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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有哪些,什么情况年检会不合格?

编者按:为引导广大社会组织牢记初心使命,实现健康有序发展,始终做到学法、知法、守法,在前期常用政策法规普及宣传基础上,我们又梳理了70余个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登记管理问题进行政策解读,以便社会组织进一步学习掌握。自4月8日起,将用1个月时间在“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陆续刊发相关内容,敬请关注。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有哪些,什么情况年检会不合格?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七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八)设立分支机构的;(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同时,其他法律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结论有相应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处理。




文章引用请注明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编辑:任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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