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行刑衔接工作典型案例
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以“深入贯彻中共中央《意见》,推动健全行刑衔接机制”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行刑衔接工作典型案例。
人民检察院行刑衔接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一
广东戚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检察履职情况】
办案团队讨论分析案情,研究帮助工人讨薪的方案。
工人交谅解书。
【典型意义】
案例二
江苏肖某某等生产、销售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检察履职情况】
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与该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食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
肖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开庭。
【典型意义】
案例三
北京刘某某非法采矿案
2011年6月到1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许可证,也无专业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在北京市密云区石城镇某河道内盗采砂石,涉案砂石料价格为1279734.6元,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2019年5月,密云区检察院在与区水务局日常工作沟通联系中发现案件线索。之后,区水务部门开展调查并邀请检察机关就案件定性提供咨询。密云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上述行为涉嫌犯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密云水库管理处和水库综合执法大队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次日,密云水库管理处、密云水库综合执法大队向密云公安分局移送案件,并将相关材料抄送密云区检察院。同年10月29日,密云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批准逮捕;同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移送密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为查清案件事实确保起诉质量,经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6月,密云区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2020年9月密云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1279734.6元予以没收。2020年11月,北京市第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日常工作互动,凝聚合力共同守护环境安全。密云区检察院与区水务局建立了日常沟通联系机制,为行政执法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2019年5月,密云区检察院在解答盗采行为执法权相关问题的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在水务部门对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密云区检察院在证据收集、数额认定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供水务部门参考。最终,行政执法机关查实,刘某某借工程之机,盗采河道内砂石共计1279734.6元,经鉴定,所采砂石为建筑用砂矿产资源。鉴于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密云区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建议水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专业化办案组承办,确保案件质量。密云区检察院指定由本院生态环境资源办案组承办此案,捕诉一体,严格把握证据标准。疫情期间,办案组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启动自行补充侦查,补充完善证人证言20余份,夯实了案件证据,节约了司法资源。上述证据在一审、二审中均被法庭采信。
3.案后延伸职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机制完善建议。密云区检察院结合本案发现的问题,主动与区水务局等单位召开座谈会进行沟通说明,会上提出完善审批程序方面建章立制的建议。2020年12月,区水务局对检察院提出的建议予以书面反馈,表示将完善审批制度,并进一步健全与相关部门的执法沟通衔接机制。
密云区检察院与区水务部门通过建立联系机制,为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日常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并注意在咨询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督促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充分体现了专业化办案模式的优点,同时依法自行补充侦查,确保案件质量。
案例四
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5年至2018年间,被不起诉单位上海R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公司”)、上海T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实际经营人姜某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R公司、T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R公司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28万余元,涉及税款人民币87万余元;T公司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万余元,涉及税款人民币7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2020年7月13日,经电话通知,姜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21日,R公司、T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2020年11月27日,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对R公司、T公司进行企业刑事合规考察,确认两家企业按期完成刑事合规整改。2021年2月5日,金山区检察院经公开听证,对R公司、T公司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日,金山区检察院分别向R公司、T公司注册地国家税务局制发《检察意见书》,通报案情,建议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姜某已另案处理,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1.调查取证,综合评估涉案企业刑事追究必要性。金山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通过走访涉案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全面了解涉案企业经营状况,查实两家涉案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软件开发应用,案发前经营状况良好,如被刑事追究,将很难再与国际先进技术团队开展合作,易造成经营困难。金山区检察院综合该案公司实际经营人姜某自首、认罪认罚、到案后补缴全部税款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分案处理R公司、T公司及其实际经营人姜某,对涉案企业进一步考察评估,对姜某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
2.制发检察建议,助推企业刑事合规建设。2020年12月18日,金山区检察院向R公司、T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并上门公开宣告,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建立健全刑事合规制度。2021年1月27日,R公司、T公司函告整改情况后,检察机关派员上门考察回访,确认两家公司已按照检察建议,落实了向律师事务所咨询、建立项目管理流程等整改措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企业合规制度并遵照执行,有效降低了再犯可能性。
3.公开听证,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在考察评估的基础上,2021年2月3日金山区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区工商联等有关人员评议,听证参与人员均同意对R公司、T公司不起诉。2021年2月5日,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对R公司、T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向R公司、T公司释法说理,阐明其违法行为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仍需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要求涉案企业配合税务机关后续调查工作。
4.提出检察意见,及时移送税务机关处理。在宣告不起诉前,金山区检察院主动与税务部门联系,向其通报案情,并就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和行政处罚可行性等问题听取意见。2021年2月5日,金山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制发《检察意见书》,将案件移送税务部门。为减少重复取证、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一并向税务机关移送了银行流水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5.跟踪回访,了解后续进展。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后,多次联系税务机关,了解行政处罚进展。2021年3月底,税务部门回函告知,已正式立案并开展调查。之后,检察机关多次与税务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就刑事案件证据标准与行政案件证据标准差别提供咨询。2021年9月,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分别对涉案企业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对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中检察机关注重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反向衔接,在拟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同步对行政处罚必要性予以审查,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避免“不刑不罚”。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在提出检察意见前后多次与行政执法机关沟通,统一执法认识。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同时同步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减少重复取证,提升质效。
案例五
重庆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0年8月,被不起诉人谈某某从雷某某处受让其位于重庆市南川区某地的山林。2012年9月至2016年9月,谈某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通过直接铲除地表植被的方式,先后修建了四条集材道。经鉴定,合计占用林地面积13.32亩。
2017年11月16日,犯罪嫌疑人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重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集中办理环境资源案件,本案依法由涪陵区检察院管辖。2018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将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7月6日,涪陵区检察院对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将谈某某移送林业部门处理。同年12月4日,南川区林业局对谈某某作出责令恢复原状以及罚款6.2万元的行政处罚。
1.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依法决定不起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案卷证据、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认定谈某某确在未办理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了林地进行非农建设,造成林地破坏;同时,谈某某主动投案,在侦查阶段即认罪悔罪,有能力并有意愿补植苗地,且已购买了部分苗木,被损坏的林地具有恢复可能,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2.主动沟通,及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相应处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涪陵区检察院主动走访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案情,并就损害林地补植复绿、行政处罚措施等问题听取林业部门意见,提前为移送行政处罚做好准备。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涪陵区检察院向南川区林业局提出检察意见向其移送案件,建议林业部门依法对谈某某违反林业、土地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罚款,并对谈某某在涉案林地上补植苗木、复植复绿情况予以督促。
3.做好案件后续跟踪,提升办案效果。案件移送林业部门处理后,涪陵区检察院多次与南川区林业局沟通,及时跟进行政处罚实施及补植复绿情况。后来,南川区林业局对谈某某作出责令恢复原状以及罚款6.2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受损用地已完成补植复绿工作。
在依法查处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综合评估生态环境受损程度,引导违法犯罪行为人自愿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将其作为认罪悔罪和犯罪情节轻重的考量因素。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在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就违法行为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主动与林业主管部门沟通,听取林业部门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依法以检察意见的形式将案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做好跟踪督促,使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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