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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法律职业人的三个底线

江平: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宁波人,中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1948年至1949年就读于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莫斯科罗蒙诺索夫国立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回国进入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任教。1983年至1990年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1988年至1992年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

本文是江平教授在2005年6月15日第二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上的发言。供各位青年律师学习自省。

       今天,我要讲的题目是“法律职业人的三个底线”。不知道会不会给青年律师造成一个印象,你怎么越讲越低了?过去讲使命,现在讲到底线了!是不是觉得对律师的要求越来越低了?再一想,其实并没有什么,我们现在讲底线十分有好处,海峡两岸谈了底线之后双方都行动起来了,我们的《反分裂国家法》也已经出台了。在这个底线的基础上,我们激发了很多的东西。从我自己走过的人生道路看,讲底线还是十分有好处的。我们在座的青年,刚从大学毕业进入社会,进入律师行业,需要讲讲职业的底线。你们是25岁,我是75岁,比你们年长半个世纪。半个世纪回眸,有很多人生的总结。你们是刚刚进入社会、进入历史的人,我们是要走出历史、走出社会的人。我回过头来看自己的人生,最重要的是,一个高线、一个底线。每个人的人生都有一个定位,如果把自己的定位定得比较高,最后做不到,可能就会感觉到很失望。如果把自己的定位定得很低,可能就会认为自己没有什么理想和志向。


       所以我觉得人生的两条线很重要,首先是高线,这是理想,是自己的奋斗目标。同时人生还有一个底线,这个底线是不能跨越的,你跨越了就可能落入万丈深渊,就可能使你身败名裂。如何把这两条线把握好,可能是每一个人都需要思考的问题。我认为高线是催人奋斗的目标,底线应该是一个守成的目标。如果低于这个底线,就可能愧对人生。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个底线可能是道德的底线,也可能是理想的底线,还可能是生活方面的底线。


        我想,在不同的历史时代,不同的职业,不同的人生,可能有不同的要求。你们没有经历过我们所经历的年代,我们那个年代很多人的底线就是说话要小心,说话有底线。什么话能说,什么话不能说,这是最重要的底线。


       一、法律职业人的理念底线


        

       今天我就从三个方面谈谈我自己的看法。我讲的法律职业人的底线:第一个是理念的底线。法律人的理念要从两个方面谈,我在大学从事教育多年,这么多年我给自己定位是法律教育人,除了北京政法学院关门那段时间,我一辈子就在一个单位,就一直在中国政法大学。青年学子,从学法律的大门出去以后,往往感觉理论和实际不一样。也可以说,认为学校学的东西,和中国实际的情况相差甚大。甚至有人怀疑,到底学校学的东西有没有可信性?学校学的东西应该怎么看?对这个问题我也经常感到很困惑,因为大家知道我们在学校教书育人始终秉承一个理念,我们不能误人子弟。对于理论和实际,我们一直有不同的两种看法:没有正确的理论就不能指导正确的实践,这是以前学马克思主义时经常说的,同时我们看到还有更重要的,德国诗人说理论是苍白的,实践是常青树。对这个理念,我觉得应该这么看,可以肯定地说,理论本身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学校所教的这些东西、所学的这些知识,有正确的,也有过时的。那么对实践来说,也应该说,本身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有一种观点我不敢苟同,说是我们书本上教的东西是脱离实际的。我为此与他们争辩,我们学校里教的东西怎么能说是脱离实际的呢?我所讲的民法通则也好,公司法也好,都是法律规定的,法律的东西有一些落后,有一些不符合现实,需要改进,但我们不能把法律上规定的东西都认为是错误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从学校毕业的学生,应该有一个坚信。当你发生了理论和实际不相符的时候,我觉得我们应该有一个底线,这个底线就是应该知道哪个是正确,哪个是错误的。我们现在有一个严重的危险,在实践中不敢坚持正确的东西,不敢理直气壮地说,哪些是正确哪些是错误。本来我们认为不符合法治社会应有之义的东西,在这些东西面前,往往不敢坚持反对,却越来越随波逐流,越来越习惯这样的东西。有一次我到一个法院,问我们年轻的毕业生如何。他们回答的有一些意见我很高兴,有一个反应却让我最痛心。他们说现在有一些年轻人,比年长的法官也好、律师也好,要黑得多,胆大得多。这对我这个教育人的人来说是痛苦的。在学校学得很好,一到社会之后就比别人黑得更厉害,年长的不敢做的,他敢做。因为年长的有一定的底线。


