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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及防控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即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通常包括产品配方、技术诀窍、设计图纸、营销策略、客户名单等。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相关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表现为:(1)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2)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3)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4)为出卖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5)为报复或泄愤而披露商业秘密。

(二)防控建议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财富,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一旦牵涉进侵犯商业秘密罪,不仅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可能给其商誉造成损害。因此,企业应当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在保护自身商业秘密不受侵害的同时也避免侵犯其他公司、企业的商业秘密。
其一,在公司、企业的内部管理中,应当建立和完善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的内容或者单独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及竞业禁止合同,明确公司、企业员工的保密义务与责任。
其二,通过对单位员工进行培训,明确泄露商业秘密的民事及刑事责任,增强员工的道德观念、法治观念和责任感,使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营销人员等形成保护商业秘密的自觉性。降低上述人员因受利益驱动出卖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的可能。
其三,在外部,与供应商、客户及政府部门交往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商业秘密的保护,涉及商业秘密时,也可以协商签订保密协议。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所谓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采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或者其组合构成的,能够将其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中国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由于采用注册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商标法》保护,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在保护之列。在中国,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注册商标进行不同的分类:(1)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来看,中国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两大类;(2)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国的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声音、颜色组合商标和其他组合商标;(3)按照中国商标注册申请书表格中通用的商标种类,可将商标划分为一般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三类。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商品商标,不包括服务商标。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讲,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点: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允许他人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这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之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包括以下具体情形:①行为人从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即商标所有权人未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许可行为人使用其注册商标;②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在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③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由于被许可人不能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等原因导致许可合同提前解除,行为人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④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使用;⑤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使用。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同一种商品”是指同一品种的商品或完全相同的商品。“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之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形成误导。“使用”是指将注册的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书等,或者将其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获利的目的,但依《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有些假冒商标的行为也可能是为了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等。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如果是出于过失,即确实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二)防控建议
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防范相应的风险:
1.谨防通过电商平台售假。实务中不少企业或初创业人员在网络店铺销售困难,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往往通过售假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达到其销量的目的。企业相应人员需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克服对犯罪行为的侥幸心理。
2.谨防翻新出售品牌商品的风险。实务中,有很多企业把废旧品或二手市场残次品翻新后作为新品销售,此种行为涉嫌欺诈,如果翻新出售的商品属于品牌商品或注册商标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则该行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企业得不偿失。

三、假冒专利罪
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既侵害了国家专利管理部门的正常活动,也侵害了单位或者个人的专利权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不仅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允许和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以鼓励发明创造,维护专利权和国家的利益,而且侵权行为不断发生,也需要法律保护专利权人和国家的专利权益。因此,对假冒专利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并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打击是必要的。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或单位已向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查获得批准的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独占权和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专利权人许可,除法律规定以外,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方法。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在假冒他人专利侵犯他人专利权而仍故意实施该行为。对于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营利,有的为了获取荣誉,有的为了损坏他人名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防控建议
针对本罪的具体防控建议,参考本书第八章企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风险及防控部分,故在此不再赘述。在此需要提示的是,本罪的构成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情节严重的标准以下可以实行假冒专利的行为。一般的假冒专利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仍是民事侵权行为,此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假冒他人专利案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的侵害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判决或者裁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还可以收缴进行侵害的工具和非法所得,并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原文载《中国民企风控指南》,葛翠寒、黄鸿、张琦著,法律出版社,2021年3月第1版,P285-291。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免责声明:本号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及个人阅读书籍摘录,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请注明文章及公众号出处。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刑侦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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