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环被冤27年为何能够申诉成功,八大法律看点告诉你秘籍
前言
近日,江西高院再审宣判张玉环故意杀人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张玉环无罪。自1993年10月27日失去自由起,张玉环已被羁押了近27年总计9778天,是截至目前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雪冤者。张玉环案的平反昭雪,既有其必然性,也有其偶然性,必然性是指它本身是冤案,冤案当然应得到昭雪,偶然性则涉及很多因素——本人不认输、亲人很给力、遇到了好律师、得到众多媒体关注,等等。这些偶然性因素越多,案件平反就越趋于必然。我国的冤案应该不是一个小数目,绝大多数冤案恰恰缺乏这些偶然性因素,或者说偶然的因素还太少,量变未引起质变,冤案还是冤案。本文总结本案八大法律看点,或对避免冤案发生和促进类似冤案平反昭雪有些许启示作用。
看点一“命案必破”的错误政策导向,是过去诸多重大冤案的推手
“某某案件在多少时间内必须破案,不管你用什么手段和方法!”过去这种指示很普遍,本案和过去“呼格案”、“佘祥林案”等重大冤案,都是这种错误观念的结果。道理很简单,没有其他过硬线索,拿不到真凶,只好找个人当“替死鬼”。张玉环案的申诉律师就说,本案当初办案人员也不一定相信真是张玉环干的,他们也有他们的“难处”。
看点二 “刑讯逼供”是铸成重大冤案,尤其是命案冤案的头号元凶
一般手段肯定不会招认,“棰楚之下,何求不得”,于是张玉环被吊打,被用电击打,蹲桩,还有被警犬撕咬等,最终其难以忍受被迫认罪。可能有人说,忍着就是不招,看他咋办?可人都是血肉之躯,都不是特殊材料做成的,生不如死时难免胡乱招供了。当年昆明警察杜培武案,同是警察的妻子与副局长执勤时一同被杀,由于杜一直怀疑他俩有染,办案机关就死认定是杜干的。杜说:“我是反侦查经验丰富的警察,但是到最后,我还是招供了。”办案人员用了什么手段,可以脑补去!
有人总结道,刑讯逼供,能忍者不吐实,不能忍者吐不实,价值着实存疑。法治国家干脆赋予嫌疑人以沉默权,可以以个字不说,让侦查人员把功夫下在办案能力素质的提高上,下在口供以外其他客观证据的收集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借鉴法治国家的规定,也“严禁刑讯逼供”,但该非法取证手段到现在也未禁绝。
看点三 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是避免冤假错案的法宝
该规定被称为强制辩护,即这类案件必须有辩护人参加辩护;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就属程序严重违法,所作的裁判应属无效——以此为理由上诉,二审会发回重审;以此为理由申请再审,是过硬的启动再审理由。本案当年若有律师参与辩护,张玉环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或可发现和指出证据上那么明显的重大疑点,遏制住冤案裁判作出。
看点四 “疑罪从无”落实不彻底,是铸成冤案的又一大成因
这是一条为避免冤案而“宁纵勿枉”的司法规律,可惜不少司法人员坚守不住。张玉环案现在重审就是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的,可当年南昌中院、江西高院就未坚持好这一原则,而是“疑罪从挂”(原审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后,南昌中院一挂就是6年)、“疑罪从轻”(6年后重审一审、二审都未坚持司法底线,在证据不足又未补充新证据,仍处于证据不足的疑罪状态下,从轻地判了个死缓,而不是判无罪),铸成了冤案。
看点五 冤案铸成后一定要喊冤,否则大概率会冤枉到永远
喊冤正当吗?当然!喊冤是基本人权,是自己对自己的义务。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41条)。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第252条)也就是说,喊冤是再正当不过的事,喊冤不违法,有冤就应大胆喊出来。
有冤不喊,司法机关会自动纠错吗?理论上讲有这种可能,因为法律规定,各级法院发现自己作出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提起再审,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都有权提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但从司法实践看,司法机关根本缺乏纠错的内驱动力,反而基于怕被追责等考虑有维持错判的内在机制。
