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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真的能免责吗?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9日,刘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刘某死亡后,杨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某保险公司以本次申请事由属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范畴为由,拒绝赔付,仅退还现金价值8459.78元。2022年7月22日,杨某诉至天门法院。
法院审理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针对某保险公司主张的“刘某因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而身故,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情形,且该公司对‘责任免除条款’已尽到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有效,该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的问题,1.案涉保险合同“条款2.4”中免除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第(5)项“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相较于第(4)项对“醉酒”“斗殴”字体的加粗加黑,在文字和字体上未做任何标志,不能引起投保人的注意;
2.案涉“投保单”“提示书”等文书虽载有“免责条款”字样,并有杨某或刘某签名,但未载明具体免责情形,客观上没有起到提示作用,且上述文书均系格式条款,用一个格式条款提示说明另一个格式条款缺乏证明力;
3.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某保险公司向杨某电话回访时虽提及“免责条款”,但未告知具体内容,且此时保险合同已生效,提示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文章来源:天门法院 湖北高院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