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审查认定“四难”及其解决
正是由于电子证据审查认定存在上述问题,导致电子证据审查认定存在四难:
一是电子证据存证难。传统的证据可以直观、可见地查看,只要依法提取就可以保证其真实性。电子证据是存在于计算机存储介质和网络中的虚拟信息,存储形式为电子化的载体,不能直接读取而需要用技术手段和原有环境才能再现犯罪事实,而且电子数据证据极易被破坏,如何保证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是难点。
二是电子证据类案件取证认定难。传统刑事犯罪常常有固定的被害人,容易被证人和监控设备发现,但是网络刑事犯罪具有极大的隐秘性,一些细微的非法篡改会隐藏在大量数据中,导致取证认定难。
三是有效犯罪信息固定难。一些非法截取、访问的数据,往往存在于底层,在应用层面不可见,这也导致了查找网络犯罪迹象困难重重。此外,如何在刑事案件电子证据审查认定中把握现场范围、确定网络犯罪时间和空间也因技术专业的问题而困难重重。
四是刑事案件电子数据提取有效信息难。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的取证往往是从图形、视频、动画等多媒体非结构化数据中查找关键信息,这些信息往往是交互式、加密编译的,例如电子邮件和聊天信息等。对刑事案件的分析和提取需要多虚拟空间进行勘验取证,重建虚拟事实,而虚拟空间中往往有大量无效或者与案件无关的电子数据,如何从大量数据中有效取证也是难点之一。
笔者认为,解决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认定问题的对策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加强检察人员关于电子证据审查的培训。通过多种方式的培训,让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认清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和存在价值,及时转变观念,提高办案效率和对电子证据的认识能力。在加强检察办案人员电子证据审查培训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电子证据鉴定技术人员的培训。作为电子证据审查认定的重要关系人,电子证据鉴定人结合自身知识对案件有重要的影响和深刻的理解,如果其缺乏相应的鉴定能力极易导致案件误判、错判。
二是建立健全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认定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刑诉法对电子证据审查认定的规定过于简单。从健全电子证据立法、加强取证模型研究、完善电子取证方法和建立高素质专业化取证队伍等方面完善电子取证审查认定法律法规建设势在必行。
三是强化队伍建设,规范取证方式。在完善电子取证法律法规基础上,培养、充实和引进具有电子证据鉴定资质的专业人才,建立规范的电子证据取证方式,以专业的方式保证鉴定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四是利用区块链等新技术提升电子存证能力,加强电子证据认定。电子证据存在于计算机存储介质和网络中,其存储形式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才能还原犯罪事实,因此采用新的技术和方法保证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十分必要。区块链技术具有的不可篡改性、哈希值校验(密码学的基础)和可信时间戳(由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电子凭证,用以证明电子文件在某一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等机制可以保证电子证据不被篡改,有效提升电子取证的审查认定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五是健全电子取证工作机制。目前电子证据鉴定取证方式和操作方法有待规范,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取证不仅是技术难题更是制度难题。制定规范的电子证据审查认定流程、工作机制是保障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认定有序开展的关键。
作者:胡勇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