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电商企业权益刑事保护和风险防范的调研报告
依法惩治涉电商企业犯罪 促进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
——上海长宁区法院关于涉电商企业权益刑事保护和风险防范的调研报告
图一:2013年至2020年第一季度上海长宁区法院审结的涉电商犯罪案件数量分布情况
图二:2013年至2020年第一季度上海长宁区法院审结的涉电商犯罪案件犯罪类型分布情况
核心提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电商企业作为新兴的互联网经济样态,是新经济模式的重要推动者、参与者、引领者,为中国乃至世界经济发展提供了新动能。与传统商务企业相比,电商企业有其自身特点和发展优势,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刑事法律风险。引导好、规范好、保护好电商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抓住创新驱动发展的“牛耳”。上海市长宁区作为全国“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创新实验区,集聚了一大批具有代表性的电商企业,具有丰富的互联网经济发展样态。为了准确识别和有效降低电商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满足辖区内电商企业多元化的法律需求,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以该院2013年至2020年第一季度审结的涉电商企业犯罪案件为研究样本,结合实地走访方法,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
一
基本情况
2013年至2020年第一季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共审结涉电商企业犯罪案件153件,涉案被告人204人,其中2013年审结7件,2014年审结4件,2015年审结11件,2016年审结9件,2017年审结19件,2018年审结28件,2019年审结64件,2020年截至3月31日审结11件(见图一)。统计数据显示,从2017年开始,涉电商企业犯罪案件数量呈大幅增长趋势,其中2019年案件数量同比增长128.57%,占样本案件数量的41.83%。该类案件涉及的电商企业主要有拼多多、携程旅游、淘宝网、去哪儿、饿了么、京东商城、美团外卖、百度外卖、大众点评、58同城、盒马鲜生等。具体来说,该类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1.犯罪类型较为集中,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为主。
调研发现,在审结的案件中,涉及的犯罪类型包括侵犯财产类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其中,侵犯电商企业财产权利的侵财类犯罪有78件,占比50.98%,涉及盗窃罪、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等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有65件,占比42.48%,主要涉及合同诈骗罪、销售假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经营等罪名(见图二)。
2.犯罪手段多样,犯罪危害不限于财产损失。
在审结的案件中,被告人犯罪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利用电商企业规则漏洞和安全技术漏洞实施犯罪;二是利用电商企业的促销优惠获取不法利益,即“薅羊毛”;三是利用电商企业售后服务漏洞实施犯罪,如“买真退假”“虚假退货”;四是滥用消费者监督、投诉权利进而攫取不法利益;五是利用电商企业员工职务或工作便利实施犯罪。这些犯罪行为中有的借助网络技术的帮助,有的披着行使权利的外衣,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增加了侦办和审理的难度。调研还发现,涉电商企业犯罪的犯罪后果不仅仅是财产的损失,还包括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电商企业电子数据泄露和电商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等。
3.被告人以青年男性为主,学历高且具有一定专业性。
统计数据显示,在该类案件的全部204名被告人中,男性被告人有178人,占比87.25%。从年龄结构来看,被告人中18岁至35岁的有185人,占比90.69%。从学历层次来看,被告人往往具有较高学历层次,在校学生有15人,大中专以上学历有86人,占比42.16%,最高学历为博士研究生。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中具有专业技术的有79人,占比38.73%。这79人包括电商企业内部员工9人,主要是客服人员、销售人员、市场运营人员等,电商企业外部的业务、技术合作商8人,电商企业的产品代理商18人,以及电商平台的入驻商户44人。此类人员的共同点在于熟悉电商行业的专业知识、了解电商企业的营销模式和售后操作流程,拥有后台系统登陆和操作权限,少数人员甚至拥有管理积分、返现、补贴款等财物的职权,这些专业性条件为实施相关犯罪提供了很大便利。
二
原因分析
1.电商企业的防范监管机制、合规制度存在漏洞。
电商企业自身监管预防的失位,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具体而言:一是一些电商企业的交易规则、售后服务以及网络安全等领域存在技术防范缺陷。调研发现,在审结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利用电商企业“闪退”“信用退”以及首单优惠等规则的漏洞攫取不法利益,或者直接攻击电商企业的网络安全防火墙,窃取相关信息。二是一些电商企业对于内部人员及第三方合作商的监管不到位。有的电商企业对于其代理商、合作商和内部客服人员、营销人员的权限管理、监督不严,出现了前述人员利用电商企业后台系统操作权限虚构订单、违规修改订单,盗取积分、返现等现象。有的电商企业在第三方商户的准入资格审查把关上不严格,造成部分注册商户虚假注册、无资格经营、超范围经营或者销售违法违禁物品等。三是一些电商企业缺乏全面、有效的合规制度,企业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提升。从审结的案件看出,一些电商企业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反腐败监督机制、权限管理机制、平台准入审核机制以及个人信息、交易数据等重要电子数据的安全保管等机制,使得企业整体合规制度存在不全面、不规范、不严密等问题,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留下可乘之机。
