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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与公安行政处罚,如何衔接?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否则,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不起诉决定又可分为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下面分别就各种不起诉情形能否进行公安行政处罚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