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视角下的单位犯罪
图为研讨会现场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全球化的日益加深,企业合规问题日渐进入公众视野,尤其是刑事化合规及制度建设问题更是引人关注。日前,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刑事法杂志》编辑部共同主办的“合规、刑事风险与单位犯罪”研讨会在京召开。与会代表围绕刑事合规与单位犯罪的相关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讨。
刑事合规引入的正当性基础
刑事合规制度的发轫,既有其理论背景,也有其现实需求。
从理论上看,国家与企业利益的趋同性是刑事合规兴起的重要基础。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张远煌指出,刑事合规一方面有利于减轻国家监管负担,提高预防和处罚犯罪的效率,强化刑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企业追求经济利益过程中避免或降低刑事责任风险,实现企业综合利益的最大化。
从现实需求看,企业刑事风险与涉刑案件的增加为刑事合规的引入创设了重要的现实。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介绍,中资企业在海外经营中可能会遭遇各类重大风险,其中在海外遭遇合规风险事件占相当比例。
刑事合规的实体法与程序法问题
由于“合规”在企业治理,尤其是在企业民事法律风险防控中早已发挥重要作用,因此理论上对“刑事合规”的概念并无较大分歧,但在实体法与程序法具体问题的判断上却莫衷一是。
关于刑事合规的基本特征,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将其总结为三点:一是其目的在于要求企业的运行受到刑事规范的约束;二是其内容在于赋予企业及其经营者一定的刑事风险管理的积极义务;三是其后果在于对合规与不合规企业的刑事政策回应。
关于刑事合规的适用范围,通常认为其仅适用于公司、企业,但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本灿对此提出了不同见解:结合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公共机构对预防腐败犯罪应具有监管责任,拒不履行监管责任的,无论是从形式解释还是从实质解释的立场出发,都完全可以认定为渎职行为,可见,公共机构的腐败治理也可以作为刑事合规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于刑事合规的具体内容,张远煌教授将其概括为合规文化、合规制度、合规机制、合规培训与合规风险识别五大核心要素。
关于刑事合规的法律后果,域外主要存在阻却犯罪成立与减免刑罚处罚两种。据孙国祥教授介绍,部分国家将设有有效的合规制度作为阻却犯罪成立(主要是阻却责任)的法定事由,如意大利2001年颁布的第231号法令第6条规定,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业已确立旨在防止该类犯罪行为的管理体制并且该体制得以有效运行,公司可以免于承担责任。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博士后万方则提出,根据美国《联邦组织量刑指南》等规定,如果企业在发生犯罪前实施了有效的合规计划,可得到最高幅度为95%的减刑,包括罚金的减免。对于二者孰优孰劣的判断,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认为,定罪免刑、减轻处罚不足以激励企业,对于企业合规计划的推进而言,无罪认定能给予企业更大的动力。德国马普刑法所博士禹宁睿珩则从美国量刑委员会公布的认定存在有效合规计划的数据出发,认为即使在将有效合规计划作为减轻刑罚处罚的美国,认定存在有效合规计划的案件也非常少,若将合规计划作为阻却犯罪成立的依据,可能进一步减少有效合规计划的认定,并压制企业推进刑事合规的积极性。
之所以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以产生如上的法律后果,与会人员主要从刑罚与刑事政策的角度进行了探讨。从刑罚的角度看,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勇指出,依循并合主义的观点,有效的合规计划表明公司的预防必要性较小,影响预防刑的裁量,并进一步影响宣告刑的作出,因此可以产生如上法律后果。从刑事政策的角度看,孙国祥教授主要从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出发论证了有效的合规计划作为减免刑罚处罚依据的正当性。黎宏教授则认为,企业有企业内部的文化,企业内部文化与企业中的人及其行为存在双向影响的关系,对存在有效的合规计划的企业予以奖励,有利于帮助企业树立排斥犯罪的企业文化,进而促进企业内部治理。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时延安认为,文化在不同规模企业间的存在与否、影响程度均存在区别,与其谈企业文化,不如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营方式的角度出发解释上述问题才是最为核心和准确的。
不同行业领域的刑事合规问题存在个性差异,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表示,银行合规业务的开展总的思路是强监管、严处罚。未来,一是要进一步研究前置法与刑事法在银行业领域的衔接问题;二是对互联网金融需制定更为具体、可操作的标准;三是刑法中涉及金融犯罪罪名有待梳理;四是国家要重视银行合规的理念推进,更加重视银行合规制度与文化建设,在合规运营的前提下加强刑事风控建设。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讲师陈冉则立足于当前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因果关系判断困难以及对单位责任认识不足两大障碍,表示刑事合规的引入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解决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困难问题,并推动这一领域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分离。
关于刑事合规涉及的程序法问题,谢鹏程所长表示,合规问题可能在犯罪证明、刑事管辖权和刑事司法协助等方面与刑事程序法发生关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董坤表示,从认罪认罚从宽的角度看,刑事合规措施可以作为企业单位犯罪从宽处罚的依据。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教授程雷认为,如果将合规作为阻却犯罪成立或减免刑罚处罚的证据,就必须研究证明责任的问题,从证明机制角度研究、考虑合规问题。
刑事合规视角下的单位犯罪
单位因何可以承担刑事责任,不仅是单位犯罪理论内部的一个重要议题,也是关乎刑事合规应否切入及如何切入的重要问题。对此,禹宁睿珩博士认为,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处罚的错位: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单位的具体人员,而单位犯罪的处罚对象却是单位的共同财产,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公司所有人已逐渐不参与公司管理,且所有权还在上市后与其他的股东分享,所有人与管理人的分离决定了对单位而非自然人施予刑罚是错位的。万方博士后则结合美国替代责任原则对企业合规在美国逐渐成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替代责任原则是美国关于法人犯罪正当性基础的一项原则,具体包括三个要素,一是企业员工或代理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二是企业员工或代理人的行为处于其职权范围内;三是员工或代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目的是为企业谋取利益。在此原则的指导下,针对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诉讼、判决和司法介入成为可能,刑事合规在美国得以不断发展。
关于刑事合规视角下单位犯罪的成立要件,时延安教授表示,就单位犯罪的成立要件而言,由于“单位意志”这一要件存在诸多问题,且在实践中也呈现出淡化趋势,建议将对单位进行刑事归责的要件重塑为“归责前提是单位对特定义务的违反”和“归责基础是单位内部治理或经营结构导致危害行为发生”两个方面。就刑事合规与单位刑事归责的关系而言,合规不过是对单位进行归责的证明而已,只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合规角度理解对公司、企业的刑事归责,还应设定更多的判断规则。
作者:孟珊 敖博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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