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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会见与会见笔录


会 见 笔 录

会见时间:  年    日时至  日  时  

会见地点:

会见人: 

记录人:

被会见人: (曾用名) ,性别:,民族:,年龄:岁,文化程度:身份证号: 

一、告知身份,说明来意(向当事人告知是何人委托,为何委托,委托的过程,着重问询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向当事人介绍身份,消除当事人的戒备心理和焦虑感,建立信任)

问:你好,我们是xxx律师事务所的xxx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接受你亲属(朋友)的委托,担任你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二审阶段)的辩护人,在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你,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你是否清楚了?

答: 

注: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一定要带齐以下必备工作标配:印台、文具、授权委托书(一个阶段至少3份)等,否则,不仅需要多次会见来完成本该初次会见完成的工作,而且让家属感觉律师专业水平值得商榷。律师一定要精准打击,节约出有限时间的时间来,高效办案,精深研究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审查起诉后)、法规及判例等,全力辩护。

二、告知风险(告知当事人在会见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免当事人以为是律师告密,对律师产生不信任感,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问: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但是否有监听或者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你要谨慎发言,你听明白了吗?

答:

三、提供充分的法律咨询(围绕当事人涉嫌的罪名,所处的诉讼阶段进行全面的解释,既包括实体上的解释,也包括程序上的解释。实体上解释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相关规定。程序上解释包括诉讼期限、证据规则等)

问:你因涉嫌什么罪名被刑事拘留或逮捕?是否收到拘留或逮捕通知书? 

答: 

问:你知道所涉嫌的罪名的具体刑事法律规定吗?具体了解吗? 

答: 

问:现在向你详细介绍你所涉嫌罪名(包括可能涉嫌的罪名)的法律规定(讲解涉嫌罪名犯罪构成要件、量刑的相关规定,可以引用案例帮助说明)。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 

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期间你享有以下权利: 

(1)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2)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在接受传唤、拘传、询问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在接受询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6)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7)在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有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权利。 

(8)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9)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以上权利,你听清楚了吗?如果不明白,我可以为你解释。 

答: 

问:现在向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以及办案期间的相关规定(详细说明刑事诉讼程序规定)。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其中,在侦查阶段,刑事拘留最长时间是37天。在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是2个月。经批准,可累计延长5个月。特殊情况更长。一般会在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是45天,如果认为证据不足,可能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重报后,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退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间为1个月。(审查起诉阶段累计6个半月)检察机关审查相关材料后,认为涉嫌犯罪证据确实充分,会法院提起公诉;认为无罪的会让侦查机关撤案,或者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定罪不起诉决定;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一审法院的审理期限一般为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经批准累计可以延长8月,特殊情况更长。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 

注: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的第一个任务是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详尽的向其阐释相关法律及解释、判例的内在精神。不仅要告知实体规定,也要告知程序法规定。让其在困境中不至于焦灼与绝望,让无助当事人增添信心,让其知晓,尊重事实,尊重证据,法律之上,总会迎来内心里期盼的公正,也许正义总会打折扣,也许正义会超出预期。

四、询问情况(了解当事人原来的笔录是如何做的,而不能直接问案情,万一当事人讲了真实情况,但并未向侦查机关交代,后由于被录音而突破口供,当事人会因此而责怪律师)

问:你是否认罪?

答:(如不能明确回答,则不轻易向其详细询问案情)

问:在会见你之前,侦查机关总共审讯过几次?到看守所后提审过几次?你怎么回答的?将笔录内容告诉我一下。 

答: 

问:侦查机关给你做的笔录你是否都认真看过、校对过? 

答: 

问:侦查机关笔录记载的内容与你说的是否一致?每页笔录你有无签字捺印? 若有不一致的地方,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问:你是哪一天被送进看守所的?进看守所前有无进行体检? 

答: 

问:有无你在场的情况侦查机关对相关场所或人身进行过搜查的情况?有无让你进行过辩认? 