        我为什么在这个论坛上提出,因为我过去也讲过律师的使命感、律师的社会责任感。有人就说,你说了半天的使命、理想,我连饭都没有吃饱呢!我看到会议材料上,有一位青年律师说,明天的早餐在哪里?你们这些老律师已经拿这么多了,我们青年律师却不知道明天有没有案子。尤其在西部一些地方,感触最深。律师在东部和西部不完全一样,东部有一些律师已经走向富裕阶层,而西部还有很多律师为生存而奔波。他说,我没有社会保障,完全靠自己奋斗。这个话当然也可能有另外的解释,可能等你饭吃饱了,发现房子还没有,谈什么理想?我们可以看出来,确确实实现在有一部分律师,在为生活而奋斗的时候,出现了不择手段的情况。我认为,为生活奋斗可以,如果为生活而不择手段,就丧失了一个底线。我跟刘桂明总编说过,我写过一篇文章,谈到了学者型律师的问题。我说,作为一个学者型的律师,当然,我说明一点,我并不是主张所有的律师做学者型的律师。我认为,我们真正从学校出来,受过正规的教育,甚至有的是硕士、博士,应该以做一个学者型的律师作为一个目标。作为学者型律师如果有三点能做到就了不起:一,在学者的领域和做律师的领域都有成就,我们有不少人在学校里做老师,也做律师,做老师做得好,做律师也做得不错;二,学者型的律师应该是真正拿理论来指导你的实践。你办的案子,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理论的经验,你有一个理论的功底在那里;三,学者型的律师应该能把实践中的经验总结成为理论,上升成为理论,并推动我们国家理论的发展,推动我们国家立法发展,并促使修改我们国家落后的立法。我说做到第一点就不容易了,如果做到第二点就更不容易了,如果做到第三点,那就是难上加难了。我们律师的实践,应该在正确的理论指导下。如果我们真正觉得实践有一些好的东西,就需要总结一些自己的东西。有一些律师事务所拿出了不少文章,也办了杂志,我认为有一些律师的文章确实很有水平。


        我上面的意思说的是高线,如果我们学者型的律师,能做到这么一个高线那真是了不得。能推动我们立法工作往前发展,这对国家的贡献非常大。如果你做不到,说明你至少在实践中屈从于不正确的做法,屈从于某些有权力的人的指示,屈从于一些不好的做法。对这些丑陋的习惯,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所以我认为在理论和实践的关系中至少要有一个底线,心中要有一种良知,要有一个准绳。大学所学的知识,总的来说,应该是指导我们实践的一个准绳。我们不能在实践中看到一些违背我国法治建设的事情,就随波逐流,这是我从理论和实际的层面所想到的。


(一):假如你不幸成了一名律师……

(二):《律师函》:一封合法的恐吓信

(三):对不起,本律师不愿为你服务

(四):张思之:中国律师的光荣与梦想


       现在不仅仅是律师们,包括法官们,包括立法工作者,经常谈到这样一个问题。当我们现在存在问题的时候,有弊端的时候,最客观的话就说是体制造成的,腐败就是体制造成的,而不是个别人。我想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有时候往往过多把这些弊端,归结为体制的问题。我完全同意是体制的问题,但把所有问题都归罪于体制弊端的时候,往往就不一定正确。现在法官和律师不正当的关系也是体制的弊端,如何看这个体制的弊端,在体制弊端面前我们的能力问题,这就是我讲的理念底线里面的第二个问题。


        我们讲社会主义制度需要弥补哪些缺陷,都不为过,我们可以不断探讨不断研究问题。
但是我们应该说,在体制面前,无论是年长律师,还是青年律师,在这些问题面前我们不能都无能为力。所以我认为,我们不能够在是非的面前没有原则,面对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我们不能够不分好坏,不能无原则地认可,也不能够借助任何遁词,仅仅以制度造成的作为理由,说我们无能为力。在法治社会里,我们谁都不能说自己无能为力。我们在中国法制建设这么一个目标前面,去做逃兵是不对的。



       二、法律职业人的职业操守底线

    

