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涉刑事法热门提案一览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今天上午正式召开,不少代表提出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和性同意年龄问题提案也已在社交平台成为热门话题,但实际上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相关提案,小编将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此次涉及刑事法领域的提案进行了梳理和简单归整。
▶1、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资料库并实现全国联网、公开
提案代表:刘希娅(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
建立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资料的专项信息库,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跨省市、跨区域联网和实时更新,实现跨区域查询犯罪记录,解决犯罪嫌疑人异地流窜等问题。由有关部门在信息库中完善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和犯罪事实等内容,向各类幼儿园、中小学、补习机构和培训机构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单位或部门开放,供这些单位知晓、查询。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工作岗位不得录用有性侵犯罪记录者,加强未成年人预防性侵教育,普及防性侵的相关法律知识。
▶2、建议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至12周岁/13周岁
提案代表:陈建银(滁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主任)、谭平川(重庆机场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肖胜方(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张海英(国家能源集团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化学分场青工组组长)
陈建银、谭平川等认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决定于未成年人普遍的辨认及自控能力,而非年龄本身。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979年刑法确立的,当时未成年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与现在同日而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建议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现行刑法的16周岁,调整为14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现行的14周岁,调整为12周岁,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肖胜方则十三周岁的少年基本已经完成小学教育,就读初中,其已具备相当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能够理解其实施行为的性质和意义,建议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至13周岁,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修改为“已满十三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将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修改为“已满十三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建议设立少年司法矫教替代制度
提案代表:陈海仪(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
无论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多少,同样存在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少年的有效矫治问题,这部分孩子能否转化为无害社会人,是防控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因此,针对因低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建议设立少年司法矫教替代制度,作为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的补充措施,增加责令的法律强制性,避免过去“一放了之”的状况。具体操作上,由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责令工作,与现有的社区矫正部门职能合并,赋予司法矫教与社区矫正同等的法律效力,参照社区矫正法予以实施,对该部分未成年人进行社区居家强制管教、佩带定位检测手环,同时对父母予以责令强制亲职教育。根据矫治效果,定期进行评估,调整矫教时间,最短责令期到18周岁,可以顺延到25周岁,并根据实际情况延续。矫教人员替代父母进行监管教育评估的费用,可由司法机关向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追缴。在司法矫教期间,如有违反司法矫教规定,可考虑直接提请法院决定是否认定属于必要情形,决定收容教养。或可设定新的替代收容教养的保护处遇措施,对其性质、具体适用对象、条件、期限、年龄下限、决定机关、执行机关等作出明确的立法解释。
▶4、未成年人权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均应成立专门独立的机构
提案代表:陈海仪(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
与未成年人权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均应成立专门独立的机构,如少年司法矫治中心、少年警务、少年检察(未检)、少年法庭(少年法院、少年家事法院)、专门学校(工读学校)、少年监狱等,给予人员、经费、编制等支持,促进未成年人保护与预防犯罪一体化工作的开展。
▶5、提高欺诈发行罪最高刑至无期
提案代表:王建军(深交所理事长)
欺诈法行案件涉众性强,涉及金额大、范围广、人数多,直接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其危害后果远不止侵害企业管理秩序,也远比普通金融诈骗严重。但刑法上,欺诈发行罪被纳入“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范畴,最高刑期仅有5年,明显与其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因此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提高罚金额度,拓宽该罪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刑事责任。
▶6、建议提高性同意年龄
提案代表:蒋胜男(中国作家协会全国委员会委员、《芈月传》作者)、朱列玉(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赵皖平(民建安徽省主委、安徽省农科院副院长)、徐钰慧(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蒋胜男、赵皖平等建议我国的性同意年龄由现行的14周岁提高至16周岁或18周岁。朱列玉代表建议修改《刑法》中的性同意年龄,分为不同请跨国对待:对一般情况,将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一律由原先的14周岁提高至16周岁;对有监护、师生、管理等信赖关系的,女性的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8周岁;若未成年女性与男方年龄相差不超过5岁,女性的其性同意年龄可以仍保持为14周岁。
▶7、严惩涉医违法犯罪,增设殴打侮辱医疗工作人员罪
提案代表:马加友(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机电车间船舶钳工)、朱列玉(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
一方面,将涉医犯罪案件作为重要敏感案件办理。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派员提前介入,努力做到快速反应、准确研判、专人办理、快捕快诉,依法从严办理。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重大涉医犯罪案件,可由上级检察机关挂牌督办,指导当地检察机关依法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犯罪的同时,也要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使被告人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对于社会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可依法推动调解,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建立良好的医疗秩序。此外,建议刑法增设殴打侮辱医疗工作人员罪。
▶8、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提案代表:方燕(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里,明确规定报告管辖机关就是公安机关,今后相关的报告主体在发现儿童被性侵的线索之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9、将证券三罪(欺诈发行罪、操纵股市罪、内幕交易罪)量刑由一般五年以下改为十年以上
提案代表:朱列玉(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
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对欺诈发行股票、操纵股市和内幕交易行为的行政责任从倍数、比例、金额上都有了很大的提升。然而,现行刑法规定不能完全反映出证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处罚力度不够,也未能与《证券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相匹配,制约了股票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和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司法裁判应当达到真正的“惩罚性”目的,而不能让犯罪者在谨慎衡量犯罪成本与守法成本之后,认为犯罪成本将远低于守法成本,进而采取犯罪行为。因此,建议修改刑法,将证券三罪(欺诈发行罪、操纵股市罪、内幕交易罪)量刑由一般五年以下改为十年以上,和证券法的修改趋势契合。