答: 

问:搜查时有几个办案人员?有无出示搜查证,扣押了哪些物品?有无其他见证人在场? 

答: 

问:侦查机关在提审你的时候有无对你打骂、恐吓、威胁、刑讯逼供、冻、饿、烤、晒、疲劳审讯? 

答: 

问:如果存在以上非法取证情形,请问何人、在何时、何地实施了以上何种行为?

答: 

问:如果再次被刑讯逼供,应当准确记下刑讯逼供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并在第一时间向驻所检察官或管教反映,若有伤情请立即将伤情告诉检察官、管教、室友,条件允许的话,将以上情况写成书面材料。 你知道了吗?答: 

问:你知道承办你案件的具体侦查机关的名称和办案人员的姓名吗? 

答: 

问:你现在身体状况怎么样?有无疾病、精神病史?(如果系女性当事人,可以询问是否怀孕?是否处在哺乳期?) 

答: 

问:是否为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 

答: 

问:请你说一下出生年月日,是按公历算还是农历算?(如果系老年人,可以询问年龄是否已满75周岁?) 

答: 

问:你之前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具体时间是? 

答: 

问:如果有犯罪前科,那么被刑事处罚的罪名是什么?刑期有多久? 

答: 

问:你是否愿意退赃或赔偿?如果愿意,具体数额多少?(无赔偿问题可略过) 

答: 

问:你有无自首或者坦白的情形?(介绍刑法中关于自首、坦白的规定。) 

答: 

问:你有无立功的情形?(介绍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 

答: 

 

注:律师初次会见的核心任务是了解情,听取辩解,寻找辩点。如果律师会见闲聊天或漫无边际的嘘寒问暖,会让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术业有专攻,当事人也许只是在法律专业上无知,在其他专业领域乃蛟龙。因此,律师初次会见,应该把办案的核心任务在最短的时间内精准固定——彰显专业,流淌智慧。因此,专业辩护律师应做到:1.认真听。不要打断当事人的发言,让当事人能在平和的状态下将其所知所想都说出来,这样既可以让律师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也可以让当事人感受到律师对他们的尊重,为进一步进行有效沟通奠定基础。2.着重记。律师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前,应当将所要了解的问题进行罗列,并在听取陈述时在记录本上将当事人就所列问题的回答以及主要的案件事实记录下来,在必要的适合可以画图,以进一步厘清案情。3.适时问。律师可以针对案件的相关要素适时进行发问,防止当事人走偏,并未下一步进行充分而详细咨询打下基础。4.全面说。不仅介绍实体法,也介绍程序法;不仅介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要介绍当事人家属的合法权利;不仅要介绍可能的结果,也要介绍律师的作用;不仅介绍律师的工作,还要介绍律师全面的法律服务方案。

五、全面分析(围绕当事人笔录,提供详尽的法律分析,对案件有利和不利情形都应该分析到位,讲深讲透,并核对是否有辩解未被记入笔录,以及是否有新的辩解)

问: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无罪的辩解,但最好能提供相应事实、理由、相关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如果你决定认罪,则请陈述有无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证据或者证据线索。请重点说一下。 

答: 

六、提出法律服务方案(告诉其要达到的预期效果,律师应当做什么,当事人应当做什么,有利情节如何坚持,不利事实和情节,要怎么去解释,这些都应该讲解到位,与当事人商量,直至当事人认可为止)

问:根据你今天所讲的情况,我们认为这个案件后续会如何发展?有哪些可能?我们的最终目标确定为争取无罪(罪轻、轻罪、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撤案、定罪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无罪不起诉、缓刑、取保候审、死缓等)。我们近期的目标(侦查阶段的目标)确定为争取无罪(罪轻、轻罪、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撤案、取保候审等)。为了达到这个目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略)。律师将开展如下工作:(根据案件所处阶段和具体情况,略)。当事人应该做如下工作:(如实交代、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提供立功线索、坚持有利情节、对不利事实和情节作出合理解释、提供事实、理由、证据或者证据线索、遵守监所监规等)。当事人家属应当如何开展工作:(积极筹款、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提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平时表现的证明材料、提供监管单位愿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管的保证书、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协助通知证人、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等),对此你听清楚了吗?有无不同意见?有无补充?有无困难?