因此,司法机关自动纠错的机率小到“几乎可以略去不计”的程度。到目前为止,我只知道内蒙古王力军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是最高院主动决定并指令巴彦淖尔中级法院再审的,而且该案是经媒体报道后,最高层意识该案对民间粮食收购影响很大以及借此案对非法经营罪给予限制是个好机会之两重价值考虑,才决定提起再审的,其他的冤案一般没有这么大的意义。
看点六 当事人的家属帮助一同喊冤,是申诉成功的重要因素
实践中喊冤成功的,要么有个好妻子,要么有个好丈夫,或者有个好儿女、好兄弟、好姐妹等等,最典型的念斌案昭雪,如果没有他姐姐念建兰8年的坚持,卖掉房屋也一直为他申诉,就不会有念斌案的无罪宣告。
如前所述,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申诉主体,近亲属为自己的亲人喊冤是完全正当的。
看点七 找德艺双馨的律师代理申诉,是喊冤成功的实力保障
为什么专业律师代理申诉对于雪冤这么重要呢?因为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一般都有一个重要缺陷,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喊冤往往喊不到点子上。即使临时找个法律专业人士代书一些申诉材料,由于代书者未看到完整的案卷,所提出的申诉理由也难以让人信服。优秀的专业刑辩律师则不一样,他们能从法院复制到完整的案卷,可根据情况作必要的调查取证,能同服刑的当事人会见,最后形成的申诉材料自然是最有力度的。而且,专业律师一般在政法系统有一定的人脉,申诉材料能递到有决策权的有关领导手中,这一点在当今法治状况下,也是不能小觑的。
在司法机关申诉和再审的代理律师虽只能2名,但更多律师参与进来,形成申诉律师团,可能更能集思广益,形成智慧合力,增加申诉成功机率。例如代理控告、代理调查、代理同媒体打交道、代理日常事务顾问等,都可由不同律师担任。本案中张玉环的家人通过感谢信感谢了王飞律师、尚满庆律师、冷克林律师、罗金寿律师、张维玉律师、张进华律师、燕薪律师、程广鑫律师等一批律师,虽然法庭代理律师只有王飞律师、尚满庆律师,其他律师一定在不同环节都发挥过作用。
看点八 让媒体当事人和律师喊冤的声音,在雪冤过程中有特殊作用
其实,如果法院中立,法官有严格的证据裁判意识,审判中证据裁判规则落实得好,司法公正有制度和机制的保障,媒体的关注和报道就没有这么重要。可是,现在的情形恰恰是这方面问题相当严重,刑事案件一旦错误发动,就很难刹车,没有强大的法外制约力量,会一抹黑走到底,待冤案铸成后再纠正,难度就更大了。
然后,丑陋的东西都是见光死的,而冤案是司法工作中的毒瘤,一定存在诸多见不得人的丑陋之处,而且只要有认真负责的律师参与,那些丑陋之处就不难被发现、被揭露。但律师没有公权力,人微言轻,迫切需要将其声音放大,让全社会都听见,也让有决策权的领导感到全社会都知晓了,再不纠正实在说不过去了,才作出批示,冤案得以昭雪。
在法治发达的国家,媒体被誉为除了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又被誉为“无冕之王”,因为她以关注弱势群体、代表公众利益为己任。报道刑事案件,监督司法活动,避免司法活动的丑陋现象,正是媒体的职责所在。因此,记者和律师是天然的盟友,冤案昭雪过程中一定得有媒体身影,就早这个道理。
尾声
本案中,代理律师通过阅卷、会见发现和揭露了张玉环案中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两份有罪供述就是刑讯的产物且存在诸多矛盾,在案物证均无法与被害人或犯罪事实相关联、几份鉴定均不具排他性等等丑陋的东西,然后通过媒体将这些内容公示于众,两者珠联璧合,从而推动了案件的平反。
本案还有很多值得总结之处,例如人生中找对配偶很重要,即使遭受不白之冤,配偶因生活所迫离了婚也会一直为你申诉;当事人在亲友委托律师会见时,一定要抓住机会让律师相信你是无辜的并毅然决定帮助你;探监时一定要为当事人带上100个信封、充足的信纸和一沓够用的的邮票,等等,但主要有以上八点,期待对冤案当事人和家属有所裨益。
作者:刘昌松律师
来源:慕公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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