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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中国卫星发射服务打进国际市场

王立 走近外交 2024-03-01

作者:王立


曾任中国驻芝加哥总领事馆总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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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事俱备  只欠东风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的长征系列火箭的技术日臻成熟,已经多次发射成功。当时,国家经济还比较困难,不可能把大量资金用到发展火箭上,而火箭发射服务的国内市场也十分有限,因此,中国的火箭事业要争取到必需的资金,不断推进技术的改进和创新,重要的途径就是打开国际市场、参与竞争。

长征三号运载火箭长征三号是20世纪70-80年代中国研制的一型三级液体运载火箭,为发射地球同步轨道通信卫星而研制。


当时,中国的卫星发射服务要走向国际市场,既有有利因素,也有不利因素。

有利的一面:1986年之后,随着美国航天飞机的发展,一些美国公司停止生产几种型号的火箭,缩减了卫星火箭发射服务的业务,把希望寄托在航天飞机上,但航天飞机一时间满足不了众多客户的要求。只要抓住这个机遇,中国就能在卫星发射服务的国际市场上争得一席之地。

不利的一面:首先,中国的通讯卫星技术还相对落后,打入国际市场的方式只能是由中国提供火箭发射服务,卫星则由用户自筹,而这些卫星多数是从美国购买的。这就使美国得以以限制对华卫星出口为由,对中国发射服务设置障碍。这个问题如不解决,中国的发射服务就无法走出国门。其次,国际发射服务市场竞争激烈,美、英、法等国的一些火箭发射公司唯恐中国以低价打入国际市场,因此到处游说,包括向美国政府施加压力,力图阻止中国进入国际市场。

航天工业部在中国政府的支持下毅然决定,克服万难、排除障碍,不失时机地挺进国际市场。外交部全力支持这一重大行动,与航天工业部及其下属长城工业公司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为促成此事向重点国家美国和澳大利亚做了大量工作。

澳大利亚的公司是长城公司的第一个客户,它订购了美国休斯公司的卫星,拟请中国的长城公司发射上天。澳大利亚政府因涉及自身利益,爽快答应促成此事,余下的问题就是打开美国这一关。可以说“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只要美国同意出口卫星,这件事就大功告成了。

大力展开对美交涉

1986年8月,外交部副部长朱启祯约见美国驻华大使洛德,向其递交一份中国政府的书面说贴,陈述中国在商业卫星服务方面的立场,要求美国政府准予发放卫星出口许可证。洛德表示将向国内报告,他相信美国政府对此将予以积极考虑。

在外交辞令上,“积极考虑”是非常肯定的用语。但西方一些公司为了垄断发射市场,向美国政府进行游说和施压,致使美国政府的“积极考虑”久久不能落实。

为了扭转美方的拖延战术,1988年起,中国政府又向美国政府进行了一系列交涉。7月,钱其琛外长当面向舒尔茨国务卿提出此事,要求美方积极和公正对待中国为澳大利亚提供发射服务的合作项目。

8月1日,航天工业部部长林宗棠也会见洛德大使,要求美国政府批准休斯公司申请的卫星出口许可证,并希望美方协助做好“巴统”成员国政府的工作。从手续上说,美国批准后还要经过“巴统”这一关,但实际上只要美国同意,这一关就比较容易通过了。

洛德同意将林部长的要求报告美国政府,并表示希望从长城工业公司了解更多情况,如发射成本、价格等,以利美方做决定时参考。

同年8月12日,外交部部长助理刘华秋再次会见洛德大使,就中国公司为澳大利亚发射卫星事提交一份照会。照会说明:澳大利亚将于1991年用中国火箭发射其第二代通讯卫星(购自美国休斯公司),1988年6月双方已就此签约,7月休斯公司已向美国政府申请出口许可证。

照会指出,据了解,西方一些公司企图阻止中澳间的这一合作项目,他们的借口是中国的发射服务会对他们的利益构成“威胁”,还说中方想从中获取“技术”等。照会驳斥了上述借口,并希望美方对此事做出积极答复。