答:

、人性关怀,家事传达

问:最近在看守所生活情况怎么样? 

答: 

问:你身体情况如何?有无不适合羁押的疾病?

答:

问:你对家人有什么需要问候或交代的? 公司事务有无嘱托?

答: 

问:你的钱和衣物够用吗?是否需要通知你家人为你存钱或寄送些生活用品? 

答: 

确认委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方案后,容易建立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律师的进一步信任,此时提出确认委托协议,比一开始还在陌生阶段就提出确认委托,被拒绝的概率会大大降低)

问:你是否同意聘请我担任你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二审阶段)的辩护人?如果同意,请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答:

 

问:在今天的会见中律师有无教唆你作虚假陈述或作伪证? 

答: 

问:今天的会见就到此为止,我下次再来见你,请多保重。 

答: 

问:以上笔录请阅读,若你不识字我将读给你听,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之处,请予以补充或者更正,确认无误后请在每页签名并捺手印,并在最后一页注明年月日。

答:

注: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他或她在孤寂中盼望着,在惶恐中思索着,在无助中焦灼着,在自责中反省着……五味杂陈,思绪万千。他们想念家人,他们渴望自由,他们期待着支撑与依靠。我们辩护律师来了,我们就是他们最亲的人,我们就是他们情感的传声筒与温暖的桥梁。法律是有温度的,辩护亦有温情。


那么会见时律师应当如何运用“正确姿势”规避风险呢?





一 


关于首次会见提纲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次会见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建立信任关系的关键。作为一名青年刑辩律师,首次会见之前我都会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制作会见提纲,以防止会见时遗漏重要的询问事项或出现思维短路的情况。通常会见提纲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介绍律师工作事项:接受委托的情况、律师及律所信息、律师工作性质、该阶段的工作内容及重点;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涉嫌罪名、是否存在前科劣迹、家庭情况、政治面貌、有无特殊疾病等;

(三)相关罪名的检索: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及的具体罪名的法律检索,了解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通过类案检索,了解实务中存在的争议点和法院处理的相关情况;

(四)需要释明的重要事项: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与义务、所涉及的罪名的法律规定、犯罪行为可能构成他罪、家人情况等;

(五)需要询问的重要事项:例如发案过程、到案经过、查封扣押财产情况、家中有无唯一被扶养人、生活上有何需求等。


制作会见提纲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提高会见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明在会见之前律师已经针对案件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从侧面展示现阶段的工作成果,为之后的辩护工作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





关于携带物品及其他非律师人员


2017年修订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因此,会见时应当注意:


(一)不能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对外沟通;

(二)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纸条、信件;

(三)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食品、药品等,但可以向其近亲属告知其生活需求,按照规定押钱、押衣、押药等;

(四)不能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这种情况在管理制度规范的地区一般鲜有发生,但是不排除个别看守所存在管理较为松散的情况。家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会见极有可能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的刑事风险。若有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希望律师带其一同参与会见,一定要拒绝;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作为辩护人会见的,需要提交申请经办案机关批准;

(六)翻译作为非律师会见人随同会见,需要提交申请经办案机关批准。




关于案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但是对于起诉意见书法律未作规定。


由此可见,不能泄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对于法律未明确授权且较为敏感的行为,律师在会见时应注意风险。实务中有律师将起诉意见书、案卷等材料复制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家属,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甚至被纳入刑事范围,即便最终认定不构成犯罪,也会给律师的工作和生活增加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四 


