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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刑事程序的法理

华辩网 2022-01-04

      《刑事程序的法理》是一部研究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的著作。该书对刑事诉讼法学的范畴和体系、诉讼价值理论、诉讼构造理论、诉讼形态理论、程序性制裁理论、基本原则理论、合作性司法理论、辩护理论做出了全面而深入的讨论。该书试图总结二十多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进展,为这一学科的长远发展发挥奠基作用。

自1997年以来,笔者先后出版了二十余部法学著作。其中,直接涉及刑事诉讼问题的理论著作已经有十余部。从最初的博士论文《刑事审判原理论》,到后来的《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程序性制裁理论》《程序正义理论》《量刑程序理论》《刑事辩护的理念》《司法体制改革导论》《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再到最新的《刑事诉讼法》教科书,笔者在刑事诉讼领域进行了长时间的思考和耕耘,进行了多方面的理论探索,逐步提出了一些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范畴、命题和理论。经过多年的打磨,部分概念、范畴、理论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逐渐为法学界所接受,并对司法实务界产生了程度不同的影响。但是,这些经过长期积累所形成的理论,因为散见于各种不同版本的法学著作,或者形成于不同时期发表的学术论文,因此往往为初学者和研究者所难以获知全貌。无论是读者还是出版界,都期待着笔者推出一部体现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综合性学术著作。

承蒙商务印书馆不弃,笔者终于有了这样一个机会,对自己二十年来所作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作出系统的总结,推出这部名为《刑事程序的法理》的著作。经过这部著作的编著,笔者对自己的“学术家底”进行了系统的清理,对自己提出的刑事诉讼法学概念、范畴、命题和理论,作出了认真的审视,也对那些具有学术生命力的理论有了初步的认识。《刑事程序的法理》一书,注重对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总结和讨论,其基本脉络有三:

一是注重刑事诉讼研究的概念化,提出了一系列理论命题。作者经过多年的学术探索,提出了多个得到法学界承认的概念和命题,如提出了刑事诉讼价值的三元化构造,倡导确立“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价值”;针对程序性违法现象,提出了系统的“程序性制裁理论”;根据刑事诉讼形态的发展情况,提出了包括“对人之诉”“对物之诉”“程序之诉”在内的刑事之诉理论;根据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情况,提出了“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新间接审理主义”“彻底的事实审”等理论命题;根据中国协商性司法改革的进展,提出了“私力合作模式”“合规激励模式”和“公力合作模式”的理论;针对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经验,提出了“独立辩护理论”“有效辩护理论”和“协同性辩护理论”等等。这些概念和理论命题的提出,大大丰富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对这一学科的长远发展具有奠基作用。

二是运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注重“从经验到理论”,强调理论来自于制度和实践,但又要到实践中得到验证。作者摒弃了“从西方到西方”的研究路径,注重研究中国问题,从中国的法制经验中发现规律,提炼出理论命题。作者也放弃了对策法学方法,不局限于从制度到制度的讨论,而是透过制度的表象,挖掘出制度和制度变迁背后的理论脉络。

三是具有问题意识,将诸多制度问题上升到理论问题。不拘泥于制度的建构和对策的提出,而是提出了一系列具有解释力的理论。过去,很多部门法的研究局限于讨论制度问题,关注制度的缺陷和实践的漏洞,最终都滑向了对策研究。作者在关注制度问题的基础上,通过跟既有理论进行对话,发现了制度背后的理论问题。通过对理论问题的讨论,从三个角度来提炼出自己独特的理论分析思路:一是“模式论”,注重对制度模式的理论总结;二是“因果关系论”,强调对现象原因的理论解释;三是“制度变迁理论”,重视对制度变迁后制约因素的理论分析。

《刑事程序的法理》可以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提供一部基础性参考书。这部著作所提出的理论能否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还有待于同行和读者的批评和检验。在当下这个并不十分令人满意的学术环境中,笔者期待着有更多的同仁和朋友,继续深入探讨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发现有理论价值的问题,掌握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总结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规律,做出中国法学工作者应有的学术贡献。

陈瑞华

2020年12月26日

节选自:《刑事程序的法理》序言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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