与此同时,中国驻美大使韩叙也在华盛顿做各方工作。针对美方存在的各种误解,韩叙大使向美国防部、商务部、知名国会议员以及有关卫星公司的负责人广泛致函,以大量事实向美方说明:

1. 中国的卫星发射服务能力有限,只是对国际发射服务的一种补充,对欧美公司形不成竞争,更谈不上“威胁”。

2. 中国不谋求获取“技术秘密”,在整个发射过程中,卫星受到用户的监控,卫星过境的安全是有保障的。

3. 中国不谋求高额利润,成本费用较低,因此价格相对较低,也是合理的,长城工业公司没有得到政府补贴。

经过中方各部门通力协作,向美方做了上述工作后,美方立场开始松动。9月9日,里根总统签署了批准美制卫星由中国火箭发射的文件。但他在文件中也提出了如下条件:

1. 技术安全得到保障;

2. 双方对发射事故责任达成协议;

3. 中方发射的次数和价格要取得美方同意。

以上三条都要形成协议并见诸文字。为了解决上述三个问题,中美双方决定进行谈判。

达成三个协议备忘录的过程

1988年10月17日,美国政府派代表团到北京,与中方开始会谈。中国代表团以航天工业部人员为主,团长为该部副部长孙家栋。外交部派我(时任美大司参赞)和条法司的一位法律专家参加该团。美方代表团由总统贸易谈判代表和商务部人员组成。

双方经过认真谈判,在卫星技术安全和事故责任两个问题上首先达成原则协议,草签了两个协议备忘录。对发射服务的价格和次数也深入交换了意见,草签了会谈纪要。双方约定11月在华盛顿继续会谈。

11月下旬,双方在华盛顿展开最后一轮会谈。由于谈判涉及双方切身利益,争论十分激烈,延续了半个月之久。

最后余下一个问题仍陷入僵局,即:今后6年内,中国可为外国客户发射几颗商业卫星。美方坚持最多7颗,中方要求放宽,双方相持不下,但又互不亮底牌。这时我们需要摸清美方的底牌,以争取最佳结果。中方底牌是最低7颗也可勉强达成协议,争取多1-2颗,如能达到8颗就算胜利,9颗是更大胜利。

经请示孙家栋团长同意,我去找了美方代表团的迪克·威廉姆斯。他当时是美国务院中国处处长,我与他交往较多。我脱开外交辞令,率直告诉他:允许中国进入国际发射市场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当前双方都要做出妥协。他同意我的观点并试探说美允许中方发射9颗。我表示中方要求发射9颗,不能再少,希望他回去做工作,在9颗上达成协议。

结果,在12月16日的会议上,中方一提出6 年发射9颗的方案,美方团长就立即建议休会一刻钟。我们看到美方人员全部进入另一间会议室,与等在那里的一群公司老板举行紧急会谈。这是美方的习惯做法,每当重要会谈进行时,有关的大公司老板就坐镇在会议室旁,密切注视会议的动向,美国政府代表则随时与他们保持联系,有时还得向这些老板们“请示汇报”,等待老板点头。

我们当时估计,美方代表团内部已对妥协方案达成共识,但还没来得及征求公司老板们的意见,所以建议休会,以便取得他们的认可。美方会议室内不时传出激烈辩论的喧哗声,休会时间也一再延长,我们只好耐心等待。

孙家栋(右一)在对外发射服务签字仪式上。


约摸过了大半个小时,他们才出来,美方团长宣布同意中方建议的方案。双方情绪为之一振。次日,双方正式签署《关于卫星技术安全协议备忘录》和《关于卫星发射责任的协议备忘录》,并草签了《关于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国际贸易问题协议备忘录》(1989年1月正式签署)。三个协议于1989年3月16日同时生效,美国政府当日就批准颁发澳大利亚卫星由中国发射的许可证,中国终于打开了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国际市场。



— END —


选自 | 《外交纪实(四)》   作者 | 王立

图片 | 网络     编辑 | 走近外交 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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