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童建明谈涉企业犯罪刑事政策与刑事合规
摘要
1.近年来,企业刑事合规在全球逐渐兴起,一些国际及地区公约中关于企业违法防控及企业刑事合规的指引日益精细,很多国家纷纷确立预防性企业刑事责任制度。目前,我国企业的刑事合规意识普遍需要增强,很多企业及其负责人还未能认识到刑事合规管理对于规范经营活动和预防刑事犯罪风险的重要性。在当前保护主义上升、世界经济低迷、全球市场萎缩的外部环境下,中国企业特别是涉外企业要想在对外开放中实现更好发展,就需要顺应国际潮流,加快建立健全刑事合规制度。2.对于涉案企业负责人认罪认罚的,应当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事后表现以及市场主体保护和发展的现实需要,充分运用不起诉裁量权,避免“入罪即诉”。同时,对那些无视法律法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肆意围猎国家工作人员的企业人员犯罪,也要依法从严追究,既防止因惩罚不到位而引发“破窗效应”,本身也是依法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平等、良好环境。3.对于民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只有证据证明确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才能以集资诈骗罪认定。4.“企业的形象就是企业的生命。”在办理涉企业案件中,既要充分履行职能、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注意改进办案方式方法,防止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要把民法典中蕴含的产权保护理念贯彻到刑事司法中,对涉企业的案件,要慎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对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也要随着案件的进度及时审查,如不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要及时解除强制措施,不能“一扣了之”。一
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
近年来,最高检高度重视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检察政策指引,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举措。2018年底,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梳理归纳了11项具体检察政策,指导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涉民企案件;2020年7月,制定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提出的37项具体检察政策中,有22项回应的是企业复工复产的司法需求。针对侵犯企业权益、影响企业发展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部署开展了多个专项监督工作:2019年6月,部署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重点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对涉罪民营企业负责人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情况;2019年10月,组织开展对既未撤案又未移送审查起诉、长期搁置的“挂案”进行专项监督,让涉案企业放下包袱、放手经营;2020年又部署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专项清理。通过这些政策指导和工作部署,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同时也要看到,检察机关在服务企业发展方面总体还不能适应,思想认识、工作措施、服务能力等都有不小的差距。一些检察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被动服务、消极服务或脱离检察职责搞服务的现象。特别是,有的检察人员仍然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的错误理念,办理涉企案件时埋头办案、机械司法,可捕可不捕的捕了,可诉可不诉的诉了,也有的该严的没有严起来。这些问题影响、制约了服务效果。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更新司法理念,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把履行检察职责与服务企业发展有机统一、深度融合起来,进一步发挥好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职能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要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贯彻落实首先就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种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这也是企业对执法司法工作最大的期盼。
二
综合运用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
三
准确把握涉企案件司法政策界限、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提升服务企业发展效果
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必须立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考虑涉案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统一,既要坚持解放思想,也要坚守法治底线,实事求是,不搞“一风吹”。因为只有严格依法办案,才能营造持久稳定的法治环境,企业家们才有稳定的预期。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正确区分涉企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办案中依法采取更加灵活务实、及时高效的司法措施。比如,要正确区分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对于民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只有证据证明确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才能以集资诈骗罪认定。又比如,被索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不按犯罪处理,对因正常经营活动而涉嫌行贿,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处理。再比如,要严格把握涉企业生产经营、创新创业的新类型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对于企业创新产品与现有国家标准难以对应的,应当深入调查,进行实质性评估,商请有关部门研究认定产品属性和质量,防止简单化“对号入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处罚。
四
助力企业建立健全刑事合规制度,保障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发展
近年来,企业刑事合规在全球逐渐兴起,一些国际及地区公约中关于企业违法防控及企业刑事合规的指引日益精细,很多国家纷纷确立预防性企业刑事责任制度。国内学界对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理论研究也日益深入。如果说依法惩治涉企刑事犯罪、加强涉企案件法律监督是对市场主体外部营商环境的优化,那么建立健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就是从市场主体内部入手,不断增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避免陷入刑事风险之中。目前,我国企业的刑事合规意识普遍需要增强,很多企业及其负责人还未能认识到刑事合规管理对于规范经营活动和预防刑事犯罪风险的重要性。在当前保护主义上升、世界经济低迷、全球市场萎缩的外部环境下,中国企业特别是涉外企业要想在对外开放中实现更好发展,就需要顺应国际潮流,加快建立健全刑事合规制度。检察机关在做好指控证明犯罪的同时,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助力各类企业依法开展刑事合规管理。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结合办理的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原因和制度、管理漏洞,积极向企业提出检察建议,加强警示教育、法治宣传,促进企业及企业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帮助企业建立完善规章制度,既依法办事、规范经营,又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防控重大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法治化水平。
作者:童建明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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