           第二个底线就是职业操守的底线。朱榕基总理曾经给国家会计学院题过一句话叫“不做假账”,我认为这句话是一针见血。有一次我到国家会计学院开会,发现那句话前面还有三句话。前三句话说的就是高线,是会计对社会的责任,而最后一句话“不做假账”就是底线。培养一个会计师最低的底线“不做假账”,说明你的职业操守就是底线。医生也应该有底线,如果医生借医术去杀人,他就是犯法的,医生的底线就是救死扶伤。从这些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有底线,这是属于职业道德的范畴。做任何事情都不能不择手段,你要不择手段就会出问题。前苏联有一个案例,有一个医生杀人事件,严重威胁到前苏联领导人的生命安全。领导人为什么怕医生,我想正因为医生最懂得医术,才懂得怎么杀人。正如会计师因为懂得账目,他才知道怎么做假账。同样的道理也体现在学法律的人身上,因为学法律,他们才知道怎么规避法律,甚至达到违法的目的。这个问题归纳起来,就是哪一行都有人利用自己学的知识,做别人做不到的事情。我过去曾经听说过,律师在案件里面就是要生非。如果天下太平了,就会没有任何纠纷,律师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有时候律师希望有更多的争议,由此可以得到更多的利益的现象还是存在的。过去说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我学法律的时候也听过这句话,却不知道这到底是怎么理解,是执法犯法罪加一等,还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其实我们律师很难说是执法,法官才是执法,律师是最懂得法律的,应该归为知法。知法犯法是不是罪加一等法律并没有这样规定,但学法律的人应该特别谨慎,不能做法律禁止的事情。因为医生懂得医术,所以他最懂得用医道杀人,只有踢好球的球员才知道踢假球。这是类似科技事件。我每次给入学的新生演讲都会告诉他们,我们学法律的人有一条底线就是不能知法犯法。


        我曾经说过有两种律师很了不起,令人佩服。一种律师是把本应该是白的,但是别人说的是黑的人,通过律师的辩护,律师的努力,恢复了他的原意和他本来的面目,这个律师了不起。人家说他杀人,他实际上没有杀人,律师证明了他没有杀人,确实匡扶正义。还有一种律师,本来是黑的,他说白的,人们也相信是白的,这种律师也了不起。有句俗语叫做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对于律师来说也是如此。我有一个博士生,是在台湾出生的,后来加入澳大利亚籍。他写了一篇关于信托的论文,论文举了一个香港的案例。香港有一个名列前10名的富豪死了,本来应该交高额的遗产税,但他生前请了一个律师替他做了15个信托文件,遗产税一分都没有交。香港政府不干,提起诉讼。一审香港政府胜诉,二审香港政府还是胜诉,三审香港政府败诉了。法院判决认为这个律师所做的十几个文件都没有违法的,任何一个都没有问题。我认为这个律师所掌握的信托法知识应该很广很深,他把信托法学得很透、很彻底,他通过15个信托文件一步一步解决这些问题。按内地的说法,其实这个律师就是在逃税,我们也可以形容为以合法的模式掩盖的非法的工作。我们不能说这个律师动机为了逃税,但是我们不可能不承认他没有做任何违法的事情。他不是依赖伪造证据来获得胜利的,他是靠法律知识来胜利。所以这点上,我们应该看到,我们不能拿昧心的钱,律师最低职业操守就是不能拿昧心的钱。我们不能去挑起争讼,本来很简单能解决的事情,去利用当事人不懂法律来谋取利益。我讲这番话仍然是一个高线和底线的关系,即使你不能够当一个法治战线的一个战士,至少你也不能当一个逃兵。即使你去当逃兵,你也不能向你自己的阵地开枪。“阵地”是指法治的阵地,法治不是抽象的东西,是一些法律和规范。每个律师在这条战线上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是我们应该秉承的职业操守。


        刚才讲到逃兵,讲的是麻木不仁的人,对这个问题我非常痛苦,我有时候也为我自己的麻木不仁感到羞愧。我们搞法律的人,有帮助弱势群体的使命。我的办公桌上经常有来自各地的信件,从里面讲的情况、写的内容来看,基本上是真实的,有的写着因为没有钱,所以没有贴邮票,请邮递员务必送到。我有什么办法和能力呢?我能转到哪里去?我们大家可以发现世界上有很多不公正的现象,你不能当包公,你管不过来。有的信拿到手,又同情,又无能为力。