2.职能部门监管举措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未能及时跟进。
电商企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职能部门的监督、引导和保护。一方面,在审结的电商企业平台售卖违禁品、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中,案发往往是由于被害人的举报和报案,是在已经发生损害结果的情况下进行的倒逼式治理,这说明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电商平台售卖的产品缺乏有效的事前监管。另一方面,在利用电商企业首单优惠、满减活动等实施的“薅羊毛”犯罪中,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一定比例的行为人系在校学生,这些人往往出于贪图小利、寻求心理刺激的目的实施犯罪,这说明法治宣传教育存在不足。与此同时,课题组在走访调研中还发现,不同的电商企业在市场拓展、产品营销与研发、投融资以及企业维权等方面有着不同的政策和法律服务需求,但目前各职能部门还不能提供具有针对性、个性化的服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商企业合规水平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3.涉电商平台犯罪作为新类型犯罪,在案件侦办、行为定性等方面为司法实践带来新的挑战。
实践中,电商企业主要服务器的运营地、电子数据的保管地、物流仓储地往往不是实际经营地,这些地址是否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结果地进而确定案件管辖尚缺乏统一的标准,这无疑增加了打击犯罪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有碍电商企业合法权益的及时维护。同时,传统犯罪行为网络化之后,使得不法行为更具隐蔽性和复合型,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往往涉及罪与非罪或者多个罪名竞合的定性争议问题,增加了司法裁判的难度。此外,对于电商企业涉案电子数据的提取、鉴定和认定,特别是部分电商企业采用云服务器保管的数据以及通过区块链技术保管的数据如何提取、鉴定和认定,目前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涉电商犯罪的审理效率。
三
对策建议
1.电商企业完善自身合规制度,构筑全面严密的违法犯罪防控机制。
针对电商企业自身经营中、电商企业内部人员履职过程中存在的刑事违法风险问题,电商企业应立足自身制度建设,将刑法规范中预防犯罪的注意义务内化为企业合规制度,建立健全发现、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的内控机制。一方面要提升防范电商企业自身刑事违法犯罪的能力,注重商业信息的保管和控制,坚决杜绝相关信息的非法使用;合理合法采用融资手段,谨防融资、金融类犯罪;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另一方面要完善内部治理,避免电商企业中高管监督失控现象发生,建立防范腐败的有效机制,实现及时合理的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员工行为,严抓财务管理,强化支付监督,减少管理漏洞。
2.职能监管部门提升履职能力水平,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各职能监管部门应聚焦电商企业等市场主体反映集中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市场服务举措,提升履职能力水平,尽力满足电商企业不断增长的个性化政策、法律服务需求。建立健全违约失信惩戒制度,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恶意举报和“职业打假”行为,依法保护和鼓励电商企业的创业创新。强化金融机构对电商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疏解电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帮助电商企业降低运营风险,降低维权制度性交易成本。
3.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强化刑事法律保障。
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应加强协调联动,逐步形成涉电商犯罪侦办的统一标准和操作规程,不断优化刑事诉讼机制,准确定罪量刑,加大对侵害电商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有效维护电商企业合法权益。如长宁区法院审理的王某敲诈勒索案,对被告人以举报或投诉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行为予以依法惩处就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外,要加强法治宣传,运用鲜活的案例资源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延伸拓展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课题组成员:朱铁军 周伟敏 袁 野 胡亚龙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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