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陈卫东等专家评孙小果案再审
对云南孙小果案立案再审完全正确合法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陈光中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大潮中,云南孙小果案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质疑之声不绝于耳。现在传来官方消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依法对孙小果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启动再审。这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也是完全合法的。孙小果案案情复杂,经多次审判,孙本人又怙恶不悛,屡判屡犯,至今仍有多个罪行正在被追诉之中。
当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的对象是其2007年9月27日作出的将孙小果死缓改为20年有期徒刑的再审判决,并在再审过程中对该院1999年3月9日作出的二审判决一并审查。对于这一决定,笔者认为完全是合法合理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再审重在依法纠错,维护权威。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在依法纠正司法不公的同时,也要注意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明确规定了经申诉法院重新审判的五个具体条件,第254条规定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是“确有错误”。根据现在公开公布的消息,有关部门已经发现此案的再审改判过程中有审判人员涉嫌受贿或徇私舞弊。本案至少涉及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三)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和第(五)项“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重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 “确有错误”的启动再审条件。
此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孙小果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再审在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又改为20年有期徒刑,量刑差距之大,显然存在重大问题。本次再审程序不仅要对原再审判决进行审理,还要对二审改判一并予以审查,还公众一个真相。这是本次再审的应有之义。
对此案决定立案再审,必然涉及重新审理的问题。在对最终生效的再审判决进行审查的同时,也要对二审改判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同时还要审理一些正在追诉的新罪。笔者认为,检察院对新罪提起公诉后,法院应当将旧罪和新罪进行综合判断,这样才能够对孙小果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评估,才能对其进行公正有力的惩罚。
此案最应当引起重视的是,判决为何一经申诉就那么容易得到改判,孙小果为何在监狱中能够一再减刑。这不单纯是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的水平不足所导致的,显然背后有复杂的社会背景,甚至不排除有司法腐败问题。社会公众关注的这些问题,均有必要在再审程序及有关机关严肃查处中得到答案。只有依法严厉准确地打击孙小果及其团伙的罪行,同时追查背后的腐败问题,才能消除后患,给社会民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对于扫黑除恶,我们既要下决心进行到底,也要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准确公正地进行惩罚,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法制日报
孙小果再审一案的观察与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陈卫东
据媒体报道,云南省髙级人民法院近期作出决定,依法对孙小果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启动再审。法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年再审改判有期徒刑20年的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理,遂决定再审,并对孙小果案二审刑事判决一并进行审查。
2019年4月,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进驻云南省期间,昆明市打掉了孙小果等一批涉黑涉恶犯罪团伙。孙小果系列案件经媒体报道后,社会舆论持续发酵,其中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和质疑的是孙小果在1998年因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提出上诉,二审被改判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且不知何故,在孙小果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对孙小果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十年,随后孙小果又非同寻常地获得多次减刑,并在2010年便早早出狱。为此,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再审,就显得十分必要。
首先,第一次再审改判可能涉嫌司法腐败。云南省官方通报称,省市有关办案部门正在按照中央督导组和省委的要求,对孙小果1998年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二审、再审改判以及刑罚执行和其他违法犯罪加紧开展调查工作。相关部门已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梁子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原副庭长陈超以及孙小果重要关系人等11人采取留置措施。从当前情况来看,相关办案人员极可能存在司法腐败、权力滥用等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五)项的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其次,再审改判结果存在重大疑问。孙小果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经二审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又通过再审程序改为二十年有期徒刑,由死刑立即执行到缓期执行再到有期徒刑,前后量刑上的巨大反差必然涉及法院对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重大改变,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公开第一次再审判决书及其他相关案件材料的情况下,其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是否存在问题从目前来看是存在重大疑问的,这种异乎寻常的改判必然引发社会公众的强烈质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经研究认为,该院2007年9月27日作出的(2006)云高刑再终字第12号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最后,二审判决是否合理合法也应当在本次再审程序中一并予以审查。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3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本次再审系“再再审”,除了对最终生效的再审判决进行审查外,还需对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由于二审改判孙小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社会各界有不同看法,因此本次再审有必要对于二审改判是否合法合理予以详细审查。鉴于此种考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新闻通稿中专门指出,在再审过程中将对该院二审刑事判决一并进行审查。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民众对法治的最基本的期待,其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依法通过再审程序查清和纠正孙小果案,一方面有助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净化社会空气,还社会安宁,彰显党中央扫黑除恶的决心,维护党的执政形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进一步树立党和政府以及广大干部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此案已引发社会广泛、高度关注,适时启动再审程序能够有效回应社会对该案的关注,还原事实真相,给社会以交待,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司法以公正,维护法律尊严。
来源:检察日报
对孙小果案启动再审的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卫跃宁
云南孙小果案之所以引人瞩目,不仅仅因为其是涉黑涉恶案件,更因为其曾因严重犯罪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后,又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为有期徒刑,然后经过一系列减刑后又复归社会继续作恶这段“传奇”的经历。人们不禁要问,孙小果究竟是凭借什么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从一个死刑犯到最终出狱继续犯罪。随着一些曾参与该案处理的警察、法官、监狱干警的落网,孙小果案的谜底逐渐被揭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作出决定,依法对孙小果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启动再审。该院认为,2007年9月27日作出的(2006)云高刑再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即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予以再审,并在再审过程中对该院1999年3月9日作出的(1998)云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即二审判决)一并进行审查。笔者认为,该案再审意义重大:
