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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维国:微信卖货之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界分

华辩网 2022-01-04

以下内容为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广州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邵维国教授在2021年10月30日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广州大学法学院、广州市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广州市法学会刑事疑难案例研究中心主办的电信网络领域刑事问题高端论坛上的讲话。

现在,我进行主题发言。我的发言非常粗浅,仅仅是抛砖引玉。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1)行为人在客观上有欺诈行为(2)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欺诈故意(3)被欺诈人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4)被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关于民事欺诈的法律效果,根据《民法总典》的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也包括欺诈的成分。我国刑法对一些特殊形式的欺诈,规定为了犯罪。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骗取贷款罪。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又分为一般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罪,特殊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等。我发言所称的诈骗罪,就是指刑法第266条规定的侵害财产法益的诈骗罪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由于两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所以,如何区分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成为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下面我主要对微信卖货中,如果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罪,谈几点看法。我经办过一个案件。案情是:某酒类销售公司,用公司内部一个长相很甜美的女孩头像作为公司全部销售人员的微信头像,让每位销售员申请添加朋友,扩大朋友圈。然后向微信朋友用“话述单”表明,自己是一个有爱心的女孩,自己正在经销“叔叔”、“舅舅”家酒厂的酒,自己也在开酒桩,自己过生日,让微信朋友买自己经销的酒。本案并没有被害人报案,是网警推送线索的。侦查机关立案后,找了一些买酒的朋友,先是作为证人,然后就把这些证人变成了被害人。然后,就把该酒类销售公司的人员全部抓捕,定性为诈骗罪。类似的案件还有如下类型:(1)说自己卖的货,是某某最知名品牌产品的代加工厂的货,现在不贴牌了,自己来卖。(2)说自己在网上卖的是自己从云南运来的茶叶,自己过生日,请朋友帮忙开张。等等。对于上述案例,我们如何区分其性质。这个问题,非常重要。我觉得应当把握如下一个实体法标准,一个辩护技术标准。(一)实体法标准要区分经销话述虚构的事实,到底是“促成交易意愿的事实”,还是“交易标物本体的事实”。如果仅仅虚构的前者,后者的事实是真实的,即货物并不假;只是购买人的“交易意愿”被虚构事实所引诱,那么这样的案件,属于民事欺诈,不构成刑事诈骗。通说认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重要标准,即只有当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欺诈行为才可能构成诈骗罪。其实,这个标准,与是否“虚构交易标的物本体事实”标准,是一致。只是后者更具体,后者是前者的具体表现。在货物买卖过程中,只要交易标的物并不是虚假,仅仅用伎俩引诱别人买货,抵多是民事欺诈。(二)辩护技术标准第一,辩护人应当把案件标的物——货物(商品),在庭审前,事先进行产品质量和价格鉴定。如果该商品是合格产品,有厂名、厂址、商标、执行质量标准合格。一般就排除了刑事诈骗。第二,在价格鉴定方面,只要鉴定价格与销售价格相差不是太离谱,就不应当构成诈骗罪。其实,价格差多少倍,才是民事欺诈,多少倍才是刑事诈骗,并没有绝对的标准。只要产品质量鉴定合格,就基本上决定了案件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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