称,真实的口供对案件事实具有极强的证明作用。而我国历史上就有倚重口供的传统,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等行为极有可能导致口供的虚假性,现行司法体制又难以有效保障口供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口供补强规则。隐蔽证据规则就是对口供补强规则的具体细化和完善。

隐蔽证据的倾向是定罪。虽然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但这里的“可以”明显具有定罪倾向,或者说有很强的定罪倾向。因为从条文内容来看,在“可以”前面列举了那么多限制条件,比如隐蔽性很强,又有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而且还排除了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这种情况下规定“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这里的“可以”应该理解为接近于“应当”。当然法律或司法解释不能明确规定为“应当”,那样就太教条了。因为司法实践千差万别,要给司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另外,如果规定为“应当”的话,就等于又退回到法定主义证据模式了。因此,虽然规定的是“可以”,其实是倾向定罪的。

四、隐蔽证据规则的运用

在司法实践中,隐蔽证据规则的运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过度渴望。由于办案的时间紧、压力大,也由于案件本身的重大、疑难、复杂,办案人员往往非常渴望能发现隐蔽证据。

二是过分相信。有的办案人员之所以认为所办案件虽然复杂却非常容易认定,就是因为发现了隐蔽证据。因为隐蔽证据很难为案外人所知,人们往往相信,得到隐蔽证据补强的供述具有高度可信性。其思维逻辑是:如果你没有罪,怎么会交待出那么多细节。正是基于对隐蔽证据的高度信任,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很留意此类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正是由于对隐蔽证据的过分信任,常常会影响办案人员对其他证据的评价,甚至会排斥与之矛盾的其他证据。可以说人们对隐蔽证据的态度是非常复杂的,既渴望,又相信,甚至过分依赖。

三是程度难以把握。什么是隐蔽证据?何种程度算隐蔽性很强?由于人的主观认识差异较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隐蔽证据的准确界定也非常困难。

四是口供污染。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来源,可将案件大致分为两类:嫌疑人先供述,侦查机关后掌握犯罪事实的案件;侦查机关先掌握犯罪事实,后得到嫌疑人供述的案件。前一种可以说是自愿供述,能够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因而可信,可不必要求强制补强其他证据,只根据嫌疑人的供述和其他一些可印证的证据即可定案。后一种是侦查机关掌握一定的间接证据(这些间接证据不足以认定嫌疑人系作案人)后再获得的嫌疑人供述,极易引发非法取证行为,供述的真实性极有可能存在瑕疵。这种情况下有些证据看起来隐蔽性很强,但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通过诱供、逼供等方式取得的,实际上口供已经受到了污染,这时候所谓的“隐蔽证据”实际上并不隐蔽了。

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如下:

第一,区分绝对隐蔽证据和相对隐蔽证据。

绝对隐蔽证据就是除了作案人知道以外,包括办案人或者到过现场的人都不可能知道的证据。该类证据的隐蔽性非常强,是真正意义上的隐蔽证据或者说是绝对的隐蔽证据。

相对隐蔽证据,比如说作案人知道,但是办案人也知道的隐蔽证据。这种情况下,办案人为破案和立功,可能会诱导犯罪嫌疑人,导致实际上不是真正凶手的犯罪嫌疑人,说出了某个隐蔽性信息,这实际上是受到了污染的隐蔽证据。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作案人知道,办案人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但是案发现场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有过路或者围观的群众看到了“隐蔽”证据,证据的隐蔽性实际上已遭到了某种程度甚至是完全的破坏,只能算是相对的隐蔽证据。

在聂树斌案件中,是不是有人到过现场?是不是有人看到了死者脖子上被遮盖的花衬衣?即使花衬衣上面盖着玉米秸和杂草,但是有没有这种情况:杂草或者玉米秸滑落了,有人到现场看到了花衬衣。甚至不排除案发时死者脖子上本来什么也没有盖,后来有过路群众帮着盖上了玉米秸和杂草。这时隐蔽信息实际上早已遭到了破坏,这些“隐蔽”证据实际上是受到了污染的证据。因此要区分绝对隐蔽证据和相对隐蔽证据,对相对隐蔽证据的运用尤其要慎重,必须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第二,区分重罪案件和轻罪案件。

从学理上分析,在轻罪案件中,对隐蔽证据的运用标准,可以把握得稍微宽一点。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村民乙回到家中,见村民甲在屋内,乙连忙查看,发现藏在柜子内的2万元现金不翼而飞。甲辩解说刚进门没见什么现金,并主动翻衣让乙查看。乙遂报警。警察经耐心盘问,甲答:“乙可能忘了把钱藏哪儿了,没准藏到里间屋的米缸里了。”按甲的说法寻找,果然2万元现金深埋在米缸内。对于此类轻罪案件,依据隐蔽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就可以认定甲盗窃罪成立。

但是对于重罪,尤其是命案,可能适用死刑、无期徒刑的,即使能够认定存在绝对隐蔽证据的情况下,也要慎重,也必须结合全案所有证据来综合判断。因为从错案的发生机制分析,虚假补强的发生率与案件的严重程度成正比。首先,案件越重大,口供真实性的保证越重要。该类案件一旦定罪,刑罚很重,甚至可能判处死刑,没有被告人口供法官通常不敢判决,这会促使控方努力取得口供。其次案件越重大,违法取证的可能性越大。刑罚的严重程度会影响供述的意愿,案件越重大,嫌疑人自愿供述的可能性往往越低。而案件越重大,破案的压力就越大,违法取证的可能性也越大,虚假补强的可能性随之增加。最后,案件越重大,无辜者被释放的可能性越低。因为案件越重大,有人应对此负责的社会心理就越强。若无替代者出现,无辜者摆脱诉讼的难度就越大。

第三,注意某些特殊类型的犯罪案件。

既要注意涉及未成年人的、有精神疾病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案件,还要特别注意某些特殊人群的犯罪案件。例如,父子几人涉嫌共同杀害某人,如果有一个人招认了,这种情况下即使有隐蔽性很强的证据,也要保持警惕。因为有可能出现一个儿子主动愿意承担责任,其他人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因为是共同犯罪,很可能隐蔽证据大家都知道,办理此类案件一定要慎重。还有交通肇事案件,例如夫妻二人共同开车,一个有公职一个没有工作。为保住公职,没有工作的可能会说是他(她)开车发生的交通肇事,这时候的隐蔽证据往往也能对上,因为事发时两人都在车上,或顶包时一人会把细节告诉另一人。处理这类案件就要格外慎重,否则,就会由于对隐蔽证据的错误认定而导致冤假错案。

综上所述,在康某某被杀案中,无论是聂树斌供述的花衬衣,还是王书金供述的钥匙串,都只能是相对的隐蔽证据,证明力都不大甚至可能等于零。并且,由于是命案,对该案的认定就不能过多依赖于所发现的这一两个隐蔽证据,而是要在理性分析全案证据基础上综合判断。否则,聂树斌式冤假错案的悲剧还会发生。

作者:郭云忠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来源:《法律适用》2018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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