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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各法院可邀代表委员专家学者列席审委会,可发言不表决

华辩网 2022-01-04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2019年8月2日起施行。

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意见》规定,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统一法律适用。

这些案件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的新类型案件;

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这些案件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经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

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

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提交案件如何操作?

    在运行机制上,《意见》提出,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其提出申请,层报院长批准;未提出申请,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有专业(主审)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

当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意见与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意见不一致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复议;

经复议仍未采纳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意见的,应当按程序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应形成书面报告

   《意见》明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当事人或者控辩双方的意见,列明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意见、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情况,有合议庭拟处理意见和理由。

有分歧意见的,应归纳不同的意见和理由。其他事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承办部门应在认真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

审委会人员及列席人员组成

    《意见》还提出了审委会人员及列席人员的组成,明确:下列人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独任法官或者事项承办人;承办案件、事项的审判庭或者部门负责人;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列席。

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以提供说明或者表达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另外,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案件按过半数的多数意见作出决定

    根据《意见》规定,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或者事项,一般按照各自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经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无法形成决议或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案件或事项,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复议。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事项的决定,合议庭、独任法官或相关部门应当执行。

《意见》还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独任法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来源: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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