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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
《禁业清单》的制定,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央关于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等法律法规,做到于法有据,确保贯彻执行中央精神不变形、不走样。
《禁业清单》共七条,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对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不同类别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范围进行明确。既强调从严标准,又不扩大延伸、层层加码,同时坚持精简便捷,避免过于繁杂琐碎,确保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印发《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29日
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和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设立人,不得在其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四、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与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管辖单位发生直接经济关系。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公正履职的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
六、检察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及其他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者为其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七、本清单中所称“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指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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