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建议扩大服刑民营企业主的会见、通信权

华辩网 2021-08-12


○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认识服刑民营企业主与普通服刑人员相比,前者对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权益的保护意识更强、需求更高,保障服刑民营企业主的会见权、通信权具有重要政治意义、法治意义和现实意义,从而更加自觉地运用好司法服务手段,在涉罪民营企业“末端”发力,适度扩大会见通信范围、增加会见通信次数、灵活会见通信方式,为服刑民营企业主参与企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结合个别地方已出台的办法和域外经验,就服刑民营企业主的会见、通信权,制定较为灵活的实施细则。

日前,重庆市委政法委出台《关于全市政法机关服务市场主体优化法治环境助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要求政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用足用好政策,依法、高效、妥善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最大限度提升人性化司法服务,为广大市场主体不仅能够正常生存,而且能够实现更大发展提供良好法治服务和有效法治保障。为此,笔者在开展监狱巡回检察时,认真听取服刑民营企业主的司法需求,发现服刑民营企业主与企业管理人员存在会见难、通信难问题,影响了罪犯改造、制约了企业发展。


服刑民营企业主对会见、通信权的具体需求

一是请求扩大会见和通话的范围。现有法律法规不允许服刑人员与非亲属会见和通话,重庆等个别地方出台规定虽有突破,但程序严格、手续繁琐、适用率极低。在民营企业面临疫情冲击、国内外经营环境变化、融资和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服刑民营企业主迫切希望能够与企业核心管理人员会见通话并了解情况,及时决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二是请求增加会见、通话的次数和时长。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服刑人员会见亲属、监护人的,一般每月一次、每次不超过30分钟,通话每月一次、每次不超过5分钟,会见和通话的次数少、时间短,难以满足服刑民营企业主对企业的运营决策、财产处分等需求。

三是请求灵活会见、通信的方式。随着现代科技迅猛发展,人们的通讯方式发生巨大变化,视频通话、电子邮件等成为快捷交流的普遍方式,但刑罚执行场所对服刑人员的会见、通信,仍使用传统的见面、电话、信件等形式,对外联系时效性不强,不利于服刑民营企业主及时了解企业状况、适时作出相应决策。

扩大服刑民营企业主会见、通信权的逻辑基础

一是全面保护民营企业有政治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申两个毫不动摇,明确指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服务和保护民营企业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必须提高政治站位,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出发,积极为受困民营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司法服务。

二是扩大会见和通信权有法理基础。从历史角度来看,关于罪犯会见、通信权的规定呈现出从严至宽的变化态势,逐步提高监狱的开放程度,适当放宽管制措施,有利于改造罪犯。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监狱法第7条规定罪犯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服刑民营企业主通过会见、通信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是行使股东权、处分民事财产使其保值增值的民事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从国外立法来看,日本《刑事收容设施法》第111条规定,经允许服刑人员可与亲属、为处理婚姻等重大利益事务的人、与服刑人员更生保护有关(如释放后将要雇用他的人)或者利于罪犯改造的人会见。从国际立法趋势来看,2015年第13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大会和委员会第24届会议审议通过的修订文本《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对原有罪犯通讯会见权进行了大幅度扩充,明确罪犯与亲友联络的方式为书面通信以及使用电信、电子、数字等通信和探监。适当扩大服刑民营企业主会见、通信的范围和方式,符合国际潮流。

三是扩大会见和通信权有现实基础。与国有企业管理者违法犯罪后组织另行派遣管理者不同,民营企业对企业主的人身依附性较强,即便民营企业主犯罪入狱,一些重大事务依然需要其参与决策。实践中,由于民营企业主犯罪入狱,导致企业停摆甚至破产的案件不在少数。实践中,一些地方已放宽对在押民营企业主的会见通信限制,如国美集团董事局原主席黄光裕服刑期间就长期参与公司决策。

扩大服刑民营企业主会见、通信权的思考建议

一是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在当前复杂国际形势和国内外疫情双重冲击下,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认识服刑民营企业主与普通服刑人员相比,前者对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权益的保护意识更强、需求更高,保障服刑民营企业主的会见权、通信权具有重要政治意义、法治意义和现实意义,从而更加自觉地运用好司法服务手段,在涉罪民营企业末端发力,适度扩大会见通信范围、增加会见通信次数、灵活会见通信方式,为服刑民营企业主参与企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二是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先行修订《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结合个别地方已出台的办法和域外经验,就服刑民营企业主的会见、通信权,制定较为灵活的实施细则。如建立服刑民营企业主申报制度,入狱即填报身份信息,对服刑民营企业主登记造册、台账化管理;突破现有服刑人员仅能与亲属和监护人会见的范围限制,规定服刑民营企业主可与企业管理人员会见和通话,科学设定会见和通话的条件、次数、时长等事项,增加服刑人员电子邮件、网络即时通讯等通信方式;建立服刑民营企业主会见、通信审批制度,合理设定相关审批流程和需要审批的材料,以便服刑民营企业主及时高效行使企业决策权和处分权。通过相应实践积累后,修改监狱法,拓展服刑人员的会见、通信权,使其成为服刑人员的一项普遍权利。

三是规范刑罚执行。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新刑罚执行方式方法,依法设定服刑民营企业主的管理级别,该严管的严管、该普管的普管、该宽管的宽管。按照服刑期间表现和分级处遇情况,区别对待服刑民营企业主相关权利,对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依法从宽审批会见、通信权利;对不认罪悔罪、违反监规纪律、无理缠访缠诉的,从严或禁止会见通信。把服刑民营企业主真诚悔罪、积极改造与扩大会见权、通信权结合起来,实现刑罚执行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周军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来源:检察日报

推荐阅读

1、会见制度对刑事诉讼中民营企业家民商事权益保护的功能与价值2、重磅!《广东高院关于刑事诉讼中规范民营企业负责人取保候审指引》3、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刑法适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