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监委案件退回补充调查如何操作
监察委案件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如何操作
1.退回补充调查
对于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被指定的检察机关经审查,拟退回补充调查的,应当报指定其办案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上级人民检察院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与监察委员会沟通协商。需要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以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出具退回补充调查决定书、补充调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一并送交监察委员会。
检察机关决定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补充调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沿用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应当将退回补充调查情况书面通知看守所。监察委员会需要讯问被调查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配合。
对于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的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并形成补充调查报告。补充调查以2次为限。补充调查结束后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由监察委员会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2.自行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定罪量刑的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补充侦查:(1)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量刑的;(2)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需要补充鉴定的;(3)其他由办案的检察机关查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
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间补充侦查完毕。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终结报告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入卷,同时抄送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可以商监察委员会提供协助。
被指定的检察机关,拟自行补充侦查的,应报指定其办案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监察委员会后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被指定的检察机关应当制作补充侦查终结报告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指定其办案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入卷,同时抄送监察委员会。
作者: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博士。
来源:节选自《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检察工作的新发展》,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有删节,引用请参照原文。
转自:悄悄法律人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