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语成谶,包头警察王刚的威胁竟然成真,王永明一家除王永明的女儿王然因在哺乳期被取保候审之外,其余三人均已被抓。王永明,原本从事运输业务,积累了不少积蓄。2010年的一天,王永明的朋友孙某向其借钱,并以一处房产作为抵押,王永明同意了。后来,孙某负债逃匿,王永明通过法院将孙某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孙某跑路之前,还曾向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的民警王刚借过20万元。王刚深知王永明有钱,就提出让王永明帮助孙某还钱,王永明拒绝。此后,王刚多次对王永明及其妻子进行威胁,在录音中声称,如果不给钱,“你们家就完了”。不久之后,王永明及其妻子便被公安机关带走。2019年4月4日,王永明因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王刚在电话里向王永明索要43万元现金。家人希望王刚放过,就凑齐资金交给中间人。2019年11月,王然把王刚威胁的录音等材料交给了包头市纪委监委,但是至今未有回应。王永明自被立案侦查之后,因为身体原因,多次引发心梗,左腿也进行了高位截瘫。王然说,王永明还患有三级高血压、糖尿病,之前还做过肾脏移植手术,现在还有心衰三级。一年多的时间里,王永明已经被多家医院下达了十几次的病危通知。然而,王永明仍然于2020年4月10日遭到逮捕,被羁押在没有救治条件的医院里。
家属和律师多次向法院请求为王永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却遭拒绝。后来,又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样遭拒。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而王永明,一个左腿截瘫、患有心衰三级、高血压、糖尿病,濒临死亡,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却无法取保候审。别说王永明现在只是涉嫌犯罪,即便王永明真的构成犯罪,也应当让其得到良好的治疗。而现在的王永明,却在条件简陋的医院,等待着死神的到来。凶手们,恰恰就是包头市的相关司法工作人员。2020年3月17日,稀土高新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大三长”、“小三长”联席会议,有高新区政法委、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高新区法院、高新区检察院、东河公安分局领导及办案人员参加。该会议就王永明案是否涉黑、证据补侦、违法所得、强制措施等问题达成了共识。三长会议可谓是影子法庭,其存在的最大“价值”便是滋生冤案。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检法应当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是三长会议却只有配合,没有制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第2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可见,三长会议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明令禁止,而王永明案的公检法部门却联合办案,不得不令人咋舌。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侦查阶段,就对王永明案进行了定性。王永明案在2020年1月6日才侦查终结,可是在2019年12月31日时,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与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协商,指定王永明案由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法院管辖。既然案件还未移送法院,那本案就有可能被撤销案件或者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就对王永明案指定管辖,说明它们已经提前对王永明做出了有罪推定。2020年4月23日,龚祥栋律师在经受多次刁难之后,辗转奔波,终于在包头市中心医院见到了王永明。此时的王永明被专案组的两名警察看守着,没错,被逮捕之后,王永明依然被办案单位非法监视着。就在会见过程中,突然有警察进来告知龚律师手续有问题,暂停会见。2020年5月8日,就在辩护律师要对王永明进行会见时,却被告知外地律师只能视频会见。在疫情严重的时候,没有要求律师进行视频会见,到了五月份,却以疫情防控的名义只准外地律师视频会见。是啊,以防疫之名,的确是让许多地方的看守所享受了权力的欲望。2020年5月19日,徐昕教授前往包头会见王永明。多方交涉后,终于进入看守所,却被告知要等48小时才能会见。徐昕教授善意规劝,“如果王永明真死了最后要负责任的是你们”。副所长平平回应道“没事”。王永明的女儿怒斥副所长的丧心病狂,正副所长便将律师们推到院子里。经过一番沟通,看守所承诺立即安排会见,却以调试设备的名义把徐昕教授独自关在会见室等候一个多小时。直到看守所的人吃完午饭后回来,才为徐教授开门。一位备受尊重、为自由和正义呐喊的前辈受到如此待遇,不知道所长们是否会有一丝羞愧。我曾了解过许多司法机关构陷无辜公民的真实案例,但我以为那个时代已经远去,却怎么也想不到2020年的今天,这样的事情还在继续上演。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王永明将钱借出去,既没殴打,也没辱骂,更没威胁,他犯了什么罪?本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警察,却多次对无辜的公民进行敲诈勒索,敲诈成功之后,仍然滥用职权,将被敲诈的人构陷为黑社会老大。被害人家属将录音等材料交至纪委监委,却未得到任何回应。难道包头的警察权大于法吗?
一个左腿截瘫、患有心衰三级、高血压、糖尿病,濒临死亡,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却无法得到取保候审。难道刑事诉讼法第67条在包头得不到适用吗?
公检法三长会议,只有配合,没有制约;侦查终结前,法检就协商好了管辖的法院。难道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包头顶个球吗?
以防疫的名义,监视被告人,阻拦律师会见,视人命如草介,“拘禁”著名律师、知名教授,难道包头的司法机关想成为众矢之的吗?⬇ 相 关 链 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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