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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登记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社会团体,可以申请重新登记吗?
被撤销登记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社会团体,可以申请重新登记吗?
答: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法人资格尚未灭失,不可以同一名称再申请成立登记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后,应当进行清算程序,完成注销登记,因此也不能被撤销后再重新启用。
文章引用请注明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编辑:刘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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