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区别对待疫情之初和疫情爆发之后的谣言

华辩网 2020-02-19


疫情灾难下谣言的传播与治理


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疫情连同与之相伴的谣言治理,成为检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大考。疫情谣言类型多样,根源复杂,传播途径各异,危害轻重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因而其治理也须区别对待,科学施策。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尤其要把握好两个方面的界限:区别对待疫情之初和疫情爆发之后的谣言,区别关于疫情言论方面的善意批评、不当言论与违法、犯罪的行为界限。
人类的每一次重大灾难总是伴随着铺天盖地的谣言。与17年前的非典疫情一样,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引发的谣言甚嚣尘上;但与非典疫情不同的是,此次疫情谣言以网络谣言为主,传播模式是人手一机的“自媒体”,网络谣言传播的速度之快、规模之大、影响之深、危害之巨,举世罕见。疫情连同与之相伴的谣言治理,成为检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大考。疫情谣言类型多样,根源复杂,传播途径各异,危害轻重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因而其治理也须区别对待,科学施策。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尤其要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的界限。


区别对待疫情之初和疫情爆发之后的谣言


谣言的传统定义是未经证实的信息,法律上的表述是虚假信息,都与特定信息有关。但由于重大疫情从初露端倪、渐成规模到集中爆发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人们对此的认识也有一个从模糊到精确的过程,在疫情出现之初,这些信息总是限于很小的范围或特定专业人士(如接诊的医生、疾控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政府决策官员),且与疫情的性质相关。
以本次武汉疫情为例,2020年1月1日,8位医生因为在各自微信群发布了“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或者类似表达的信息而被武汉警方予以训诫,依据是武汉此次肺炎不是非典SARS,因而其行为属制造传播谣言。但事后证明,武汉肺炎的冠状病毒与SARS冠状病毒的基因序列相同率很高,其传染性比SARS更强,因此从事后的观点看,8位医生的行为不仅不能被认定为制谣传谣的违法行为,反而应被视为忧国忧民、利国利民的预警行为,不但无害反而有功。
由此不得不质疑“未经证实”这一谣言的本质特征。因为在医学或科学领域,绝大多数的发现或发明创造都经历过一个从假设——验证或发现——证实的过程,这是科学发展的规律。如果将“未经证实”的发现或假设都一律作为谣言加以封杀,那么人类前进的步伐也就停止了。“未经证实”未必虚假,武汉8位医生的遭遇提醒我们的办案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定要秉持审慎、宽容的立场,不仅要看其客观行为和社会危害,还要综合评判行为人的行为动机目的等主观方面,不能机械办案。
而在疫情爆发之后,对于疫情的存在及其性质已无争议,社会上广为流传的谣言主要围绕疫情本身(如疫情感染地区、感染人数或死亡人数,疫情发展趋势,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及疫情防控体系与能力;其方式手段或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或添油加醋、故意夸大疫情的规模与危害,或任意贬损、恶意诋毁疫情防控体系及其能力水平或具体措施,其动机目的无非或是借机攻击党和政府的治理能力水平,或借机泄愤,发泄个人不满,或无端生事,故意制造社会恐慌,或是乘人之危,从中渔利,借机发国难财,或是恶意竞争,诋毁商业对手,或是故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等等。概括而言,就是颠倒黑白,造谣生事,祸国殃民,其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昭然若揭,信息的虚假面目或谣言的本质一目了然。因此,对于此类明知信息虚假仍恶意制造传播谣言的行为应该严惩不贷。


区别关于疫情言论方面的善意批评、不当言论与违法、犯罪的行为界限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势汹汹,目前仍在扩散蔓延之中,从未经此考验的人心中难免有焦虑和恐惧,加之目前医学科学对疫情的成因、趋势及其治疗方案、药物、疫苗等的认识有限、见解不一,因而具备谣言传播的两大条件(即议题重要性I与模糊性A,R=IxA),加之现代网络传播技术高度发达,各种言论充斥媒体,其中不乏谣言或不实言论。
封杀言论无疑因噎废食,因为言论自由包括批评建议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也是应该全民共享的发展红利。只要公民的言论有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就应坦然接受。如果疫情防控一线的医生护士、行政官员违反疫情防控工作或保密纪律在网络或其他媒体发表不当言论,应以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为宜。对于那些故意编造、散布谣言,危害社会的,则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认定和判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时,可以参考2013年9月18日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例如,编造、故意传播上述虚假信息,致使机场、码头、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的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影响飞机、列车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造成当地村民或者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即属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导致人员拥挤踩踏,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县级以上区域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妨害国家重大活动的举办和开展的,即可认定造成严重后果。
谣言的盛行总是与政府公共信息发布不足有密切的关联,谣言止于智者,谣言更止于治理者的公开。治理者基于治理的职责在信息获取、经验技能和治理资源等方面具有相对优势,此也意味着具有更大的责任,不仅要治少数人的身病(肺炎),更要治更多人的心病(心理恐慌),因此,政府不仅要确保重大疫情监测预警机制、干预处置机制稳定高效运行,也要确保政府信息采集和发布机制的稳定高效,及时发布疫情及其防控的相关信息,普及疫情防控的知识,这对于增强人们必胜的信心、打赢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战役,至关重要!对于普通公民而言,重大疫情当前,作为负责任的社会成员,既要防止疫情感染蔓延,也要防止谣言肆意传播,谨防“病从口入,祸从口(手)出”!因此,做好个人家庭预防,同时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也是每一个普通公民为抗击巨大疫情所作的重要贡献。
 来源:载《检察日报》

推荐阅读


1、武汉“传谣”医生李文亮“训诫书”曝光!最高院发声

2、王勇:当前疫情下“假口罩”类案件常见问题解析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中的刑事规制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