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布十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附案例)
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目录
1. “优选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2.“必沃”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3. “爱奇艺账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 “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720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
6. “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 数推公司、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9.“砖瓦协会”垄断纠纷案
10. 西斯威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多次庭审逐步明确技术秘密的实质内涵,借助现场勘验手段查明侵权事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充分彰显了严惩不诚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司法导向。同时,针对当事人毁损重要证据的行为作出的罚款决定也表明了人民法院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构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的司法态度。
【典型意义】
该案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保护产权及保护企业家权益、构建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司法政策要求,明确了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既避免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以涉嫌犯罪为由干扰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和及时处理,也避免了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刑事立案,导致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混淆,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网络环境下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的典型案例。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互联网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有效保护,同时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创新因素的考量。本案明确了网络视频行业中新商业模式的合理边界,彰显了人民法院促进网络平台有序发展、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司法导向。
【典型意义】
网络抢购服务是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伴生品。本案明确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思路及裁判规则,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兼顾了科技金融企业的竞争利益与投资用户的消费者权益,更对维护金融平台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科技金融行业有序发展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指引。本案判决后当事人息诉服判,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是社会关注度极高的互联网竞争行为,也是司法实践认定的难点。本案二审判决对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进行了多角度综合评价,细化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构成要素和适用场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等法律适用难点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案是人民法院面对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不断完善竞争法律规则的生动体现。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及微信数据权益认定的案件。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已成为市场激烈竞争的重要资源,数据权益的权属、权利边界以及数据抓取行为不正当性应如何判断,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本案判决兼顾平衡了各方利益,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提供了理性分析基础,也为构建数据权属规则、完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对防止数据垄断,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亦具有积极意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网络黑灰产业的典型案例,明确了互联网经营者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合法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的权益,扰乱正常竞争秩序,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本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审理涉及互联网黑灰产业的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认定。各类公用企业如自来水、电、燃气供应企业在初装时捆绑收取初装费、设备费时有发生。本案明确了公用企业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本案也为公用企业规范经营提供了清晰明确的行为指引,有助于公用企业在提供服务时避免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市场竞争。
【典型意义】
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要求其他实施者赔付其因实施该横向垄断协议遭受的损失,本质上是要求在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之间对垄断利益作重新分配。该案阐明了垄断民事救济的宗旨和导向,明确了请求损害赔偿救济者,其行为必须正当合法的基本原则,揭示了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要求其他实施者赔偿所谓损失的瓜分垄断利益本质,对于打击横向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引导行业协会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与标准必要专利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管辖问题。案件既涉及双方主体在全球不同司法辖区平行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对我国法院管辖垄断纠纷的影响,又涉及垄断纠纷的相关案件事实发生在国外应否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问题。本案裁定以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的域外适用原则为依据,对垄断纠纷的域外管辖问题进行了探索,明确了涉国际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则,对人民法院依法积极行使对涉外反垄断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典型意义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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