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发回重审的12个判例
前言
民间借贷案件看似简单其实复杂,起诉和判决都需要律师和法官的担当,本文整理了被发回重审的判例,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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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20)鲁01民再66号
本院认为,翟可心、叶朋程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圭臬矿产品公司返还垫付款项2268503元及占用利息78万元,由王晓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再审中,圭臬矿产品公司、王晓峰主张其与翟可心、叶朋程之间系投资合作关系,并提交了《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保密承诺书》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形成于本案原审审理期间,翟可心、叶朋程未在原审中提交上述证据。
翟可心、叶朋程亦以王晓峰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将圭臬矿产品公司账户中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为由,要求王晓峰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王晓峰虽存在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的行为,但对于款项的流向、用途及王晓峰是否系逃避债务,原审法院未予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为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02
(2019)湘民再359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涉案债务是否客观真实;二是涉案债务如果属实或部分属实,高岭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审法院对本案借款实际出借金额、借款是否用于高岭公司的工程项目中等基本事实没有查清。
03
(2015)湘高法民再二终字第97号
本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原审原告陈寿云起诉请求远大房地产公司偿还借款,人民法院应对原告陈寿云诉请主张借款的事实进行审理依法判决。
原告陈寿云主张被告远大房地产公司借款事实是否成立,关系到原告陈寿云诉讼请求是否获得支持,但不因此影响原告的诉权。
04
(2019)赣民再140号
但向腾信公司提出案涉借款的申请、联系案涉借款事宜、借款的实际支付、实际用款人,以及案涉借款相关的保证合同的签订,已经归还利息及还款等情况,丰西平、丰浩均未参与。
原判决仅依据《借款合同》等证据上的签名认定丰西平、丰浩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与本案借款关系的客观情况不符,且因为实际借款人丰某未参加本案诉讼,对于案涉借款及利息的偿还情况亦未查清。
故本案应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在查清相关事实后,依法公正处理。
05
(2018)闽民终1117号
06
(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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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2013)鲁民提字第94号
本院再审认为,双方当事人再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张宁是否占有并应返还鲁银房地产公司售房款5285003.20元。
根据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张宁与鲁银房地产公司通过签订《阳光花园小区商住楼代理销售合同》,形成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关系,这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
因此,处理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纠纷,应当依据《阳光花园小区商住楼代理销售合同》确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审理查明《阳光花园小区商住楼代理销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的事实基础上,在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法律关系的框架内,对张宁完成代理销售合同的基本事实,售房款收取的主体、方式和数额,张宁应当提取的推广费用和销售代理费数额,双方有无进行结算,合同专用章及补充协议是否真实有效,有无其他互负债务等争议事项作出认定和处理,进而对鲁银房地产公司关于张宁占有并应返还鲁银房地产公司售房款5285003.20元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依法作出认定。
原审审理过程中,张宁经公告传唤未到庭,鲁银房地产公司亦未提交《阳光花园小区商住楼代理销售合同》等有关证据。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未审理查明张宁与鲁银房地产公司签订《阳光花园小区商住楼代理销售合同》,形成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关系的基础事实,以及《阳光花园小区商住楼代理销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的有关事实。
因此,原审判决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纠正。
08
(2016)豫民再198号
09
(2020)闽民再1号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林茹能否对陈昭瀚、张梦婷、赵晓红提起本案诉讼。
综上,林茹对陈昭瀚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但对张梦婷、赵晓红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林茹的申请再审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一、二审法院以林茹诉请的100万元已包含在陈昭瀚诈骗赵晓红的12,035,800元款项内,林茹另行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等为由,裁定全案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2018)豫民再728号
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并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方岳的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11
(2019)豫民再506号
本案的保证行为与另一保证人的犯罪行为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保证行为相互独立。
12
(2018)豫民再557号
本案公告送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公告送达的条件,致使当事人未参加庭审,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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