关于核实证据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笔录应当向其复述核实,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可以出示供其辨认核对。针对言词证据,其往往只知悉自己的口供,对于其他证据仅仅能通过庭审由公诉人出示得知。部分办案人员担心律师在会见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他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目的在于教唆其翻供、作伪证、帮助其串供等。但是若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在对证据及案情全然无知的情况下参与庭审,控辩双方失去了平等对抗的基础,也会导致庭审流于形式化。


鉴于上述情况我认为对于言词证据,可以在律师已经查阅过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后,梳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内容或前后矛盾、存疑的部分,以口头告知方式予以核实。口头核实应当注意询问的方式,可以尽量采用开放式提问,争取获得更多有价值的辩护信息。





关于会见笔录


第一部分提到了首次会见需要制作的会见提纲,主要是针对律师首次会见的辅助性工作,而这里提到的会见笔录则是针对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记录的相关信息及需要释明的情况。会见笔录不但可以帮助律师规避风险,还可以作为办案资料详细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况,便于之后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辩护意见等材料。实务中也有将律师的会见笔录提交,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


注:文末附有会见笔录模板,供各位同行交流学习。





关于解答问题


在会见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问要注意回复的方式和技巧。不能教唆其翻供、作伪证,也要防止因为回复的方式不当而产生可能是在教唆的嫌疑。原北京律师李庄、南昌律师熊昕皆是因为在会见的过程中产生教唆的嫌疑被以涉嫌伪证罪起诉。上述案件争议极大,引发大量社会及学术界的激烈讨论。熊昕被羁押了四百多天后被取保候审,目前案件尚未论定,李庄至今还在申诉无罪。


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可以全面客观的分析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但是不能代为作任何决定。一方面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够让其理性接受现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和律师的工作。以下针对常见的几个问题列举:


(一)关于涉嫌罪名的专业问题。一是要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应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法上关于所涉嫌罪名的规定,而且要告知诉讼权利、诉讼期限以及证明标准、证据规则等;二是要全面分析案件的有利与不利点,不能回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面临的法律责任,帮助其在进行自我选择时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和认识,避免受到误导而做出错误的选择。

(二)关于案件承诺的问题。

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律师不能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更不能将案件“关系化运作“。例如,原广东律师马克东、甘肃律师王英文皆因此触犯诈骗罪而身陷囹圄。

(三)关于其他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问题。

首先,在权利义务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侦查机关的讯问有义务回答,但是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也有权利拒绝回答。


其次,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向办案机关供述,同时释明坦白、自首、立功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对量刑的影响。告知证据印证的规则,即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认定构成犯罪,反之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真实有效、相互印证,充分证实了犯罪事实仅缺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也可认定构成犯罪。但律师不能代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决定。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七 


关于庭前辅导


庭前辅导,是指在开庭之前,需要对被告人进行会见,告知被告人庭审程序和基本注意事项、沟通辩护观点。此处所说的辅导,不是辅导被告人在开庭时如何回答庭审问题的内容辅导,而是要告知被告人庭审的基本程序,对各个环节被告人应以何种形式保障自己的权利做一个恰当的引导,以保证其能够和庭审在同一频道、跟上庭审节奏、提高庭审效率。


一方面,律师与被告人庭前会见交流,可以一起回顾、梳理案件事实及相关依据,听取被告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观点的态度,尽量避免庭上出现双方意见不一致或存在事实分歧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被告人初次参加庭审,对法庭秩序等庭审知识并不了解。因此,律师对被告人进行庭前辅导时,应当告知相关的庭审知识,避免被告人在开庭时出现违反庭审秩序或者其他会使法官不悦的行为。同时庭前辅导也有助于加强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交流,可以减少律师在执业中的风险,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




 八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任何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实务中也有律师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导致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等罪被刑事处罚的案例。例如,云南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件中,办案警察、律师和线人,在收受当事人非法财物之后联手制作假立功材料,后被发现不仅虚假立功不予认定,两位律师也因犯徇私枉法罪,分别获刑三年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