       三、法律职业人的生活准则底线


        第三个底线是关于生活准则的底线。这个底线是什么概念?为什么提这么一个问题?我无论走到什么地方,律师都会告诉我们他们处在生活最紧张的时代。我到律师事务所去参观,有一些现象给我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据说,在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里,刚刚被录用的青年律师,只能在一个小方桌里面工作,晚上还要加班,生活很累。中青年更是如此,30岁左右的年龄,有了孩子,上面又负担着老人,自己工作十分繁忙,竞争又有很大的压力。现在的法律高等院校已有近430家,有大量的学法律的毕业生,这些人出来做什么?惟有一个问题就是大口袋谁都可以进,但是要作律师却很难,因为司法考试很难。司法考试难度提高,进入律师的水平就高。司法考试如果再难一点,考上去的人的精英度就更高一层,所以有越来越多法律精英进入律师界。有的律师是因为自己愿意干,而有的是不愿意干却不得不干。从中国现在的情况来看,律师的生活压力确实是比较大。能够有一个很好休息的时间或者能有一个休息假日的情况很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坚持在生活准则上的底线?现在的律师很少谈论生活的问题,这些都是私人自由、私人领域。我觉得我们当教授和你们当律师的,至少有一个很大的共同点,我们都是自由工作者,从国际标准看我们都是自由职业者。我们不是公务员,我们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劳动,为自己创造牌子。从这一点说,作为自由职业者,有共同的苦衷,因为创造的是自己的牌子,不像公务员,是这个部、那个委的。教授教课好不好是自己的事情。我曾经看过一位青年律师写的一篇文章,说律师要走遍千山万水,想尽千方百计,历尽千难万险,说尽千言万语。我认为我们教授也要历经千难万险,也要跟你们一样说尽千言万语。还有个问题,就是关于双重人格的问题。我讲的双重人格是两个意义,三个不同概念。


(一):如何培养孩子人格健全的乐观性格?

(二):教育:童年被透支的孩子,很难形成健全人格

(三):独立人格是文明社会的开端

(四):专家:惟有法官的人格,才是法律正义的保障


        第一种人格是,一个人在这个时候说一套话,在那个时候说另一套话,在这个地方说一套话,在那个地方又说另一套话。这种情况太多了,有的成为政治生活中的变色龙,这是我们见到的第一种人格,即人格的扭曲,或者叫人的变化,双重的人格;


        第二种人格就是我们很常见的对人和对事,说的和做的不同;


       第三种人格就是我们揭露出来的不管是贪污犯也好,杀人犯也好。在工作上极其出色的,在自己的生活上完全另外一种态度,人们所说的在工作中和生活中不一样,在生活中家里面可能打骂妻子,他在社会上却有很高的评价,这个社会里面此类的人越来越多。所以我们可以这么说,第一种是政治上的双重人格;第二种是言行方面的双重人格;第三种是工作和生活中的双重人格,都被称为双重人格。工作压力越大,越要工作表现好,往往在工作中遇到的事情,在生活中通过另外一个渠道发泄出来。工作要让上级称赞,别人表扬,我要做好,才能维持这个饭碗。这样会导致精神的压力过大,靠什么发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在生活中保持一个底线,就是做一个表里如一的人,做一个诚实的、助人为乐的人,律师本质应该是助人为乐和诚实的,律师职业的本身应该是表里如一。你在工作中要求如何,生活中要求也如何。不能在工作中定位很高,生活中定位很低,有时越是高层的人,越往往享受低级的趣味。我们律师作为一个高层次知识分子,即所有的律师都是大学毕业,所有的律师都受过法学教育,但我们有一些律师,尤其青年的律师,连这一点起码的底线没有,热衷一些比较低级庸俗的事物,靠这样消遣自己的生活,更不用说读一些书,追求更高层次的要求。我希望在我们生活中,保持这么一种精神,表里如一。


        今天,我的演讲跟本次青年律师论坛的主题可能有一点不同。论坛的命题是使命,而我却作了一个关于底线的演讲。我想使命和底线应尽可能结合起来,我们尽量朝使命方向奋斗,每个人把握自己的底线。超越这个底线是不可为的,超越这个底线人生就没有什么意义,可能就身败名裂。所以,我们应有一个底线的意识,同时,我们应该还有一个使命感的认识。


来源:法学理论  编辑:成都夏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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