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鼓励法官担当作为 约束权力任性妄为
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就“五五改革纲要”答记者问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五五改革纲要”暨中国法院司法改革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法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胡仕浩就“四五改革纲要”的推进落实情况、院庭长权力清单、智慧法院建设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久久为功传承“四五改革纲要”
记者:“五五改革纲要”与“四五改革纲要”之间有什么关系?请简要介绍“四五改革纲要”的推进落实情况。
胡仕浩:两个纲要一脉相承,都源自党中央在新时代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决策部署,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都保持了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都是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
截至2018年底,“四五改革纲要”确定的65项改革举措都已全面推开,涉及改革文件256件、重大改革试点24项,11项改革成果转化为法律规定。通过推进“四五改革纲要”,新时代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已搭建完成,重大改革领域均取得实质性突破。一是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初步建立。全国法院从原来的21万名法官中遴选产生12.5万名员额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二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和机构职能体系进一步优化。截至2018年底,最高法6个巡回法庭共审结案件33335件,占本院结案总数的50.35%,累计接待群众来访11.7万人次,被誉为“老百姓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三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为民机制实现创新发展:司法公开全方位深化、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诉讼服务持续优化升级、“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破解。
“五五改革纲要”在完成“四五改革纲要”确定的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基础上,提出要在更高站位、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深化新时代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未来5年,人民法院将着力打造民生司法保障网的“升级版”,搭建更加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制度体系,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诉累;健全更加优化协同高效的组织体系和机构职能体系,切实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免除人民对司法不公的担忧;健全更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制度体系,完善配置多层次的诉讼制度体系,确保人民群众不仅能够公正获得诉讼利益,并且可以尽快实现。
明确院庭长权力清单杜绝灯下黑
记者:请问如何科学理解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放权与监督的关系?
胡仕浩: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是深化司法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是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的一次深刻变革。2015年9月,最高法印发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初步构建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制度框架。随后,又针对法官惩戒、履职保障、院庭长办案、审判监督管理、辅助人员配备等方面,相继出台了配套性文件。2018年12月,按照党的十九大部署,结合推进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政策、明确要求、完善配套。
对司法责任制的认识,应当结合我国宪法法律和司法改革具体要求。这里的“责任”,既包括法官的个人责任,也包括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责任;既包括审判组织的违法审判责任,也包括院长、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文件的规定,对于“四类案件”,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并视情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对于审判质效、办案程序、纪律作风中存在的问题,院长、庭长应当依职权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绝不允许放权后出现“灯下黑”问题。院长、庭长在权力清单范围内,按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不当过问或干预案件;相反,院长、庭长该管的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怠于行使监督管理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记者:请解释一下院庭长权力清单。最高法下一步是否会制定关于院庭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方面的文件?
胡仕浩:权力清单,是法律为肩负特定职权的部门或人员确定的权力边界,涉及职权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等。为确保权责一致,一般都会有对应的责任清单。正面清单规定应当做什么,负面清单规定不能做什么。健全人民法院院庭长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就是要明确院庭长依法行使职权的边界和责任。有了清单,院庭长能管什么、该管什么、凭什么管、什么时候管、不管会有什么后果,都一目了然、有章可循。改革在不断深入,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认识,也要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既要强调院庭长不能做什么,也要明确院庭长应当做什么,只有从正反两个方面把规矩讲清楚,才能确保改革蹄疾步稳。
“五五改革纲要”提出,要“明确院长、庭长的权力清单和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履职指引和案件监管的全程留痕制度”。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充分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院庭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出台更加精细化、更具操作性的文件,确保院庭长依法履职,责任制落实到位。总的思路是:第一,坚持于法有据。严格以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三大诉讼法等法律为依据,依法设置权责,合理划定边界。第二,坚持监督有序。权力、责任清单的范围应当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改革精神,不能用行政命令式的手段规制审判权力,不能超越职权直接改变审判组织的结论。三是坚持全程留痕。所有审判监督管理行为都应当可记录、可查询、可追溯,不能脱离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制度平台或办案平台任意表态。四是坚持权责统一。权力清单应当与责任清单逐项对应,不允许有不受责任制约的特权,科学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失职必问责、滥权必追责”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既要鼓励法官担当作为,也要约束权力的任性妄为,惩戒失职渎职行为。
扩大互联网法院试点效应和示范效果
记者:近几年,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运用日趋广泛,“五五改革纲要”在推动审判方式、诉讼模式和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方面,有哪些具体考虑?
胡仕浩:“五五改革纲要”在充分总结吸收各地法院探索实践的基础上,确定了以下改革思路:
一是依托互联网法院深化改革试点。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探索有力推动了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互联网案件特点,完善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和诉讼规则,改造优化电子诉讼平台,扩大互联网法院的试点效应和示范效果。
二是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广在线诉讼。自2019年起,最高法将积极总结三家互联网法院和浙江“移动微法院”等实践经验,充分利用我国移动互联网普及应用的先发优势,进一步提升电子诉讼在全国法院的覆盖范围、适用比例和应用水平。逐步实现在线立案、在线缴费、电子送达三类应用覆盖全国法院,打造世界领先的移动诉讼服务体系。
三是推动以立法方式构建电子诉讼制度。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互联网法院办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其中一条规定,经征得当事人同意,互联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裁判文书。司法解释公布后,许多法院提出申请,希望也能适用这一条,原因当然是电子送达裁判文书效率更高、效果更好。但我们也明确告诉他们,这些前沿性举措目前只能在三家互联网法院先试先行,看能不能既便利当事人,也有效保障其诉讼权益,兼顾效率和公正。如果试点证明可行,我们会提出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的新型管辖规则、诉讼规则,探索建立涵盖管辖、立案、庭审、送达、执行等全部流程的电子诉讼制度,推动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让所有当事人都成为改革受益者。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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