(二)认真倾听,慎重预测案件前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断绝了与外界的联系和沟通,在律师会见时往往会表现出较强的倾诉欲。认真倾听既体现了尊重,同时也是能够帮助律师较为全面的还原案件基本事实和了解相关证据情况。当然也存在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避重就轻或者隐瞒事实,这就需要律师在会见沟通时客观的分析和判断、正确引导。但对于案件前景的预测一定要慎重,尤其在侦查阶段会见仅靠犯罪嫌疑人一面之词,在没有查阅案卷材料的情况下,由于信息掌握不全面很容易作出错误的预测,产生律师不专业或者不负责任的感觉。甚至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情绪起伏过大,过于乐观或者过于悲观,不利于之后辩护工作的开展。

(三)律师会见要讲究发问技巧,注重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想讲述、不愿提及或者其他案件问题,律师不应当强行追问或强行要求对方回答,避免混乱了自己的法律角色。

(四)会见的次数并非越多越好。律师会见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所以可以根据案件的必要节点进行合理安排,结合工作的开展情况酌情调整。

 

最后,一个案件从接受委托到案件办结,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有多次会面。但是会见不仅仅是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面这么简单,而是要通过专业、有效的会见更好地开展之后的多项辩护工作,提供更加专业化、精细化、人性化的辩护服务。


附件:

会见笔录模板


刑事律师第一次会见犯罪

嫌疑人的必问五条

会见犯罪嫌疑人,是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首个窗口,尤其在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律师通过问与答,能够尽可能地了解案件事实情况、还原案件真相,并制定随后的辩护策略。关于会见时需要问什么,网络上众说纷纭,不少律师执笔亲著,洋洋洒洒地写下诸如律师会见必问的若干条的文章,然而可惜的是,大多提及的问题均系隔靴搔痒,未切中要害。

笔者认为,会见应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律师获得案件信息的同时,犯罪嫌疑人通过律师的分析,将其所涉及的每个事实细节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事实,从而对案件的情况有一个清晰的认知。而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达到上述效果,则必须向其提出并就问题进行解释,笔者认为,所必须问且需问得清晰、明了的五大问题,主要如下:

一、案发的事实经过

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均存在一个起因,辩护律师通过了解犯罪嫌疑人对事实经过的陈述,既可以对案件的整体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也能对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有一个大体认知,对于随后的询问作铺垫。在听取犯罪嫌疑人讲述时,辩护律师可以记录事实中的细节以及关键节点,并就此展开更为详细询问。可见,对于事实经过的询问,是会见问答顺利开展的首要前提,在此问题的询问过程中,辩护律师摸清了事件的轮廓,同样犯罪嫌疑人通过回忆,亦能想起更多关于事实的情况。

二、被抓获的经过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具体过程,涉及本案的两个关键方面。首先,如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埋伏在周边的便衣警察抓获,则可推知本案可能存在控制下交付或特情引诱等情况,上述情况在随后具体的辩护中均有可能引用,成为犯罪嫌疑人抗辩的理由;其次,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的态度及情况,又涉及了其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如存在犯罪嫌疑人不认为自身行为系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留在现场等待自首的情况。可见,被抓获经过虽然只是事实的简要陈述,但是经验丰富的律师却能够从中分析出案件的来龙去脉。

三、第一次被讯问的内容及回答

应予注意的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讯问的内容,应将第一次讯问以及随后的讯问的具体内容分开讨论。一方面,由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已被进行多次讯问,其每次的回答即便大方向相似,但也会存在记录各异的情况,且犯罪嫌疑人不谙法律,对于自身的回答可能无清晰的认知,所以,辩护律师应特别留意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时的作答,如犯罪嫌疑人对自身的行为有何认识、是否认罪等;另一方面,辩护律师也应充分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问题,从问题剖析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涉案行为的看法与态度。