▶10、增加“捕获、运输、交易、屠宰野生动物罪”
提案代表:朱列玉(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利用、出售及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要求依法持有合法来源和检疫证明,但由于《刑法》并未对此进行规制,导致非法利用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只能受到行政处罚,处罚打击力度小,违法成本低,因此,建议修改《刑法》,增设”捕获、运输、交易、屠宰野生动物罪“。
▶11、将故意隐瞒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提案代表:孙景南(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电焊工高级技师)
现行法律法规对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只有行政处罚规定,且罚款数额也不高,法律追究力度明显不足,建议将故意隐瞒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12、建立羁押必要性全程审查制度
提案代表:肖胜方(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
现行刑诉法95-97条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或失之简单,操作性不强,或属于“自我发现”的范畴,实践中很难发挥作用,亦或不是真正意义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实践中几乎形同虚设。建立羁押必要性全程审查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间前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拘留措施之后。增设依当事人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增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之日起法定期间内(建议5日)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在法定期间内(建议10日)作出是否解除羁押的决定。在案件侦查阶段,应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拘留后、逮捕后分别提出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在案件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应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每个阶段提出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检察机关均必须立案受理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建议5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间内(建议10日)作出复议结果,该复议结果针对每一次的羁押必要性申请为终局决定。
▶13、提高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入刑标准
提案代表:黄细花(广东省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对于醉驾治理问题,提高醉驾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以惩罚力度相对较小的行政处罚来惩治情节轻微且危害性较小的醉驾酒驾行为,扩大行政处罚适用范围。此外,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作为轻微的刑事犯罪,应当在量刑上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从宽,确保罪责刑相适宜。统一量刑标准,也能避免出现选择性执法,基本实现同罪同罚。
▶14、统一尺度,准确执行上诉不加刑原则
提案代表:尚伦生(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执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司法解释或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统一司法尺度,准确执行上诉不加刑原则。
▶15、因应证券法修改拓展刑法规制范围
提案代表:刘新华(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卢庆国(晨光生物董事长)、曹仁贤(阳光电源董事长)、唐岳(楚天科技董事长)
一是新证券法新增了操纵市场行为,细化了规定,为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与新修订的证券法相衔接,建议增加新的操纵情形。二是与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的规定相比,欺诈发行犯罪的刑期明显偏低,与该罪造成的严重后果不相一致。三是新证券法明确对信息披露造假的公司实行“双罚制”,信息披露造假行为不只是相关责任人员的个人行为,公司作为信息披露造假的“第一责任人”更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持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逻辑的一致性,宜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改为“双罚制”。四是新证券法规定的提供证明文件的中介不仅包括保荐人,还包括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承销商等,这些机构在债券承销、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收购等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确保发行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方面负有很高的义务,需修订证券法扩展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制范围。
▶16、罪错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完善
提案代表:郭成宇(齐齐哈尔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副院长)、方燕(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收容教养制度是罪错未成年人矫治的重要举措,但这一制度需要完善和有效执行。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行政性的决定程序、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不够明确,建议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予以完善,将收容教养适用程序、适用情形、执行场所、执行方式等都加以明确。
▶17、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入刑标准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标准,同时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罚金标准
提案代表:史浩飞(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微纳制造与系统集成研究中心主任)
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入刑标准降低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在1000件以上,且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立案追诉标准调整为对权利人企业造成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造成损失的计算方式予以明确。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罚金刑提高至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或者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
▶18、法律要对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效力加以明确
提案代表:吴明兰(贵州省六盘水市实验小学教师)
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的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过于简单,对于封存的效力如何未予明确,导致司法实施中,相关单位和部门未能较好地处理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封存后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因此,法律要对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效力加以明确。
▶19、建议司法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
提案代表:肖胜方(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但是对于上述规定中所指出的司法罚没所得应当上缴至中央国库还是地方国库,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由于国家缺乏统一、明确的司法罚没所得的收缴及监管制度,司法罚没所得上缴至地方财政后,在现实中常出现被按比例返还至基层司法机关用以弥补经费短缺的情况。因此,为避免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倾向,故建议我国应当进一步依法完善司法罚没所得的收缴及监管制度与措施,明确将全国范围内各级司法机关的罚没所得统一上缴至中央财政。
▶20、建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将职业放贷行为正式入刑
提案代表:厉莉(北京房山法院法官)
有组织、有规模、经营性的职业放贷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两高两部出台了职业放贷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的通知。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中对经营性的、有严重危害性的、没有经营资质的、地下经营放贷行为明确为非法经营罪加以规定和打击。
来源:刑事法前沿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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