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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监总局处长:袭警罪入狱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01刑初1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岩华,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处处长,住北京市海淀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袭警罪,于2022年11月12日被羁押,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瞿艳,北京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岩华犯袭警罪,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珍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岩华及辩护人瞿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1月12日23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派出所内,被告人刘岩华在醒酒期间无故殴打正在开展工作的民警康某,致其面部挫伤(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岩华的行为构成袭警罪,同时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述事实,被告人刘岩华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康某、张晓芬、李承志、平全亭、毛明吉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诊断证明、情况说明、照片、谅解书、身份信息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及录像截图,被告人刘岩华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岩华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岩华系在醉酒后实施的袭警行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案发后其真诚悔罪,已获取民警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岩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该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岩华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合理,本院均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告人刘岩华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

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晓鹏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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