四、一共进行了多少次讯问,讯问的内容是什么

从此问题开始,便进入了会见的核心环节。侦查人员的“侦查逻辑”体现在讯问时的具体问题之间,辩护律师应对此有充分理解,通过了解历次讯问时侦查人员的问题,总结出哪些问题的出现率最高、哪些问题系某次讯问的新问题。前者关乎到侦查机关的侦查重点,后者则涉及侦查方向的调整以及案件核心事实的变化等等。由于犯罪嫌疑人对外界情况的了解在其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业已停滞,故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前,辩护律师应根据侦查机关的讯问推测案件走向,此方式尤其适用于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存在一定时间差的刑事案件。

五、犯罪嫌疑人对自身行为的认知

在就前述的四个关键问题进行问答后,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经过以及已经进行的诉讼活动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故此时应询问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身问题的认知情况。考虑到良好辩护效果的实现依赖于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充分信任。故在制定辩护方向——作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时,辩护律师应对犯罪嫌疑人心中的认知及心理底线有细致了解,此既能让二者在漫长的刑事诉讼进程中保持信任,又能让犯罪嫌疑人能够镇静地应付诉讼可能面临的各种意外情形。

在完成上述五个问题的问答后,本次会见工作已经把案件的基本事实了解清楚,可以说律师的辩护工作亦可就此往核心方向展开。应注意的是,辩护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细节的合集,上述问题所了解的内容,最后均系为辩护律师在会见后书写法律意见书提供帮助。曾有人认为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前并无办法提出有效的律师意见,然而,了解事实不仅仅系通过阅卷,还要辅以问答中不断探索,才能无限接近案件事实情况。

当然,除上述问题外,辩护律师在会见中还需要问如是否同意本律师进行辩护、有无被侵犯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规定的问题。尽管此类问题亦必须提及,但若缺乏必要的互动与探讨,则会见难免变得例行公事,无法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律师会见的7大禁忌

       1、不要居高临下面对嫌疑人

      现代法治的一切核心理念全都围绕尊重人权而展开,特别从事于律师职业更是应当时刻将尊重和捍卫自己当事人基本人权作为自己的职责。在刑事诉讼的角色分配中,法律设计律师这一职业是应该完全站在嫌疑人角度去应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也只有律师是嫌疑人唯一可以信赖的“自己人”。我国法律制度尚处于极端落后状态,虽然《刑法》、《刑诉法》对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但是在司法事务中,嫌疑人一旦被立案侦查还是被主观归入坏人行列。特别在看守所制度设制上,一旦嫌疑人被送入羁押,就丧失了普通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尊严。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应当特别注重、甚至刻意突出对他的尊重。以弥补国家法律设计方面的缺失。如果律师都不奉行无罪推定之精髓,那么嫌疑人又到哪里去感知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2、不要试图“挖掘”案件信息

      我们有很多辩护律师在不知不觉中扮演了侦查人员的角色,他们受理一起案件委托之后,所考虑的第一个问题往往就是“他到底干了没有”?殊不知,查明案件事实是公安机关、公诉单位、审判组织的任务;律师的职责首先是自己的委托人是否认可所遭受的犯罪指控,然后是看控方针对这一指控所提供的证据是否成立。有些律师在会见嫌疑人时甚至“比警察还警察”,刨根问底、穷追不舍一定要问问自己的当事人案发时间究竟干了什么。以至于曾经有嫌疑人向我抱怨他怀疑前面那个代理律师是官方派来套他话的。这一误区往往在一些从业时间长的老律师身上体现得尤为突出,过去我国法律制度设计上以追究和打击犯罪为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理念已经根深蒂固植入骨髓,从而忽略了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是约束公权力,不让无辜之人受到不当追诉。

 