第一,对该案的再审符合我国“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再审制度设计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对实事求是世界观的追求,在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尤其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程序权利的前提下,“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仍然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作为特别救济机制,再审程序并非单一地满足某一个目标,而是重视纠错功能的兑现和实体正义的实现,简言之,就是对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予以纠正,无论是对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减轻或加重,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正义,做到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实体正义。孙小果1997年4月至11月,在服刑期内又多次犯罪,昆明中院于1998年2月一审判处其死刑,云南髙院1999年3月二审改判其死缓。8年以后,云南髙院于2007年9月又对其进行再审,将其改判为有期徒刑,通过这一操作,孙小果获得了“重见天日”的“一线生机”,为其日后的恶行埋下伏笔。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这一再审改判过程中可能存在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显然,如果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实,这个再审判决就成为孙小果继续为非作恶的“源头”,应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拨乱反正。
第二,对该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于法有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于纠错的需要,依法获得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权力。面对本院曾经作出的判决,发现审理过程中确有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的错误、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可以合理地认为上述情形可能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了根本影响。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保障刑法的价值得以高效公正地实现,实体公正是保护正当法益、正确惩罚犯罪的基础,若以错误的事实作为法律适用的基础则有违正义。如果以往的判决确有错误,那么必须通过再审程序纠正生效判决中的错误,才能实现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价值。云南高院决定依职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实属题中应有之义。对此以往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先例。法院通过再审修正自己已经生效的裁判,体现出自我监督、自我纠错的态度。
第三,对该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也是民心所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级党政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坚持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乱必治,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在中央督导过程中发现了孙小果不但死中求活,逍遥法外这一骇人听闻的典型案件,还牵扯出当地“保护伞”的诸多乱象。昭昭天日,万民瞩目。此事若不及早启动再审,彻查清楚,将各顶“保护伞”的责任查清查明,绳之以法,实难取信于天下人。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实现有伞必打、有网必破,在法治轨道内除恶务尽,应该是众多关心此案的人的共同关注和期待!
第四,对该案的再审将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孙小果案件时间跨度大(20余年),涉及面广、案情复杂。尤其是孙小果出狱后继续涉嫌组织涉黑涉恶团伙,实施了数十种犯罪。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如何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如何做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都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挑战。云南髙院对该案的再审必然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重要的参考。
来源:人民公安报
遵循法治精神 回应热点案件的社会关切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海燕
从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升格为社会瞩目的焦点,不仅因为孙小果涉嫌多起强奸、伤害等犯罪,社会危害极大,更源于其被判死刑后通过二审、再审及多次减刑最终出狱,改名换姓后又涉嫌多次犯罪。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作出决定,依法对孙小果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启动再审。该院研究认为,2007年9月27日作出的(2006)云高刑再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予以再审,并在再审过程中对该院1999年3月9日作出的(1998)云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一并进行审查。应当说,对孙案再度启动再审,既是对以前几次裁判的检验,也是对社会关切的案件本身及其相关问题的回应。
程序法定原则是法治的基本要义之一。孙案影响重大,更应该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此案中,1998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孙小果死刑立即执行,1999年3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云南高院于2007年9月再审改判其有期徒刑20年。从法律和逻辑上看,原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因上诉并未生效,原二审判决(死缓)虽已生效但后被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因此,孙案最终生效并被执行的是再审判决(20年)。因此,当前再次启动再审应针对原再审判决(20年)。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是故,此次启动的再审程序应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
生效裁判具有相应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只有在具备法定条件下,有关机关才有权启动再审程序。从有关公开发布的信息看,云南高院此次启动再审,可能与原审判人员“涉嫌受贿、徇私舞弊”有关。应当说,这符合我国法律启动再审的相关要求。《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院应重新审理。案件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不仅玷污了司法纯洁性,极大贬损司法的权威性,而且也很可能会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在孙案中,如果有证据表明相关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贪污受贿等行为,当然应启动再审程序,以求案件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当然,在启动再审程序之后,审判机关同样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和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全面审查相关证据,关注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与质证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现代法治社会注重司法程序的民主参与,普通民众监督司法,被视为外部监督的有效方式之一。应当说,我国很多案件最终能够得到公正处理,民众的有效参与功不可没。毫无疑问,孙案此次再审以及其它新罪的审判还要继续接受社会的监督。当然,民众的参与和监督并不代表民意审判和定罪。司法审判活动与民意对一个案件的判断程序、方式甚至依据的材料等并不完全相同。孙案的最终处理,法院和审判人员还是应遵循程序法定、证据裁判等要求,以公正裁判回应社会关切,包括原审过程中有无徇私枉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何种问题等。唯有如此,孙案的二次再审才能重塑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就此而言,孙案的二次再审具有超越个案的法治意蕴。
转自:悄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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