       3、不要只谈案情

      嫌疑人一旦处于羁押状态,通常很难得到允许与自己的家人会见和通信。这时候律师就成了嫌疑人了解外部世界信息,特别是家人情况的唯一渠道。大多数嫌疑人被抓捕后最为关心的就是家人的态度,有罪之人希望得到亲人的谅解和宽恕;无罪之人急需亲人的支持和救助。有的律师担心自己不当传递外部信息而惹来麻烦,在会见时全时段围绕案情就工作谈工作,全然不顾嫌疑人的情感需求而拒谈案情之外的信息,其实这完全属于因噎废食。法律禁止律师帮助或参与串供、作伪证,但是并不禁止和干涉律师与嫌疑人谈论和案情无关的家人情况。况且,及时而全面地了解亲人对待案件的态度,也有利于嫌疑人准确判断自己的境遇,正确面对自己所面临的犯罪指控。嫌疑人情绪稳定,理性处事对于整个刑事诉讼工作的顺利推进有利而无害。

 

       4、不要妄自揣度对方心理

      一名称职的辩护律师,除了应该具备全面全面而精到的法律知识之外,还应该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知识。了解人是解决世上一切问题的关键,而具备心理学技能就更应该注重对他人的尊重。尊重他人就不应随意的称量他人,揣测他人。辩护律师与自己的当事人接触,首先应该假设你的当事人对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是真实的。当事人委托辩护律师的首要目的是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去表达自身能力无法充分提出的法律抗辩。站在质疑一切的角度面对嫌疑人是警察的职责;而律师的职责就是信赖自己的委托人,并全力以赴寻求对他最为有利的法律后果。

 

       5、不要动不动就做笔录

     很多律师把会见过程中为嫌疑人做笔录,当做自己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以至于每次会见必做笔录。这是对自身工作性质的一种误解。公、检、法等代表国家履行职务的公职人员会见嫌疑人必须做笔录,是法律站在保护嫌疑人权益的角度,要求公职人员对自己会见过程合法性进行的一种证明形式。而辩护律师则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显然享有的信任地位,不被列入有可能侵害嫌疑人权益的角色范畴。因此,律师不仅无需频繁做笔录,而且应该在每次只做笔录之前征求嫌疑人的同意。如果嫌疑人不同意你记录谈话内容,或者不同意你如实记录谈话内容,你需要尽快解除委托,让嫌疑人更换能够信任并尊重的其他律师进行代理。

 

       6、不要责备你的当事人

      对处于羁押状态的嫌疑人来说,辩护律师不是亲人但胜似亲人。他最希望从律师身上获取的帮助除了法律专业技能之外,就是情感上的慰藉。对于因涉嫌犯罪而失去自由的人来说,他最不缺少的就是来自自己和他人的责难。律师应该扮演的角色是雪中送炭,尽力安慰他、帮助他尽快走出人生低谷,而非人云亦云做事后诸葛亮指摘他的不是。

 

       7、不要传递任何物品

      不允许传递物品是全体律师都应该紧守的法定义务,但是仍然有部分律师以各种借口而一次次触犯。很多律师自认为传递的物品与案件无关,或者仅只是香烟等生活用品,不会造成任何危害就无所顾忌。这些律师忽略了一点:如果你认为律师会见时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传递物品,就应该通过修改相应法律使这一行为合法化之后,再去作为正当权利而行使;如果法律已经对此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而你又借口自主判断而自行其是,那么今后你有什么资格去指责公职人员的任何违法?试问那些为了尽早破案而刑讯嫌疑人的侦查人员,难道不是以目的为善而妄图脱罪吗?再换一个角度,如果你传递的香烟被经过了特殊处理,上面携带有某种病毒而至嫌疑人身体患病甚至死亡怎么办?电视连续剧《黑洞》里就有这样一个情节:被羁押的嫌疑人收到了一条被涂抹了砒霜的内裤因而中毒死亡。


来源:律园社区 西贤之音    编辑:成都夏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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